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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运输单据要求与注意事项

时间:2026-01-22 理论教育 小可爱 版权反馈
【摘要】:运输单据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单据,信用证支付方式下,UCP专门对各种运输单据制定了要求。UCP 600第二十七条规定:“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运输单据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清洁’一词并不需要在运输单据上出现,即使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为清洁已装船的。”UCP600第二十条规定:“提单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将不被理会”,也就是说,载有自由转船条款的提单不能视为转船提单。

运输单据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单据,信用证支付方式下,UCP专门对各种运输单据制定了要求。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运输单据有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等,其中海运提单的应用最为广泛。

一、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收到货物归其掌管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承运人凭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一)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收到或接管提单所列货物。

2.物权凭证

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并且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提单的流通性在国际结算、融资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3.提单是承托双方运输契约的证明

严格地说,提单不是运输合同,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因为双方的义务实际上在承运人签发提单之前就已规定和部分履行,否则托运人将其货物交给承运人就无从依据和保障。提单只是具体列明了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证明运输合同的依据。

(二)提单的种类

1.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按照托运人交付货物时货物表面是否完好,承运人将在提单上作出记录。表明货物表面完好的提单称为清洁提单,相反就是不清洁提单。UCP 600第二十七条规定:“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运输单据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清洁’一词并不需要在运输单据上出现,即使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为清洁已装船的。”

2.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和收妥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按照出具提单时货物是否已经装上船舶,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托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记载有船名和航次,备运提单则无船名或航次。由于备运提单到货时间无保证,故一般信用证都规定只接受已装船提单。

3.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直达提单是指从起始港到最终目的港中途不换装船舶的提单,而转船提单则相反。转船提单须注明“转运”或“在某港转船”等字样,而直达提单则无转船字样,卸货港就是目的港。由于转船增加装卸次数,从而增加了货损货差的风险,故收货人一般不愿接受转船条件。能否转船要看信用证的具体规定。依照船公司的惯例,提单上一般都保留所谓“自由转船”条款,即在船舶损坏或其他意外情况下不能继续航行的情况下,船公司有换船运输的权利。UCP600第二十条规定:“提单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将不被理会”,也就是说,载有自由转船条款的提单不能视为转船提单。

4.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按照提单抬头(即收货人)填写方法,可以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的提单称为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不可转让和流通,故较少使用。不记名提单是指收货人一栏空白或填写“Bearer”(持有人)。这种提单由于是谁持单、谁提货,一旦提单丢失会给收货人造成损失,故实际工作中也不多见。最常用的就是指示提单,即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这种提单既不失单的可转让性,也比较安全,故实际工作中采用最多。由于提单抬头的重要性,信用证对提单抬头会详细规定。提单抬头也是我们在后面要详细讲解的内容。

以上提单是信用证中最为常见的类型,其他类型的提单还有很多,我们在这里就不一一叙述了。

(三)提单的内容和缮制

不同国家、不同船公司的提单有不同,但其基本内容都差不多。提单的基本内容包括提单的正面内容和背面条款,其中正面内容又包括必要记载事项和一般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又称为法定记载事项,是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法规定必须记载的内容,缺少了必要记载事项,有可能影响到提单的法律效力。一般记载事项则是承运人为了业务的需要和进一步明确责任而添加的内容,例如船长姓名、运费支付的时间和地点、汇率、提单编号、通知人(这些属于业务需要),数量争议批注(属于分清责任),特种货物受损免责批注(属于免责)等。一般记载事项缺少并不影响提单的法律效力。

缮制提单这些项目的一般方法和注意的问题阐述如下:

1.托运人(Shipper)

托运人即发货人,一般是买卖合同中的出口人和信用证的受益人。托运人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信用证无特殊规定,托运人应填受益人。但如果受益人是中间商,托运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之外的供货商或其他人。UCP600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需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有的信用证规定“第三方”为发货人,这时可以填写我国外运为发货人。

