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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产品转移的定价策略优化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合理确定一个企业内部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有利于使得总公司的利润最大,重要的是,它还将有利于对各个分公司的经营绩效作出公正的评价,有利于调动各个分公司的积极性。当然,将这种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定在每单位90元上,分公司A不仅不能获得利润,甚至连成本也收不回来。如果双方协议按成本大小分配利润,那么应如何给中间产品T定价?

中间产品转移的定价策略优化

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

现代化大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进行中间产品的转让时使用的价格。

现代化的大公司,下面往往有许多分公司。这些分公司一般都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有一定的价格和产量的决策权。转移价格是指当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进行中间产品的转让时使用的价格。转移价格对于出售中间产品的分公司来说,是它的收入;对于买入中间产品的分公司来说,则构成它的成本。所以,转移价格如果定得高,前方(出售方)分公司的利润会增加,后方(购买方)分公司的利润会减少;如果定得低,情况正好相反。从表面上看,转移价格的高低似乎不会对公司的总利润构成直接的影响。但是,如果转移价格定得不合理,每个分公司都分别按照各自的利润最大化原则进行决策,就可能会出现前方分公司不愿意多生产或后方分公司不愿意多购买中间产品的情形,从而影响最终产品的产量,最后,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公司的总利润目标的实现。可见,合理确定一个企业内部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有利于使得总公司的利润最大,重要的是,它还将有利于对各个分公司的经营绩效作出公正的评价,有利于调动各个分公司的积极性。

下面从有外部市场和无外部市场的两种情况,分别探讨中间产品的转移定价策略。

企业应当怎样确定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呢?

1.中间产品有外部市场时的转移定价

有外部市场指的是,前方分公司A生产中间产品T,既可以在外部市场(这里假定是完全竞争市场)上出售,也可以卖给后方分公司B用来生产最终产品F。分公司B为了生产最终产品F,既可以从市场上购买中间产品T,也可以从分公司A购买。在这种情况下,中间产品将只能以市场价格销售,即中间产品的价格等于市场价格。因为如果定得高于市场价格,分公司B就只会从市场购买,而不向分公司A购买;如果定得低于市场价格,分公司A就只会向市场出售,而不卖给分公司B。严格来说,这里已经不存在转移价格问题,转移价格将由整个市场的供需状况来决定。

例7.3 假定某公司拥有两个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分公司A和B,后者需向前者购买一种中间产品。外部市场的其他公司也在生产和销售该中间产品,市场价格为每单位90元。分公司A生产该中间产品的全部成本为每单位95元。那么,这种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应定为多少?

在这个例子里,在中间产品有外部市场的条件下,其转移价格只能定在市场价格上,即只能定在每单位90元上。如果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超过市场价格的话,分公司B就会以每单位90元的价格从外部市场购买中间产品,而不会向分公司A购买该中间产品。同样地,分公司A也不可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分公司B转让该中间产品。当然,将这种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定在每单位90元上,分公司A不仅不能获得利润,甚至连成本也收不回来。这可能是因为分公司A在经营管理上存在问题,竞争力弱,不能达到该中间产品的部门平均成本和平均效率,需要从改善企业管理、降耗增效等方面来努力挖潜与提升。

2.中间产品无外部市场时的转移定价(www.xing528.com)

在中间产品没有外部市场时,前方分公司生产的中间产品只能全部供应给后方分公司,后方分公司所需的中间产品必须全部购自前方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没有外部市场,也就没有市场价格,当然也就不可能按市场价格来定价。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来确定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呢?

其实,从短期决策的角度看,转移价格的确定应当使对总公司有贡献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分公司来说,也是有贡献的。这样,就可以使总公司愿意承担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也都愿意承担。但从长期看,它们的经济利益又要求必须都有“利润”,也就是说,转移价格的确定应当使对总公司有利润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每个分公司来说,也都有利润。只有这样,各个分公司为总公司的总目标服务的积极性才有可能保持下去。因此,在无外部市场的条件下,对中间产品应实行双重定价的策略,即除了用变动成本定价外(目的是为了使后方分公司的短期决策能与总公司的决策保持一致),还要在各分公司之间合理分配利润的基础上来定价(目的是为了调动所有分公司长期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其中,在各分公司之间分配利润既可以是双方协议按成本大小分配,也可以是双方同意按其他的标准来分配。

例7.4 某公司有两个分公司:制造分公司和销售分公司。制造分公司生产无外部市场的中间产品T,卖给销售分公司供出售用,其单位变动成本为每件6元,生产总成本为40万元。销售分公司每年向制造分公司购买4万件中间产品T,其销售总成本为30万元(不包括T的转移价格),出售的最终产品F的销售价格为每件28元。如果双方协议按成本大小分配利润,那么应如何给中间产品T定价?

解:总公司的利润为:

28×4-(40+30)=42(万元)

如果双方协议按成本大小分配利润,即按40万元∶30万元=4∶3的比例分配总利润42万元,则制造分公司应得利润24万元,销售分公司应得利润18万元。

制造分公司要得到24万元利润,其总收入应为(40万元+24万元=)64万元。因此,每件中间产品的价格应定为:

所以,对中间产品T应定双重价格:以单位变动成本6元/件确定转移价格,是为了销售分公司能正确地进行短期决策;以16元/件确定转移价格,是为了在两个分公司之间按成本大小合理地分配利润,正确地评价各分公司的绩效,调动它们长期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以实现企业的总目标。

如果读者欲进一步深入地了解中间产品转移价格的经济学原理,可参阅管理经济学的其他相关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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