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货物通关
为了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推进无纸通关改革,方便合法进出,有效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实现对法检商品的严密监管,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特定商品所列海关监管条件为A(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通关单联网核查是指依据“先报检、后报关”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对法定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以下简称法检商品),实行出/人境货物通关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基本流程是: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通过质检电子业务平台、经电子口岸信息平台传输给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质检总局。
二、出入境货物报检单
(一)报检单的填写要求
(1)报检单必须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统一印刷的报检单。
(2)出境报检以书面报检单和电子报检信息并存的形式进行,必须确保书面报检单和电子报检信息完全一致。
(3)报检单必须按照所申报的货物内容填写,填写内容必须与随附单据相符,填写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对无法填写的栏目或无此内容的栏目,统一填写“***”。
(4)填制完毕的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经向检验检疫机关备案的“报检专用章”,报检人应在签名栏手签——注意必须是本人手签,不得代签。
(5)填制完毕的报检单在办理报检手续前必须认真审核,检查是否有错填、漏填的栏目以及所填写的内容是否与随附单据一致,防止因填单差错而延误办理报检手续。
(6)原则上一批货物填写一份报检单。“一批货物”是指:同一合同、同一类货物、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特殊情况除外。
(7)其余规定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执行。
(二)报检单的填写规范
(1)发货人/收货人:是指该批货物的贸易关系人,发货人按合同/信用证的卖方填写,收货人按合同/信用证的买方填写。对于无合同/信用证的,可按发票的买/卖方填写。若检验检疫证书对发货人/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备注栏声明。
(2)货物名称:按所申报的货物填写,货物名称的填写必须完整、规范,并与随附单据一致,对工业制成品如机械、电子、轻工、食品罐头等还应填写货物的型号、规格。
(3)H. S.编码:根据所申报的货物,按照《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分类填写。H.S.编码涉及报检、计收费、检验检疫、报关等环节,因此必须准确无误。
(4)产地:按货物的原产地填写。
(5)数/重量:按所申报货物的数/重量填写,填写时应注意计量单位。
(6)货物总值:按所申报货物的货值填写,货值必须与合同或发票一致,填写时应注意币种。
(7)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货物外包装的种类和数量。
(8)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写运输工具的类型、名称及号码,如船舶填写船名、航次,飞机填写航班号等。
(9)贸易方式:按具体的贸易方式填写。
(10)货物存放地点:填写货物存放地点,如××仓库、××码头等。
(11)合同号:填写外贸合同(订单)编号。
(12)信用证号:填写信用证号。
(13)用途:填写货物的用途,如食用、种用、饲用等。
(14)发货日期:填写货物的出运日期。
(15)输往国家(地区):填写货物的最终销售国家(地区)。
(16)许可证/审批号:申报涉及需许可/审批的货物,应填写相应的许可证/审批号。如:“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出口生产企业卫生登记、注册证”、“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出口商品型式试验确认书”及其他证书的编号。
(17)起运地:填写货物的报关出运口岸,对本地货物需运往其他口岸报关出境的,应注意申请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境活动物的起运地应填写起始运输地点。
(18)到达口岸:填写货物运抵的境外口岸。
(19)生产单位注册号:所申报的货物涉及许可/审批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应填写该批货物的生产单位检验检疫登记备案号。
(20)集装箱规格、数量号码:按实际情况填写。
(21)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合同/信用证对检验检疫有相关要求的或输入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有特殊要求的,以及其他报检时需特别说明的,应在此栏注明。此栏兼做备注栏使用。
(21)标记及号码:即货物的唛头,按合同、发票、装箱单所列的货物唛头填写,对散装、裸装货物或无唛头货物应填写“N/M”。
(22)随附单据:按随附单据类型填写。
(23)需要证单名称:按所需的检验检疫证单名称填写。检验检疫证书一般为一正二副,若对证书的正、副本数或证书的语种有特殊要求的,在备注栏声明。
出境货物报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报检单
报检单位(加盖公章):编号
三、出入境货物报关单
(一)报关单的含义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声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证书。
(二)报类单的分类
按货物的流转状态、贸易性质和海关监管方式的不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按进出口状态,分为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
2.按表现形式,分为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
3.按使用性质,分为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蓝色)、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以及需国内退税的出口贸易报关单(浅黄色)。
4.按用途,分为报关单录入凭单、预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单和报关单证明联。
(三)报关单的填写规范
1.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单位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2.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根据H883/EDI通关系统: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1~2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的后2位),第3位为海关接受申报公历年份4位数字的最后1位,后6位为顺序编号。
3.根据H2000通关系统: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数字,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4.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5.备案号: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备案号栏目为12位字符,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6.合同协议号: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7.进口日期/出口日期: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在H883/EDI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在H2000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https://www.xing528.com)
8.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的日期。在H883/EDI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在H2000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9.经营单位: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
10.收货单位/发货单位:收货单位是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而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11.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
12.运输方式: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13.运输工具名称: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14.航次号: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本栏目仅限H2000通关系统填报,使用H883/EDI通关系统的,本栏目内容与运输工具名称合并填报。
出口货物报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15.提运单号: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16.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17.征免性质: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18.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①征税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代码0715)贸易方式下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②结汇方式: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19.许可证号: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20.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0142)。
21.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22.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23.批准文号:出口报关单中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24.成交方式: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25.运费: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26.保费: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27.杂费:指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28.件数: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29.包装种类: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30.毛重(公斤):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1公斤的填报为“1”。
31.净重(公斤):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1公斤的填报为“1”。
32.集装箱号: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33.随附单据: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34.用途/生产厂家: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35.标记唛码及备注。
36.项号: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
37.商品编号:指按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此栏目分为商品编号和附加编号两栏,其中商品编号栏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税则号列,附加编号栏应填报商品编号附加的第9、10位附加编号。加工贸易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38.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39.数量及单位: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当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法定计量单位为“公斤”的数量,按照具体要求填报。
40.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41.单价: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42.总价: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43.币制: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44.征免: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45.税费征收情况: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46.录入员:本栏目用于记录预录入操作人员的姓名并打印。
47..录入单位:本栏目用于记录并打印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录入单位名称。
48.填制日期: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填制日期由计箅机自动打印。
49.海关审单批注栏: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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