当信用证制定外方为发货人时,则应考虑能否接受这样的条款。

【案例3-1】

我国某公司收到信用证,信用证规定“……Hongkong Shun Tai Feeds Development Co.as shipper on bill of lading……”,我方人员即按信用证规定将香港顺泰公司填为发货人,但交单时发现还需顺泰公司背书,而该公司在内地没有代表,因此我公司派人到香港交涉,该公司三个礼拜后才派人来背书,已经过了交单期限,结果未能议付,造成损失。

2.收货人或抬头(Consignee or Order)

提单收货人有记名抬头、不记名抬头和指示抬头三种,应该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填写。信用证抬头填写举例:

(1)“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of shipper)and blank endorsed……”这时提单抬头应填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空白背书。

(2)“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consigned to accounted and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这是要求记名抬头,记名背书。提单抬头写开证申请人的全称,或填成“Consigned to”(开证申请人全称);背书填“To order of ABC Co.”,然后填背书人(发货人)全称。

(3)“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deliver to the order of××bank……”提单的抬头填“To order”,背书填“To order of××bank”,再填背书人的全称。

(4)“……made out to order of applicant”,抬头应填“To order of(申请人全称)”。

(5)“……made out to our order……”,凡在信用证中出现we, us, our等,均指开证行。这时抬头应填“凭开证行指示“,即“To order of(开证行全称)”。

(6)“……B/L unto shipper's agent……”,意指抬头为发货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这也是记名提单。

(7)“……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抬头填凭申请人指示。

(8)“……made out to order of National bank of India or to order”,这是在两种抬头中选择一种的表述,制单时可选择其中任一抬头填写。

此外,在托收方式中,抬头可以制成“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但不能制成凭进口人指示抬头,因为这样出口人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进口人不背书,出口人即便有正本提单,也会遇到提货的困难。

3.通知人(Notify Party)

通知人是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通知其办理提货等有关事宜,因此通知人一栏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填写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通知人一般有三种情况:

(1)开证申请人为通知人,这是最常见的。

(2)收货人指定的某人(一般为货运代理人)为通知人。

(3)信用证未明确指定通知人,这时正本提单可填收货人为通知人,或留空。在正本留空的情况下,副本则需填写收货人,以便货物到港后承运人及时通知提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信用证只规定了通知人名称,未提及其地址,为了保持单证一致,可以在正本上只填写通知人名称,不填地址,但副本提单应注明地址。

4.船名、航次(Name of Vessel, Voyage)

已装船提单应注明船名、航次。不列明船名的提单是收托待运提单。同一艘船舶在一航线上反复航行,注明航次可以区别其属于哪次航行和确定船期。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装运港应按照实际和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果信用证笼统规定“中国港口”为装运港,则提单应填写实际装运港名称。

6.卸货港和目的港(Port of Discharge, Final Destination)

如果是直达提单,卸货港即目的港;如果是转船提单,卸货港则是中转港,这时要在目的港栏填写最终目的港。

提单中Via或W/T at(with transshipment at)+港口名称,表明货物需要在该港口转船。多式联运提单中的With transit to+内陆城市名称,表明在卸货港卸货后通过陆运至该城市(最终目的地)。

在美国、加拿大OCP运输中,还应在目的港后注明OCP字样,并且在提单空白处填上OCP(最终目的地),以表明其还要通过陆路继续运输到目的地,以提示陆路运输代理人办理陆路托运。

7.唛头(Shipping Marks)

如果信用证具体规定了唛头,应按照规定缮打。散装货等不规定唛头的,应在唛头一栏填N/M.,此栏一般不得留空。

8.货物名称、包装种类与件数(Description of Good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

(1)提单上的商品名称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矛盾,但不必一定要像发票那样详细按照信用证照打。UCP600第十四条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的货物可以使用与信用证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也即提单的商品名称可以使用商品的统称。例如,“男式混纺夹克衫”可以简单堆填“夹克衫”。发票要将商品的型号规格等一一列明,但提单的商品名称一般不列出型号规格。

