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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正确使用询价采购的重要性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询价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上述案例中,小吴所在的采购中心抽取了两名专家与一名采购人代表组成了一个3人组的询价小组,但却受到了某些供应商的质疑,从而给采购活动的进行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以上两个案例中,案例二是滥用询价采购,而案例三则是错用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既要符合实际,也要遵循法定程序。

案例分析:正确使用询价采购的重要性

案例一:

2010年3月21日,受采购人的委托,小张所在的采购中心就其所需的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组织了询价采购。由于采购数量不大,在这次采购中,采购中心只是随即抽取了两名专家与一名采购人代表组成询价小组。但采购结果公布的第二天,便有供应商就询价小组的人数问题提出了质疑:“两名专家和一位采购人代表组成询价小组”与《政府采购法》的第四十条第一款相冲突。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询价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但《政府采购法》中也没有注明该法中的数字“以上”包括本数,那从汉语的角度去理解,“3人以上”就不应该包括“3人”。因此,询价小组至少就应该由5人组成。

从字面意思去理解,中文专业毕业的小张觉得供应商的质疑很有道理。因此,很担心这次质疑会上升到投诉。为了处理好这次质疑,小张赶快给单位的法律顾问打电话咨询。法律顾问让小张不要担心,询价小组由3人组成没问题,《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关于“以上”是否包括本数的规定,就可以理解为包括3人。法律中“以上”,“以下”的含义,除在法律中另有特别说明的以外,“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这是我国立法中的惯例。

但多数法律都有关于“以上”、“以下”、“以内”是否包括本数的规定,如人们相对比较熟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通则》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了本数都有说明。因此,小吴觉得很难用“立法惯例”来向供应商解释。在小张看来,中国的法律是由中国的汉字组成的,应该符合中国人的认知习惯。如果和认知习惯相悖,就应该在规定中做特别说明。

上述案例中,小吴所在的采购中心抽取了两名专家与一名采购人代表组成了一个3人组的询价小组,但却受到了某些供应商的质疑,从而给采购活动的进行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虽然根据我国立法中的惯例,除在法律中另有特别说明以外,法律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但广大供应商并不了解立法惯例,他们更习惯于用汉字的思维去思考问题。

因此,在修改《政府采购法》时,对“以上”、“以下”等含义的规定最好还是应该做个界定,要明确其是否包括本数。而在目前,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如果专家库里的专家数量充足,询价小组最好还是由5人组成比较好,这样可以避免给采购活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节约采购时间,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案例二:

某县采购一批排灌设备,由于各排灌点涉及面积大小不一,排灌任务也有差别,所需设备规格、标准不一;现货货源不足,需要临时订做;不同类设备价格相差大,同种产品价格波动也大,这种情况本不适用于询价采购,但该县政府采购中心不顾有关专家的劝阻,固执地进行询价采购,不仅人为地使采购程序复杂化,而且采购效果也很差,最后在困难重重中只得放弃询价方式,改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空耗了许多人力、财力、物力,贻误了水利工程按时完成。(www.xing528.com)

案例三:

某区采购中心为县第一中学采购一批教学用彩色电视机,鉴于所购电视机规格、型号、标准一致,国内产品质量过关、货源充足,价格稳定等特点,决定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他们是这样实施询价的:

第一步,将本中心6名工作人员分成三个询价小组;

第二步,将本辖区内的14家销售电视机的商家按地理位置划成三片,每个询价小组负责一片,对各商家不同品牌相同规格品质电视机的售价进行调查,讨价还价,确定一个意向性价格;

第三步,各小组集中讨论,将收集来的资料和报价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按价格最低、服务最好的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步,通知被确定成交的供应商并签约。这“四步”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格格不入。

以上两个案例中,案例二是滥用询价采购,而案例三则是错用询价采购。虽然都带有明显的失误,但在基层采购实践中,却时有发生。询价采购既要符合实际,也要遵循法定程序。要严格参照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确定是否能够或应该采取询价采购方式,而不能随意滥用或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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