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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的权力延伸与分配原则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村民组是国家权力的延伸,由原来的生产队演化而来。在利用大渠分水时,本村采用的是“人地各半”的分配原则,即一半的水量按照人口来分,一半的水量按照土地面积来分,这也与土地的分配密切相关,分配的标准是700斤/人。所以,实行人地各半的原则最为合适。他们类似于杜赞奇所说的保护型经纪,即他们代表村民的利益,当村民小组长所要做的事情,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符合地方性的规范时,这些理事们就会站出来帮助村民组长。

村民小组的权力延伸与分配原则

村民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认同与行动单位,这个单位所要处理的主要是以土地为核心的农业生产的相关事务,以及村级组织分配交办的任务。村民组是国家权力的延伸,由原来的生产队演化而来。在人民公社时期,由于生产队负责生产的各个环节,它将所有组员整合到一起,参加集体劳动,“生产队及农村社区是以集体产权为边界的,共同体的地域边界、经济活动边界以及人员构成边界基本上是同一的,具有强烈的封闭性和排他性”(项继权,2009),生产队因此成为人们的基本行动单位。分田到户以后,这种局面发生了变化,生产队改为村民组,主要负责土地的调整、生产设施的修建以及生产秩序的维持。而土地的调整,既要考虑到国家的政策,又要兼顾村庄社会的现实和需求,所以,与农民生产有最密切关联的村民小组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生产设施的修建主要是道路和沟渠的建设以及维护,这需要有统筹协调的组织力量,因为这一过程要涉及村民的出工、出资以及相互间的协调,不是单纯依靠社会性权威就能完成,而需要有公权力作为后盾。生产秩序在本地主要是指分水方法和分水顺序,这在比较干旱的关中平原尤为重要。

村民组长的产生逻辑也在发生着变化,在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长的能力关系到全生产队的效益,一个好的生产队长可以帮助全生产队提高粮食产量,所以,当时人们会推举能力最强的人当队长。队长大部分情况下也在扮演着老黄牛的角色,不管别人是否干活儿,自己要带头去做,任劳任怨,这也是那个时期干部们的普遍特征,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干部以权谋私。分田到户以后,生产队的生产功能弱化了,农户个人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在此情况下,村民组长的作用就下降了,村民组长更多的是要为上级完成任务,比如在收取农业税费时进行协助。从这个时候起,村民组长的产生多数要依靠上级的意志了,与普通的村民没有了太大的关系,上级选组长的标准在于这个人是否能够完成任务,而不在于其他。在某种程度上,村民组长与村民的利益形成了某种对立,若村民组长只是负责收取税费,而不为农民做事,农民并不会配合他的工作。所以,当时的小组长看似没有什么重要的事情,但是却并不好当。

当前村民组长的一项任务就是我们之后将要详细讨论的土地调整,另一项重要工作则是筹资筹劳,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在没有项目支持的情况下,许多公共工程都需要由村民自己完成,这就需要组长号召和筹措,在此过程中,要保证工程的质量,确保村民投资投劳的收益有效性,不能出现浪费或者失败的情况,同时也要实行均摊原则保证公平,这对村民组长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以分水秩序为例来看,分水秩序是这里社会秩序形成的一个重要基础。由于水资源对每个人来说具有刚性的需求,在水资源比较缺乏的情况下,就可以理解为何本地人对公平有如此严格的要求,对那些谋私利的人极端排斥,如何公平地分水成为一个重大的问题。在分水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秩序,本地基本上形成了共同遵守的规则。比如,按照排队的原则,谁先谁后、用多长时间都事先约定好,时间到了以后,村民要有自动终止的自觉性。在利用大渠分水时,本村采用的是“人地各半”的分配原则,即一半的水量按照人口来分,一半的水量按照土地面积来分,这也与土地的分配密切相关,分配的标准是700斤/人。这就意味着土地面积的大小不是太重要的问题,最为关键的是让每个人都有差不多的收成,获得相对均等的产量。在此情况下,要丰收都能丰收,要挨饿都会挨饿。若只是按照人口来分,那些人口较多的生产队就能多分到水;而那些人口较少的生产队则分得比较少,若他们的土地面积大或肥力差,则不会有太高的产量,如果仅按照面积来分配,那些土地面积多的生产队也会有更高的产量,这也会造成新的不公。所以,实行人地各半的原则最为合适。这样,那些人口多、土地面积小的生产队,可以多用一些水,从而提高单产面积,进而实现平衡。也许,村庄中需要的就是彼此的平衡,而不是谁输谁赢,赢者通吃、输者血本无归。

在处理小组的事务中,小组长要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才能在小组中确立自己的威信,保证自己以后能够将其他事务推行下去。那么这些小组长是怎么产生的呢?