(2)提单应注明包装种类和对应的件数。如同一票货物,商品采用不同的包装,则应分别注明各种包装的类型(如箱、桶)、件数,最后还要注明总件数,即把所有包装类型不同的件数加起来。总件数还应用大写表示。散装货此栏填“in bulk”。

9.毛重和体积

信用证若无特别规定,提单一般只填总毛重和总体积,不填净重和每件的体积。毛重单位为千克,体积单位为立方米。发运货物的重量和体积对船公司来说是两个重要的数据,船公司凭以编制积载计划和计算运费。船公司一般还规定单件货物的最大重量和最大体积,超过该重量或体积,则船公司考虑安排特殊装卸机械和舱位并加收附加费。因此,超重、超大、超长货物,还需在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具体长宽高尺寸和重量。

10.运费支付(Freight&Charges)

船公司运费支付可以选择“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和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具体采用哪种方式支付可根据价格术语决定。FOB价格成交,通常可以选择运费到付;CIF价格成交,则选择运费在签发提单前支付。

信用证通常规定在提单上显示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

11.提单签发地点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提单的签发地点是装运港所在地。UCP600第二十条规定:“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提单载有表明发运日期的已装船批注,此时已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提单的发运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船期。

收托待运提单,承运人加注船名和装船日期后就成为已装船提单。

如果提单的装运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船期,为了补救,有时托运人会在出具保函的前提下,请求承运人将装运日期签在实际装船之后,这种提单成为“倒签提单”。还有的托运人在货物未装船前,由于议付时间紧迫,在出具保函的前提下,请求承运人出具载有明确发运日期的提单,这样的提单称为“预借提单”。无论是倒签提单还是预借提单,严格地说都是一种欺骗行为,一旦被收货人知晓,船公司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2.提单签发份数

提单分正本和副本,船公司出具提单的份数视托运人的要求而定,并且在提单中注明提单份数。托运人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份数提交银行。如果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的提单份数是“full set of original B/L”,则托运人向银行交单时要提交签发的所有正本提单。

13.承运人签章

提单须经签署才能生效。UCP600第二十条规定:提单“须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者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

提单签字示例:

(1)承运人签字:×××公司(船公司名称);×××(公司代表的本人签字);As carrier0

(2)承运人代理人签字:×××公司(代理公司);×××(公司代表的本人签字);As agent for ABC(船公司名称),或As agent on behalf of ABC。

(3)船长签字:×××(船长本人签字);Master of ABC(船公司名称)。

(4)船长代理签字:×××(船长代理本人签字);As agent for(或As agent on behalf of Henry(船长名);Master of ABC(船公司)。

14.提单号码

提单号码是承运人自行编制的号码,供有关各方引述、存档等所用。

15.其他项目

(1)汇率(Ex rate)——当运费等支付货币与船公司的运费计价货币不一致时,涉及货币折算的汇率。如无要求,此项一般不填。

(2)运费支付地点(Prepaid at或Payable at)——运费预付时,支付地一般在装运港,可在Prepaid at栏中填写。运费到付时,支付地一般在目的港,可在Payable at栏中填写,或不填。

(3)计费吨、运费率(Revenue tons, rate/per)——如托运人无要求,此栏一般都不填。

(4)声明价值附加费(Declared Value Charge)——按照船公司的惯例,货物运输途中由于承运人的责任而灭失或受损,如果托运人事先没有向船公司声明货物价值并得到船公司的认可,船公司对每件货物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其规定的数额。如果托运人发运的是贵重货物,且希望在货物灭失或受损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就需声明价值并向船公司交纳相应的附加费。

16.提单背面条款

提单背面条款主要包括:

(1)定义条款——主要对提单用语,如货物、承运人等给出明确的规定。

(2)首要条款——规定本提单适用的法律。

(3)承运人责任条款——如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应谨慎地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承运人应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等。

(4)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海牙规则将船公司的责任期间规定为“钩至钩”,但汉堡规则将这一期间延伸至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5)承运人免责条款——我国海商法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归纳为四类、12项。

