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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完善履行策略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集体合同的履行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集体合同的效力制度;二是集体合同纠纷的救济制度。并且,在集体合同续签之前或新的集体合同生效之前原集体合同应继续有效。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后,可避免在集体合同到期后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无序状态。目前,我国集体合同制度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完善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集体合同完善履行策略

集体合同的履行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集体合同的效力制度;二是集体合同纠纷的救济制度。

1. 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

(1)集体合同的效力应及于新加入的职工,其前提是告知其集体合同的内容,职工可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向工会或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并要求其做出解释。

(2)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在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其效力不及于该领域内没有参与或不愿参与用人单位组织或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这主要是因为,集体合同属于私法领域的合同,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通过以上两点,理清了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避免了实践中的混乱与争议。

2. 明确集体合同的续签责任

前面说过要让集体合同的签订成为职工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那么在集体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及时续签时应由谁承担有关责任和再续签之前原集体合同的效力问题必须予以确定。本书认为,应首先确定工会或用人单位负有集体合同到期的告知义务,然后根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责任。并且,在集体合同续签之前或新的集体合同生效之前原集体合同应继续有效。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后,可避免在集体合同到期后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无序状态。

3. 加强和完善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机制,确保集体合同全面履行

在实践中应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加强企业工会、上级工会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监督工作,督促义务主体履行合同义务。[10]工会应切实维护职工利益,充分行使对企业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权,使集体合同得到贯彻落实,切实发挥调节劳资关系的作用。

4. 有关集体合同的立法应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纠纷处理程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可通过《集体合同法》对涉及仲裁、诉讼、仲裁与司法程序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以有效规范集体合同救济途径。另外还包括要明确规定集体合同争议责任承担方式,是利益受损方得到有效救济。集体劳动争议涉及的主体范围广,对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关系到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甚至社会的稳定,因此对集体合同纠纷的处理应遵守及时、高效的原则。

5. 完善企业内仲裁委员会制度

我国的集体合同主要是企业范围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纠纷大多也是企业内劳资关系和劳动条件的纠纷,因此,在企业内设立仲裁委员会,其对本企业的职工的利益要求和企业的经营状况都更为了解,对这类争议也能更灵活有效地促成双方达成妥协。企业仲裁委员会制度包括企业内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组织、仲裁委员会的独立地位以及仲裁的效力等。[11]

6. 确定仲裁或诉讼中工会和职工的地位

一方面,法律应明确规定,工会在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即工会作为职工一方的代表参与仲裁或诉讼。这是因为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工会是作为职工一方的代表,是职工一方的代理人,而不是当事人,所以在关于集体合同纠纷的仲裁或诉讼中,其身份依然是代理人,而不是当事人。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对于劳动者个人是否有资格没有明确规定。本书认为,法律应确定职工个体可以作为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主体。因为,职工是集体合同当事人,集体合同与职工的关系更为密切,调整的是职工的权利义务,因此职工个人可要求工会为维护其利益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www.xing528.com)

集体合同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条件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稳定、和谐、高效的劳动关系的重要的和行之有效的措施,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集体合同制度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完善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将发挥更大、更有效的作用。

[1] 参见张举国: 《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第58页。

[2] 王静: 《我国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载《新乡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9页。

[3] [日]沼田稻次郎等: 《劳动法事典》,劳动报社1979年版,第224页,载常凯主编: 《劳权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225页。

[4] [美]约翰·P. 温德姆勒等: 《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谈判》,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994年版,第50页,载常凯主编: 《劳权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260~261页。

[5] 常凯主编: 《劳权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页。

[6] 常凯主编: 《劳权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页。

[7] 参见张冬梅: 《集体合同制度与工会的变革和维权》,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8年第1期,第77页。

[8] 参见杨燕绥编著: 《新劳动法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5页。

[9] 参见吴超民: 《略论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合同制度》,载贾俊玲主编: 《21世纪亚太地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发展趋势》,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120页。

[10] 参见王新雨: 《集体合同履行难原因浅析》,载《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31页。

[11] 参见陶建国: 《德国集体合同制度及其纠纷解决机制》,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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