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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完善的粮油标准体系及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时间:2026-01-22 理论教育 蒙娜丽莎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包括粮油产品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储运加工机械设备和检验仪器标准、行业管理技术规范标准等数百项标准在内的比较完整的粮油标准体系,覆盖了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和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目前,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的质量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粮油产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中,均将食品安全标准作为质量要求的一项内容。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粮油标准化工作,始终以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维护消费者健康、提高粮油产品质量、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增强粮油市场宏观调控能力为目标,大力推进粮油标准化事业。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包括粮油产品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储运加工机械设备和检验仪器标准、行业管理技术规范标准等数百项标准在内的比较完整的粮油标准体系,覆盖了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和进出口等各个环节。

关于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籽等原粮油料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较好地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粮食生产流通的实际情况,对全面提高我国商品粮整体质量、配合落实国家有关惠农政策、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促进种粮农户增收、推动粮食产销衔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表1-5)。目前,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的质量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表1-5 主要原粮、油料国家质量标准

大米、小麦粉、食用油脂等粮食加工产品是我国消费最多、涉及面最广的食品。为此,相关标准中,除了对产品质量提出进一步的要求以外,重点对产品安全、产品成分的真实性、标签标识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推动我国粮油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技术法规保障(表1-6)。

表1-6 主要粮食、油料制品国家质量标准

为了保证消费者健康,所有粮油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粮油产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中,均将食品安全标准作为质量要求的一项内容。目前,涉及粮油的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有GB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1964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GB2761—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真菌毒素限量标准》、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污染物限量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1.粮食的食品安全标准

GB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适用于供人食用的原粮和成品粮,包括谷物、豆类、薯类等,不适用于加工食用油的原料。标准中对粮食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有毒有害菌类和植物种子限量、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食用要求作了规定。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有毒有害菌类和植物种子限量分别见表1-7、表1-8、表1-9。

表1-7 食品安全标准 粮食感官要求

表1-8 食品安全标准 粮食理化指标

表1-9 食品安全标准 粮食中有毒、有害菌类和植物种子限量

注:猪屎豆属(Crotalariaspp.)、麦仙翁(AgrostemmagithagoL.)、蓖麻籽(RicinuscommunisL.)和其他公认的对健康有害的种子。

2.食用植物油的食品安全标准

GB1964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适用于制取食用植物油的油料。标准中对植物油料的感官要求、有毒有害菌类和植物种子限量、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转基因的标识要求作了规定。感官要求、有毒有害菌类和植物种子限量分别见表1-10、表1-11。

表1-10 食品安全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感官要求(https://www.xing528.com)

表1-11 食品安全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中有毒有害菌类和植物种子限量

3.食用植物油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用植物油的食品安全标准仍按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执行其适用于食物原油、食用植物油,不适用于氢化油和人造奶油。标准对食用植物油的原料和辅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及生产过程作了规定,理化指标见表1-12。

表1-12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理化指标

续表

注:*栏内项目如具体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已作规定,按已规定的指标执行

4.粮油中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的主要指标

(1)粮油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中,涉及粮食的毒素主要有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赭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具体指标见表1-13。

表1-13 食品安全标准 粮食中真菌毒素限量

(2)粮油中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是指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污染物限量是指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

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涉及粮食的污染物主要有铅、镉、汞、砷、铬、镍、苯并(a)芘,具体指标限量见表1-14。

表1-14 食品安全标准 粮食、油脂中污染物限量

注:*稻谷以糙米计

(3)农药残留限量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了食品中433中农药4140项最大残留限量及相关的检测方法。涉及粮油的农药主要有有机磷、有机氯、氨基甲酸酯和拟除虫菊酯等四类。在实际工作中,要检测粮食中农药残留,需根据所检测粮食施用的农药名录,按照上述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和限量要求,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测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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