(6)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对每件货物灭失的最高赔偿额的规定。

(7)特定货物条款——承运人对舱面货、活动物等特殊货物运输的责任规定。

(8)托运人责任、货物交接、诉讼时效等。

17.集装箱提单

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点,适用集装箱运输的提单在以上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

(1)确认条款——托运人在集装箱堆场、货运站交货后,承运人代理开具“场站收据”,确认交货时货物的表面状态,并记录在场站收据上。托运人凭以在货物尚未装船前即可换取“清洁待运提单”。如果托运人需要“已装船提单”,待实际装船后,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船名和装船日期。托运人也可在货物实际装船后再凭场站收据要求承运人直接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

(2)货物交接方式——集装箱提单一般载明货物交接方式,如门至门、堆场至堆场等。

(3)集装箱号——集装箱提单正面注明集装箱箱型(如20'或40'柜)、集装箱箱号、铅封,号等。

(4)集装箱背面条款与非集装箱提单相比增加了一些内容,如不知条款(STC条款)、铅封完好交货条款、甲板货运输选择条款、发货人对集装箱内货物正确性负责条款等。

①STC条款——由托运人负责装箱的整箱货,承运人没有义务具体核实所装货物与托运人在托运单(Booking Note)和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声明的内容是否一致,但提单又要求必须记载所装货物品名、数量等内容,提单关于货物的这些描述是根据托运单、装箱单的记载转述而来。承运人为避免承担过重责任(收货人查收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时的责任),规定“铅封完好”交货的条件,即承运人向收货人交货时,只要托运人当初加封的铅封完好,就说明该货物在运输中未被开箱,因此,如果箱内货物与提单记载数量不符,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为了表明这一点,集装箱提单背面载有“STC”条款(Said to Contain),意思是托运人单方面提供所装货物的数量、品种等信息,并记载在提单上,承运人对此未予以核实。例如“Said to contain 20 cartons of children'toys, shipper'load, count and seal,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 and carrier not responsible.”有时为了强调此条款,集装箱提单的正面也注明了类似语句。

尽管船公司对集装箱货物没有核实的义务,但同时也保留在必要时开箱检查的权利。如果集装箱的启封是由海关当局检查箱内货物内容打开而重新封印,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以及其他后果,船公司不负责任。

②甲板货运输选择条款——装于甲板上的件杂货,由于运输途中风浪等原因,会有落海、海水浸泡等风险,而且承运人对此损失通常不赔偿,因此,装于甲板的货物必须经过托运人同意,并在提单上注明“on deck”。由于甲板货存在的风险,收货人一般不接受甲板货提单。但对于集装箱运输来说,由于集装箱的水密性和固定良好,装于甲板上的集装箱的风险已减小到了最低程度。因此船公司规定,集装箱中所装的货物,无论是由承运人还是由货方装载,都视作舱面装运或舱内装运,而无须通知货方;不论是装于舱面还是舱内,对包括共同海损在内的所有情况,都视为舱内积载。因此集装箱提单上不显示“on deck”字样,即便实际是装于甲板。

③发货人对箱内货物正确性负责条款——发货人须保证对箱内货物的种类、件数、重量、危险程度等如实向承运人说明。如货物的损害是由于发货人提供的内容不准确或不当造成的,发货人应承担包括承运人损失在内的一切责任。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BILL OF LADING B/L No.:

*Applicable only when document used as a Through Bill of Lading.

