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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项目规划的审批程序及操作流程优化

时间:2026-01-22 理论教育 卡哇伊 版权反馈
【摘要】:《城市规划法》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对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一书两证”制度。

规划设计工作的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条例和规定等。《城市规划法》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对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执照),即“一书两证”制度。下面就“一书两证”的办理程序做简要介绍。

5.3.3.1 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是:①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③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并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因此,选址意见书是建设单位上报设计任务书和主管部门审批设计任务书时必备的法律凭证。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选址书面申请,同时应附送必要的图纸、文件和资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进行批复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5.3.3.2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为:

(1)开发项目需要申请建设用地,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如环境保护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等;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https://www.xing528.com)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5.3.3.3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后,除了注意严格执行所提出的规划管理要求外,应及时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用地,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为:

(1)开发企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不同要求,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同时申请订立道路红线界桩,办理“定界通知单”。建筑定位放线经申请复验无误,办理验收签证手续后,方可正式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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