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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构想探讨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何构建大学生的失业保险制度,却还是一项值得研究的问题,因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建立起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这还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让大学生个人承担较大比例缴费是行不通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承担主体只能是政府和社会。

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构想探讨

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何构建大学生的失业保险制度,却还是一项值得研究的问题,因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建立起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这还是立法的空白点。

为了真正解除大学生的后顾之忧,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目前已经实行的一些做法,例如在大学生中实行失业保险金制度: 采取财政拨款和大学生在校期间交纳失业保障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方式,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将大学毕业生纳入失业保障管理体系。对于那些毕业后不能及时就业的大学生,可先到劳动就业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在专项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持下,一方面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其提供生活保障金,另一方面由大学毕业生本人在职业指导人员帮助下,根据个人意愿兼顾个体的不同情况向社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需要的就业培训费用,获得审核同意的培训申请将获得资助。这项制度为不能及时就业的大学生提供了一段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时间,促使其调整知识结构,积累经验,有助于大学生劳动技能不致因失业而萎缩和落伍,有助于实现充分就业[6]

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的筹集,一般都倾向于采取“学生个人、学校及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一般原则,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资金应由学生个人、学校及国家三方共同负担。但是,大学毕业生初次进入劳动力市场,要享受失业保险,其费用必然要在在校期间缴纳,而大学生在校期间尚无工资收入,若由学生个人承担这个制度缴费的较大比例,或者在目前已经很高的学费标准上强制缴费,无疑会加重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因此,让大学生个人承担较大比例缴费是行不通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承担主体只能是政府和社会。而个人一旦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失业保险也就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失业保险。[7]大学生失业保险实行学生个人、学校及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是比较可行的,但是大学生个人的缴费比例不能太大,否则就变形加重了大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学校的缴费可以从大学生的学费中拿出一定的比例,作为失业保险费,国家主要是从财政经费中列支一定的比例作为大学生的失业保险经费。

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险经费的问题,有人提出了采取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解决,也是可行的。目前,没有实施失业保险的症结在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没有工作,因没有收入来源无法先行缴费。实际上,制约这一政策实施的关键在于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我国依然实施严格意义上的失业保险制度。笔者建议,学生作为社会个体,依然是缴费责任主体,同时和学校、国家三方共同缴纳。学生个人负担部分以专项贷款的方式缴纳,参照助学贷款方式,再建立一个有效的保障监督机制,大学生就业以后贷款金额陆续收回,从而形成良性循环,银行又可以重新贷款,专业银行只需垫支启动资金。学校缴纳的部分由学校的经营性收入支出,国家再拨出一部分专项基金。[8]

笔者认为,除了上面的三方共同负担之外,还可以在大学里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向全社会募集资金,并可将奖学金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相挂钩起来,建立一种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激励机制,让社会保险的理念深入每一个大学生的心里,构建更加和谐的就业环境

还有人建议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应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重点考虑到如何能够促进失业者实现再就业。应当提高对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思想认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改进失业保险制度来促进再就业,加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这是发达国家改革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失业保险机构在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应进一步强化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积极做好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在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过程中,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作用。当前,在就业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政府应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的同时,不断提高帮助失业者再就业的资金比重。[9]

[1] 张熙凤: 《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失衡与保障选择》,载《改革与战略》2010年第2期,第156页。

[2] 参见孔博、陈先锋: 《广东大学生毕业后半年未就业可领取失业保险》,载新华网广东频道,http: //www.gd.xinhuanet.com,发表时间: 2009年2月14日,访问时间: 2011年7月8日。(www.xing528.com)

[3] 参见段琼蕾: 《宁波失业保险基金细则出台,大学生创业有多种补贴》,载大众网,http: //www.dzwww.com/rollnews/news/201007/t20100707_6289118. htm,发布时间: 2010年7月7日,访问时间: 2011年7月8日。

[4] 参见廖雁: 《北京: 对未就业大学毕业生不会发失业保险金》,载《北京晚报》2009年5月27日第A06版。

[5] 参见刘晨昊: 《对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构建的思考——以加拿大与英国的经验作为启示》,载《北方经贸》2010年第6期,第22~23页。

[6] 参见刘璞: 《大学生就业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载《继续教育研究》2010年第12期,第71页。

[7] 参见吕志勇、冯希婷: 《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设计研究》,载《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0年第4期,第33页。

[8] 参见张熙凤: 《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失衡与保障选择》,载《改革与战略》2010年第2期,第156页。

[9] 参见曲延春: 《从生活保障到促进就业: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完善的路径探讨》,载《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8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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