二、海运单

(一)海运单产生的背景

海运单(Sea Waybill, SWB)是近年来在近洋运输中采用越来越多的海运单据。随着现代船舶航行速度的提高,一些近洋航线的航行时间也大大缩短。这时如果还是采用提单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货物已经到达目的港,可提单往往还因传递和银行审核(议付行、开证行各有最长5天的审单期限)而不能到达收货人手里,贻误收货人提货。此外,伪造篡改等不法行为也对提单构成了威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参照航空运单作用的海运单适时推出。

(二)海运单的特点

1.海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装船并由其照管货物的收据。

2.海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或其证明。与提单相比,海运单保留了提单的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证明两个作用,而不再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性质,因此海运单不再具有转让流通的特点。

(三)海运单的使用

1.目前规范海运单使用的国际惯例是国际海事委员会(CMI)1990年制定的《海运单统一规则》和UCP600的第二十一条,以及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与规范提单的《海牙规则》等相比,《海运单统一规则》的法律效力不及前者。(https://www.xing528.com)

2.海运单适用范围包括航程较短、收货人急欲提货的情况,以及船公司之间托运的情况。

3.海运单使用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托运人定舱时向承运人提供收货人的详细资料(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管人姓名、职务等)。

(2)使用海运单时,收货人提货凭承运人发出的到货通知和收货人的证明以及提货人本人的有效证件,并不必提交海运单。

(3)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如托运人仍保留更改海运单收货人的权利,则可随时通知承运人更改收货人。但如果托运人放弃这一权利,则应该在海运单上注明放弃,托运人因此也就不能再更改收货人。更改收货人的权利也因此转移到第一收货人。也就是说,如果托运人放弃更改权利,在货物交付前,海运单原载明的收货人可以继续指定下一个收货人。这样做是为了在一定限度保持海运单的流通性。

(4)一般情况下,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不适宜使用海运单。由于海运单本身不是物权凭证,不能像提单那样作为银行抵押而减小银行的开证风险。虽然从原理上可以利用海运单更改收货人的规定,指定银行为收货人,并且托运人放弃继续更改的权利,银行在收货人付清货款之后再变更收货人为付款人。但这样做无疑大大增加了银行的工作量,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保证。因此,虽不排除其他国家银行开展以上操作的可能性,但从UCP600对海运单的这种做法没有任何规定这一点看,即便有这种操作,也不普及。银行接受海运单更多的是开证申请人全额交清信用证金额后,银行才开出信用证。

信用证项下使用海运单对申请人和受益人也都存在风险:对申请人来说,提交的海运单收货人应填写申请人,但受益人如保留更改收货人权利,则要避免受益人收到钱后擅自更改收货人。如果受益人放弃更改海运单的权利,一旦提交的海运单不符合信用证要求被拒付,又不能更改海运单收货人,收货人提货又无须出示海运单,受益人利益将无法保证。信用证项下如何解决上述问题,至今尚无明确答案。

最后提及一点,有人做过调查,至今在我国采用信用证支付的进出口贸易中,采用海运单作为议付单据的情况极为少见。

三、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概述

1980年5月,《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问世。该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是:“国际多式联运系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货的运输方式。”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或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的定义是: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因此,多式联运单据的作用是:

(1)多式联运单据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2)多式联运单据是经营人接管货物的收据和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由此可以看出,与提单一样,多式联运单据也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问世前的1973年,国际商会制定了一个管辖联合运输单据的规则,即《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并以298号出版物颁布。

该规则指出,在缺少一个适用于联运的新的国际公约情况下,国际商会制定了本规则,用以管辖一项可以接受的和易于辨认的联运单证。该规则至少以下几点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1)规则一的a款规定,本规则适用于联运(Combined Transport)单证合同,但是,即使缔约双方改变了联运意图,货物由单一运输方式承运,本规则仍应适用。

(2)规则二的a款规定,联运是指至少包括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海洋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等)。

(3)规则三规定,联运单证包括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两种。可转让联运单据抬头应制作成“凭来人”或“凭指定”。如果是“凭来人”抬头,无须通过背书即可转让;如果是“凭指定”抬头,通过背书即可转让。不可转让的联运单据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4)规则五规定,联运经营人应承担运输全程(各运输段)的责任,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承担规则规定范围内的责任。

从以上内容看,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相比,除了一个包括多种运输方式,而另一个只限于海运以外,就其性质和作用而言,两者没有什么区别。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少国家对联运单据没有采用Document的名称,而是仍然采用了Bill of Lading的名称,即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中文为联运提单。联运单据沿用“提单”的叫法主要是突出提单的性质,即这种联运单据也是物权凭证,适用信用证项下的交单。

