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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电子商务法规浅析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形成了电子商务法律文件。此后,第17 届会议又提出了计算机自动数据处理在国际贸易流通中引起的法律问题,并将其优先列入工作计划,自此,联合国贸发会全面展开了电子商务法研究工作。马来西亚是亚洲最早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

国内外电子商务法规浅析

电子商务是各国在新世纪推动经济高速发展的新动力。如何制定和推行相关政策、法律,促进电子商务法的发展,已成为各国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形成了电子商务法律文件。

(一)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1.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于1997年达成三个协议,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稳步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三个协议是:1997年2月达成的《全球基础电信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是要求各成员向外国公司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垄断行为;1997年3月达成的《信息技术协议》,该协议要求所有参加方自1997年7月1日起至2000年1月1日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1997年12月达成的《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该协议要求成员方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市场。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由于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必须遵循统一的“游戏规则”才能顺利开展,而各国的社会制度、政治状况、经济发展程度、法律法规、文化传统等方面千差万别,所以在电子商务方面,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协调一致,远比相互竞争、强调本国利益重要得多。

鉴于此,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8年10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了第一次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部长级会议,会议名称为“一个无国界的世界,发挥全球电子商务的潜力”。会议提交了下列三个主要文件,概述了电子商务方面正在进行和将要进行的活动:①《OECD 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概述了各项活动和对未来工作的建议;②《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性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概述这些组织当前和将来可能开展的工作;③《工商界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附有对各国政府的建议》:概述工商界当前的计划和他们对重要问题的看法。渥太华会议是迈向全球电子商务的里程碑,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促进了国际政策的进一步协调,为各种经济体充分利用新的电子平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3.联合国

联合国从20 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和探讨电子商务法律问题。1982年,联合国贸发会第15 届会议正式提出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问题。此后,第17 届会议又提出了计算机自动数据处理国际贸易流通中引起的法律问题,并将其优先列入工作计划,自此,联合国贸发会全面展开了电子商务法研究工作。1996年6月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蓝本,并于1996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通过。此法旨在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框架和示范文本,为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奠定基础,促进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随后,1997年贸发会又制定了“电子商务未来工作计划”,重点研究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及相关法律问题。2000年9月,贸发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完成了《电子签名统一规则》的制定工作。2001年12月12日颁布了《电子签字示范法》,该法的宗旨之一是:作为手写签字和其他传统认证程序的替代,电子认证技术的日益普遍使用,表明需要有一项专门的法律框架,以减少因使用这类现代技术(可统称为“电子签字”)可能产生的法律效力上的不确定性。

(二)国外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1.美国

1995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数字签名法》,这部“技术中立(Technology-Neutral)”的法案规定:①电子签名符合手写签名的各个要求,并且可在法院诉讼中接纳为证据;②电子合同得以强制执行;③不存在对特定技术的特别待遇,但法院可以将不同技术纳入考虑范围。

1997年7月,克林顿总统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该纲要提出了发展电子商务要遵循的五项原则:以私营企业为主导;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作不适当的限制;政府参与的目标应是支持和实施一个可预测的、最小化的、持续的及简单的商务法律环境;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互联网的独特性质;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商务,应在全球化的基础上得到发展。同时,该纲要还粗略分析了电子商务涉及的九大议题,分别是财政事项中的关税、税收及电子支付议题,法律事项中的制定电子商务统一法典、知识和产权的保护、保护隐私权和网络安全性等议题,市场准入事项中的电信建制和信息科技、网络内容和广告、技术标准等议题。

1998年10月,美国政府通过了《互联网税收自由化》,提出从1998年10月1日起到2001年12月10日止暂缓对互联网接入进行征税,并禁止对电子商务多重征税与歧视性征税。

2000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全球和国内商业法中的电子签名法案》。它是一项重要的电子商务立法,其突出特点是采纳了“最低限度”模式来推动电子签名的使用,不规定使用某一特定技术。在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方面,规定适用于一切影响到州际的或外国的商业合同、协议和记录,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管辖范围的事项。即电子签字可以广泛适用于消费者申请抵押或贷款、在网上购买汽车、开立佣金户头或处理与保险公司事务领域

2.欧盟(www.xing528.com)

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4月提出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European Initiative in E-commerce)之后,欧盟各国又于同年7月在波恩召开了有关全球信息网络的部长级会议,并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部长宣言。1998年,欧盟委员会又颁布了《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在欧洲的层面上制定一个统一的电子签名法律框架,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12月13日制定了《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其主要目标是:①推动电子签名的使用,促进法律承认;②协调成员国之间的规范;③提高人们对电子签名的信心;④创设一种弹性的、与国际行动规则相容的、具有竞争性的跨境电子交易环境。

3.亚洲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立法

新加坡是世界上积极推广电子商务的国家。早在1986年新加坡政府就宣布了国家贸易网络开发计划,1991年全面投入使用EDI 办理和申报外贸业务。1998年制定了《电子交易法》,并逐步建立起完整的法律和技术框架。

马来西亚是亚洲最早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20 世纪90年代中期提出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1997年颁布了《数字签名法》。该法采用了以公共密钥技术为基础,并建立配套认证机制的技术模式,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韩国1999年制定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是最典型的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该法包括:关于电子信息和数字签名的一般规定;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的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保护及其他;对电子商务的各方面作出基础性的规范。

日本2000年制定的《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主要的篇幅用于规范认证服务,从几个方面对认证服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该法还明确了指定调查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了独特的监管模式。

印度1998年推出《电子商务支持法》,并在2000年针对电子商务的免税提出实施方案,促进了信息产业和相关产业的持续增长。

(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我国的计算机及信息技术起步较晚,无论是在电子商务实务方面,还是在立法与司法方面,都缺乏成熟的实践。完全依靠自身经验的积累,肯定需要较长的时间,很可能贻误发展电子商务的大好时机。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虽然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几个相关的条例,但总体来讲,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处于拓荒期。因此,在2000年3月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300 多名人大代表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尽快制定我国电子商务法的提案,这就是著名的“新世纪一号提案”。尽管在这次大会上没能形成正式的电子商务法立法议案,但毫无疑问,为电子商务定规立矩的号角已经吹响,“新世纪一号提案”也将作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的里程碑而载入中国信息经济时代的史册

商务交易电子化是新世纪商务活动的基本趋势,也是迅猛发展的网络新经济的必然要求和归宿。“新世纪一号提案”的提出并非巧合,其中蕴含的历史必然性是显而易见的。以法律形式对电子商务这个新兴的交易形式进行规范,不仅是保障电子商务安全的需要,同时也是促进综合国力发展的战略措施。因为商法规范是当代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社会资源之一,特别是在信息经济时代,经济发展的最关键资源不在于土地、资金等,而在于科技创新和法治环境。

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取得明显成效。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的正式诞生。

该法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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