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基层民主:中国乡村社会的存在

基层民主:中国乡村社会的存在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中国的基层乡村社会来讲,很多事情上还真需要民主才能解决,很多迷信西方民主的人不相信中国有民主社会的存在,不相信我们有民主的基因,但是传统乡村社会中,在村民自治的范畴下,事实上也存在着一种民主。在当前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是,村民小组长形同虚设、权力式微,对于小组内的许多公共活动,农民都有很大的自由度选择是否参与和支持。在关中地区村民代表的产生途径在各个小组内有很大的差异。

基层民主:中国乡村社会的存在

民主是个大问题,大到可以决定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同时也是一个小问题,小到很多行动都需要民主地解决。关于民主存在着很多理解,我们很难找到一个标准的民主范式,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却让我们在很多地方或明或暗地感受到民主和专制之间的差异。对于中国的基层乡村社会来讲,很多事情上还真需要民主才能解决,很多迷信西方民主的人不相信中国有民主社会的存在,不相信我们有民主的基因,但是传统乡村社会中,在村民自治的范畴下,事实上也存在着一种民主。

在当前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是,村民小组长形同虚设、权力式微,对于小组内的许多公共活动,农民都有很大的自由度选择是否参与和支持。因为失去了税费改革前的专断权力(迈克尔·曼,2007),小组内很多涉及公共层面上的活动都需要争取大多数村民的认可,失去了他们的认可,活动就很难做起来,而一旦获得了大多数人的认可,行动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才能有实施的条件和基础。但是在村庄中谈论民主,我们又不能拿西方谈论民主的套路来讨论,否则就会失去理解现实社会的基础。

换句话说,民主不是一个单一性的问题,而是一个有着多元影响因素的大问题。对于一个整合度较弱的村庄来讲,农民对于村庄的认同度本来就比较低,并且他们的发展意愿和方向又都不在村庄内部,对于公共事务比较淡漠,当开展公共层面的活动需要争取村民意见的时候,就会发现非常困难,要么找不到人,要么大家各说各的,意见怎么也统一不到一起,很多人为了个体的利益,千方百计地排斥与个体利益无直接关联的集体活动。甚至当集体活动伤害到个体利益时,他们会大义凛然地站出来向集体讨价还价,在这样的一个村落中,很难用民主协商的方式来讨论问题。因此,在这样的村庄中做事情的时候,村干部普遍比较强势,甚至有一些是“混混”或者有黑社会背景的人来做村组干部,正因为他们强势,大多数村民不敢公然站出来提反对意见,一些公共性活动或者工程建设反而能够做成,村民虽然会对这类村组干部的做事方式有意见,但是相当一部分人还是认为这样的人更有办事能力。村内“混混”与村庄精英结盟甚至逐渐取代传统型头面人物,成为村庄中最有面子的人,乡村“混混”的暴力和暴力威胁,也日渐嵌入村民与人相处的思维和行动方式中(陈柏峰,2010)。在这种村庄中,如果是一个好人来做干部,遇到事情都要征求大家的意见,寻求大家的认可,要讲民主,事情是很难办成的,甚至可以说是一事无成,村民反过来还会埋怨这种干部,说他没有能力,做不成事。

而对于一个整合度相对较强的村庄来讲,农民对于村庄的认同度是比较高的,他们的发展意愿和方向大都在村庄内部,他们对村庄寄托了很多感情,因此对于公共性的事务也比较关心。在这样的村庄中,存在着一个协商机制,对于涉及集体层面的公共事务,能够比较容易地征求大多数人的意见,并赋予行动以合法性。在关中地区像崇寿村这样的行政村,它们很多情况下是将事务分解到小组中,因为一个小组就是一个自然村,是一个熟人社会,村民彼此之间都更加熟悉,事务开展相对容易一些。在农村社会中,农民的生活时间并不是非常规整的,农民对于经常开会协商这样的事情也会感到厌倦,参与度和积极性并不高,然而他们的参与度虽然不高,但是关注度却很高,事情做得不好,村组干部会受到村民的舆论攻击和压力。因此,小组事务的协商都交给了村民代表和小组干部来做,他们作为小组内的决策群体,对于涉及小组工作的大事起决定作用。而在这个协商小组范围内,小组干部征求到村民代表的同意,做起事情来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村民小组内的主要大事,比如小组内土地的调整分配、低保户的评选等等,这些事情是需要各个代表充分参与和讨论的,只有通过了村民代表这一关,事情执行起来才更有把握。(www.xing528.com)