至今我国的中国外运、中国远洋集团等仍然沿用联运提单作为唯一的多式联运单据。

此外还要指出一点,联运提单原本仅适用于包括海运的多式联运,但逐渐扩大了适用范围。在我国的外贸业务中,中国外运承揽的国际铁路联运,即便不包括海运(价格条件是CPT+某外国车站),也采用联运提单,例如,中国外运集团承运的国际铁路联运业务,其推荐的买卖合同条款应规定为:CPT loaded in container and free on railway waggon at×××station, payment against SINOTRAINS combined bill of lading.

在我国,除了国际铁运可以采用联运单据外,海运集装箱运输经常涉及从码头到内地货运站、收发货人仓库的陆路运输,因此除了堆场至堆场(堆场在港口)的交接方式应该采用海运提单外,其他的则应该采用联运提单。由此可以看出,实际业务中,提单和联运提单的使用没有太大区别,可以把联运提单视为一种适用范围更广的提单。

中国远洋集团的海运集装箱提单名称有:港至港海运提单(port-to-port of marine Bill of Lading);港至港联运提单(port-to-port of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等,其正面内容则完全一样。信用证项下按信用证要求决定是以海运提单还是联运单据形式出具。

UCP600第十九条对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无论其名称如何)也做了具体规定。

四、航空运单

(一)航空运单概述

1.航空运单的性质和作用

(1)航空运单(Air Waybill, AWB)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因此不能转让和流通。航空运单的收货人一栏必须具体列明收货人,而不能像提单那样有指示抬头和不记名抬头。收货人提货时,凭承运人发出的到货通知和其身份有效证明即可提货。

(2)航空运单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证明。航空运单正本背面内容规定了双方的责任、义务。

(3)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的收据。

(4)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航空运单第二份正本随机带交收货人,收货人凭以核收货物和报关。

(5)航空运单还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交接凭证和记账依据。航空运单一般有三份正本、六份副本和三份额外副本(extra copy),其中一份正本交发货人,承运人留下一份正本,随机带交收货人一份正本。

2.航空运单的分类

(1)主运单(Air Waybill或Master Air Waybill, MAWB)

主运单是指具体承运的航空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

(2)分运单(House Air Waybill, HAWB)

由航空货运代理人而非具体承运的航空公司签发的运单称为分运单。在集中托运时,一般是航空公司向航空货运代理签发主运单,双方是运输契约的当事人。货运代理向托运人签发分运单。分运单是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签发的,它是发货人与货运代理之间的运输合同和收据,因此货主与具体承运的航空公司没有直接的运输契约关系。

(二)国际航空运价

1.国际航空货物运价与运输区域有关

国际航空运价的制定比较复杂。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贸易水平的差别,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将世界分为三个区域,即航协区,航空公司按照三个区域分别制定国际航空货运运价表。因此,运价是按照一个机场至另一机场的运价,而且只适用单一方向。例如,北京至希斯罗机场的运价和希斯罗机场至北京的运价并不相同。

2.航空运费的计收标准

与海运的运费计收标准相类似,航空货运运费计收标准也和货物的重量体积比有关。IATA规则把货物分为实际重量、体积重量、计费重量。实际重量即货物的毛重,以千克表示。货物的体积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为1千克,称为体积重量。将货物的实际重量和体积重量相比,计费重量取较大者,单位统一为千克。计费重量以0.5千克为最小单位,小数点后不足0.5千克的,按0.5千克计;超过0.5千克的,按1千克计。例如,计费重量为100.1千克,应按100.5千克计;计费重量为100.6千竞,应按101千克计。

3.航空运价与货物种类和托运数量有关

航空运输货物分为普通货物、等级货物和特种货物。等级货物的运价是在普通货物运价基础上加或减一定百分比。哪些货物属于等级货物由航空公司制定。特种货物又称指定货物,航空公司对这些指定的货物制订优惠运价,以鼓励货主采用本公司运力运送这些指定货物。通常航空公司把该地区某货物对外贸易量大、适合航空运输、货主也希望给予运费优惠的货物定为指定货物,制订优惠运价。

