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见习制度意义和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王亚栋总结得非常具体,也是我国官方对就业见习制度充分肯定的主要声音。他认为就业见习制度有以下四个意义和作用[4]:
一是搭建就业平台。有利于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就业机会,搭建一个通向职场的过渡平台。通过见习,有一部分毕业生有机会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有一部分毕业生由于增长了工作经历和基本技能,实现了应聘就业或自主创业。见习期满未被留用或仍未就业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继续提供就业服务和推荐就业,就业的机会也大大增加。
二是转变就业观念。有利于提升就业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促进毕业生理性择业。通过参加就业见习,毕业生掌握了业务知识和技能,积累了相关工作经验,强化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提高了职业竞争力。通过参加就业见习,增强了对社会的适应性和了解自我的能力,就业观趋于务实。
三是提供选才渠道。有利于为用人单位提供择优选才的渠道,解除后顾之忧。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届毕业生的缺点是缺乏工作经验,优点是具有较大潜力。就业见习计划的实施,解决了企业招聘的毕业生不能迅速适应岗位的难题,又使用人单位能够在充分了解毕业生综合素质的基础上,挑选与招聘岗位更为匹配的人才,降低了用人风险。
四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鼓励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回原籍见习,期间可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毕业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毕业生及其家庭缓解了离校未就业的焦虑心态,树立了信心。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储备了社会需要的人才,尤其是有助于改善基层人才匮乏现状。
就业见习制度,对于政府而言,首要的就是缓解了当下大学生就业难的局面,从而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大量未就业大学生的存在,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可以说社会的稳定是解决大学生就业的前提,而就业见习制度就起到了一个缓冲和疏导的作用。另外,通过见习而实现就业,政府一方面避免了大量人力资本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化解了高等教育政策所产生的负面效果,维护了政府的信用。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制度的实施为政府提供了解决教育与生产实践相衔接的经验,从而为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5](https://www.xing528.com)
关于就业见习制度的作用,也有不同的看法。不少人担心,这只是将就业矛盾向后推,仅仅是权宜之计。在最长12个月的见习期满后,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还是要进入劳动力市场,是“治标不治本”的临时措施。
有关于就业见习制度的调查显示: 作为就业见习制度的一方参与主体,只有38.5%的毕业生相信该制度能缓解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现状,有相当比例的毕业生认为该制度并不能缓解就业压力(33.9%),另外的27.5%对见习制度能否实现制度设计目标表示不清楚。用人单位对该制度缓解就业压力的预期也不理想。调查显示,作为用人单位一方,认为该制度能缓解就业难的状况的比例仅21.4%,有28.6%的调查对象认为该制度治标不治本,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另外,也有50%的调查对象表示对制度是否能达到实效持保留意见。[6]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副司长王亚栋表示,就业见习一方面可以增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帮助他们今后在劳动力市场上更容易找到工作,另一方面,大量的调研显示,企业招用见习生往往是有潜在的就业需求,见习制度的设立恰恰是为企业和大学生提供一个相互了解的平台,促进企业和大学生之间有效对接,企业最终往往会录用一部分成为正式员工。因此不能认为这只是权宜之计。[7]
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是,参加就业见习对于见习单位而言是责任? 抑或义务? 其定性如何?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前提是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界限。虽然,企业有一定程度上的社会责任,但企业最终还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所以,虽然调查显示企业大部分愿意接收见习生参加见习,但如果没有足够的政策激励,很少会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愿意成为见习基地,因为见习基地要求其比一般见习单位承担更多的责任。确定见习单位的原则是要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同时尽可能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参加。[8]笔者认为,就业见习是实习企业和劳动者双赢的制度,对企业和劳动者都是有利的,实施就业见习既是企业的责任,也是义务; 既有法律上的责任或义务,还有道德上的责任或义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的表象。
同样笔者认为,就业见习制度对促进就业还是非常有好处的,但该制度还有许多问题,如见习期间的用人单位和学生的权益与义务问题,见习期的长短问题,见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问题等。我们不能因存在的问题,而否认就业见习制度本身的作用,而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法制的高度来进行,只有我们的法律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之后,才能将就业见习制度纳入法制的轨道,使就业见习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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