村民代表的关键问题是代表能力,一方面,村民代表必须有能力代表村民参与村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村民代表必须有能力将讨论通过的村务决定贯彻实施到他所代表的村民之中,让村民相信遵守这个决定对自己有好处。在村民已经原子化或者村庄社会关联度较低的村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本身存有发挥效能的陷阱,村民代表与村民之间互不信任的关系,与村民代表和村干部之间的关系,相互形构和强化,进一步消减了村民代表可能发挥作用的空间(贺雪峰,2002)。而关中农村仍是关联度较高的村庄,村民代表具有相对较强的代表能力。在关中地区村民代表的产生途径在各个小组内有很大的差异。有些村民代表的选择主要由小组干部商议决定,村民代表在分布上也没有特征,小组干部觉得谁比较有公心、有时间,就决定由谁来做村民代表;有的村民代表虽然由小组干部决定,但是小组干部要充分考虑到村民代表分布的合理性,要考虑到小组内的大小姓氏中相应的代表数量,要考虑到小组内的户族分布,村民代表是否覆盖到各个户族;有的小组在选择村民代表的时候是按照居住空间选择的,小组内每一条街道至少产生一个代表,方便小组内事务能够通知到人。小组长在选择村民代表时的自主权是比较大的,但是这种看似比较自由的决定权对于小组长来讲并不是能够为所欲为的。

在熟人社会内部,小组的事务是受到所有人关注的,普通农民虽然不愿意参与到繁琐的讨论中,但是他们会对事情的处理过程以及效果发表意见,这种意见作为一种公共舆论能够产生比较大的作用。首先,对于小组长个人来讲,这种公共舆论是对其工作的一种评价,如果评价过低,在讲究面子的熟人社会内部,小组长会觉得自己脸上无光。其次,这种公共舆论会影响到小组长权力的合法性,如村民对小组长的评价过低,对小组长不信任,那么在做小组工作的时候他就很难将大家动员起来,做事情的时候得不到支持,工作进展不下去,小组长的“执政”也就陷入了危机。最后,公共舆论还会影响到小组长及其家庭在村庄内的生活和交往,在一个注重舆论评价的村庄,小组长如果遭到严重的群众舆论危机的话,他和家人的正常社会交往是会受到影响的,人们会在很多场合采取不合作、甚至挖苦的态度来对待他。对于小组长来讲,他的专断不仅很难给个体带来好处,反而更容易让自己陷入到危机当中。因此,在对村民代表的“任命”方面,他就更需要考虑到合理性和正当性。

民主虽然是个好东西,但它并不是在任何土壤中都能生长起来,需要有一个规范作用的社会空间。民主必须与善治有机结合起来,善治是政府与公民之间有效而积极的合作,这种合作成功的关键在于存在着保证公民享有充分自由和平等的现实机制,公民能够参与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如此可以促使形成良好的公共秩序(俞可平,2001)。在一个不讲究规则的社会空间中,如何建立民主的秩序仍是一个难题,在一个村落社会中,如果存在两种组织形式,为了强化各自的合法性,它们都必须增强提高村民对自己的认同,由此产生的两者之间的竞争必然导致公共物品投资的增加,而对于组织性不强的村庄而言,仅仅引入民主是不够的,只有在一个多元行动主体共存的村落中,才能实现治理绩效(孙秀林,2011)。而在一个有规则的社会空间内部,民主的表现样态也是非常不同的,对于基层社会来讲,这种样态就要表现出更多的复杂性和偶然性,我们很难找出一个标准的基层社会民主的模板。关中三村是一个村庄规范性比较强的社会,在这种社会空间中,民主才可以很好地发展起来,接下来我们可以从村组关系来看基层民主的建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