为了体现多运价优的政策,运价和托运货物的数量也有关。根据TACT(The Air Car-go Tariff,即通用运价手册,是目前被各国广泛接受的运价表)的规定,一些货物制定有重量分界点,托运货物计费重量大于分界点的,享受优惠运价。例如,运价N表示重量在45千克以下普通货物运价,Q45代表45千克以上普通货物运价,45千克就是一个重量分界点,Q45运价就比N运价低。对于普通货物来说,重量分界点还有100千克、300千克等。Q100、Q300等代表的运价可以按Q45类推。对于45千克以上各种重量分界点的普通货物的运价均用Q表示。对于指定货物,其运价本身就比普通货物运价低,其中部分指定货物还规定有重量分界点,托运货物计费重量大于分界点,享受更优惠的运价。

4.航空运价与TACA是否制定有直达运价有关

用运价手册(TACT)对从始发地至目的地制定有直达运价并公布的,称为公布直达运价,如果该航线没有公布的直达运价,通过计算得到的运价称为非公布直达运价。非公布直达运价包括分段相加运价和比例运价。

5.航空附加费

航空附加费的种类有:声明价值附加费、货到付款服务费、制单费、中转手续费、燃油附加费、地面运输费等。

6.起码运费

起码运费是航空公司承运两点之间运输货物所制定的最低限额运费,当托运的货物按照其计费重量、适用运价计算出的运费达不到这一限额时,则按这一最低限额收取运费。

(三)航空运单的主要内容和绾制

缮制航空运单是航空公司和航空货运代理(它常需要缮制分运单)在航运业务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运单填写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货物能否及时、准确到达目的地。而缮制航空运单又需根据发货人提供的国际货物托运书,托运书上的各项内容都要体现在航空运单上。所以,作为发货人,也应该了解航空运单的内容和缮制,以更自觉、更准确地办理托运。

目前,世界上各航空公司使用的航空运单基本相同,大多采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推荐的格式。下面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航空运单(Master Air Waybill)为例说明航空运单的内容和缮制要求:

1.航空公司名称的全称或简称;

2.航空运单号码(Air Waybill No.):前三位数字是航空公司的代号,例如中国民航代号是999,后面是托运书的编号。

3.始发站、目的站(Airport of Departu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填写始发站、目的站城巿的英文全名,目的站必要时可以注明机场和国名。

4.航班/日期(Flight/Date):承运人收到货物时,或托运人申请预定时填写航班/日期。UCP600第二十三条规定:航空运单的出具日期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空运单据载有专门批注,批注实际发运日期……空运单据中的航班号和航班日期将不被用来确定发运日期。

5.路线和目的站(Requested Routing to):第一承运人填写。如直达,此处目的站填最终目的地;如转机,此处填中转站,转机时还要填第二承运人。

6.收货人(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详细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不可采用指示抬头。

7.托运人(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详细填写。

8.货币(Currency):航空运单使用的货币,此处填货币代号。

9.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分为向航空公司声明的价值和向海关声明的价值。前者是货物全损航空公司赔偿的最高限额,且供计算声明价值附加费用;后者是向海关申报的货物总价值,有些国家规定,航运货物不允许航空公司作为间接代理报关,此处也可填“NVD”(No Value Declared)字样,意指无须声明价值。总之,运单上是否要向海关声明价值视海关的要求而定。

10.保险金额(Amount of Insurance):这是航空公司对货物的保险,可以应托运人的要求填或不填。

11.航空运单所附文件(Documents Attached):填写托运人要求随运单交给收货人的单据,如发票、装箱单、产地证书等。

12.航空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预付或到付(Freight, Valuation Charge, Prepaid, Col-lect)与托运书此栏填写相同。

13.始发站的所有其他费用,预付或到付(Other Charges)与托运书此栏填写相同。

14.件数(No.of Pieces):运价不同的货物应分别填写件数。

15.毛重(Gross Weight):填写货物的总毛重。

16.运价类别(Rate Class),用下列代号填写采用的运价类别:

(1)M表示起码运费;

(2)N表示45千克以下普通货物运价;

(3)Q表示45千克以上普通货物运价;C表示指定商品运价;

(4)R表东低于45千克以下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运价;

(5)S表示高于45千克以上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运价。

17.品名编号:根据托运货物是普通货物、等级货物还是指定货物填写品名、编号、百分率。属于指定商品运价的,填写商品的品名编号(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公布指定商品运价时,将货物分为10类、若干组,每一组商品赋予其一个4位数编号,即品名编号);属于等级货物运价的,即运价类别是R或S的,填写其适用的45千克以下普通货物运价的百分比数。例如,对应S栏填“200%”,表示托运货物的运价为45千克以下普通货物运价的2倍。

18.计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

体积重量大于实际毛重的,此栏填体积重量(单位千克);按最低运价计收运费的,此栏可不填;采用较低运价和较高的计费重量分界点所得的运费低于采用较高运价和较低的计费重量分界点所得的运费,此栏填较高计费分界点重量。

19.运价/运费(Rate/Charge):填写适用的运价。

20运价组成点:当没有公布直达运价而采用分段相加运价时,此栏填写组成点城市的代号。

21.总数(Total):此栏填总运费。

22.货物品名与数量(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相当于提单中的商品描述,这里应填写商品名称、包装尺寸、体积,以及货物的自然属性,如贵重货物、危险货物等。

23.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字。

24.出单日期、地点。

25.托运人或其代理签字。

26.其他一些栏目,如费用、费用的支付方法,以及承运人声明等。

航空运单的背面条款主要包括了本运单适用的公约、法律,除公约规定以外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事项,以及变更运输、保险、交付、索赔时效等规定。

五、承运货物收据

(一)承运货物收据概述

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 C/R)是我国对港澳地区贸易中一种独特但又非常重要的运输单据。它的独特性和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仅限于我国内地对港、澳地区铁路运输出口货物的一种运输单据。

2.它是我国对外贸易总公司作为承运人(而不是铁路部门作为承运人)签发的一种运输单据。

3.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接管货物的收据,同时它又具有货物物权凭证的性质(铁路运单不是物权凭证)。香港收货人凭以提货,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内地发货人提交的货物收据是重要的议付单据之一。

承运货物收据的上述特殊性是由于两地特殊关系、两地铁路运输的特点等历史原因所形成的。货物收据很好地解决了内地出口人信用证项下的结汇问题。

(二)承运货物收据的使用

1.承货物收据可由各地外运分公司负责签发。

2.承运货物收据只有一联正本,正本是提货和议付的单据。

3.除信用证特别规定,承运货物收据可以用中文填写,也可以用英文填写。

(三)货物收据的内容

1.单据名称和承运人名称:承运人名称印制在货物收据的上端,具体注明中国外运××分公司。

2.运输编号、参考号:运输号码由外运编制;参考号填发票号码、合同号码。

3.发货人。

4.收货人和通知: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托收项下,一般应做成指示抬头,即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通知人按信用证规定填写。托收项下通知人一般应填买方。

5.起运地、过境地、目的地:起运地为内地车站,过境地为深圳北,目的地一般为香港九龙车站。

6.装车日期和车号:车号是铁路部门对车厢的编号,可按铁路运单填写。装车日期不能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晚发运期。

7.货物品名、件数。

8.运费交付地点:如果委托外运公司运输,运费交付地点填写公司所在地。

提货地点和货运代理名称:我国在香港的运输代理是香港中旅,货物收据此栏已经印就。

9.银行押汇签收:如果收货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未交清全款,开证行将用货物收据作为抵押,这时开证行应在该栏签收。

10.收货人签收:收货人签收表示收到货物。

11.承运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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