在小组中,一般有三个干部,分别是小组长、会计和保管,这是生产队模式的延续。现在,许多小组取消了保管的设置,仅保留了小组长和会计,有些小组甚至也取消了会计,仅保留了小组长一人。在村民小组中,能够胜任小组长的也就是那么几个人,所以,也有几个人轮流做小组长的可能性。某个人干了一段时间,感觉工作难做,就卸任不干了,换成其他人,等过了一段时间后,在任的小组长也出现相似的问题,也就不干了,依然换成了原来的小组长,或者说在村庄中已经形成了小组长的后备人群,即人数不多的积极分子,他们具有一定的公心和能力,也可以在村庄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在某些时候,村庄的社会精英和政治精英可以合二为一,即某些乡老或理事也可能当上村干部或者小组的干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理事们都有一定的任职经历,但也不可能长期担任干部,因为也有他们推进不了的工作,而理事这一非正式职务则可以长期坚持做下去,在小组长处理村庄事务时,可能会得到理事们的帮助,这要视事情的大小和性质而定。

理事们属于社会精英的行列,他们拥有着丰富的地方性知识,也能讲出很多道理出来。他们类似于杜赞奇所说的保护型经纪,即他们代表村民的利益(杜赞奇,1996:37),当村民小组长所要做的事情,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符合地方性的规范时,这些理事们就会站出来帮助村民组长。但他们又不完全等同于保护型经纪,当村民组长所做的事情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些理事们就不会在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因为,这时他们所奉行的是不得罪人的逻辑,他们没有必要因为单个人的事情而去得罪其他村民。当组长的行为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时,这件事情就成为了公事,政治精英就可以得到社会精英的支持,共同推动某项事务的开展,从某方面来说,这也是村庄共同体的表现。因而若国家的政策要深入乡村,必须和地方性的规范及力量保持一定的协调性,取得地方精英的支持,或者说符合村庄的期待,否则,就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很多难题。(www.xing528.com)

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村民小组长的更换比较频繁,但是这里的村民小组长都在积极做事。若小组长不积极投入村庄事务,不仅自己的心里过意不去,村民们也会对这样的组长表示不满,既然不做事,那就干脆换人,换个能做事的人。在访谈的过程中,部分组长说了如下的几句话:“弄这个事就弄好,不能让人家骂你;不能因为钱少而不办事;当这个组长,人缘要好;最起码要把手里的事情干完,再说不干,不能无缘无故地给人家把事情撂下”,“小组办事没有办在圈圈外的;弄啥事,都要商量,得像个大家庭;我们的土地从来不对外,地就是我们村庄的,外人来了,他们把钱赚走了,跟我们就没有太多关系了”,“对群众有利的事情就是对,对群众没有利的事情就是不对”,“组长大小也是个领导,咱得给别人留个好印象,让人说咱有水平,图个好名声,别人说咱的好话,咱自己听着心里也舒服;不干就不干,干就要弄好;一碗水端平;话简单得很,认真做事就对了”,“村民们都看着你呢,不能每天没事干啊。舆论监督着你,群众把你选下去,脸上无光,没面子。你不能当和尚不撞钟,不做事,不吃凉粉板凳腾下。你不给群众办事,你就把位子空出来。”这是从与村民组长的谈话中摘录的只言片语,虽然有些凌乱,但反映了他们的真实想法。那么这些想法意味着什么,又为何会有这样的想法呢?

第一,当村民组长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给大家做事,要把事情做好,不能因为钱少而不做。贺雪峰(2000)认为农民之所以愿意出任村干部,一是有经济动机,二是有社会动机。当村干部职位的经济收入太低而缺乏对农村能人的吸引力时,不仅村干部职位本身难以吸引人们的兴趣,而且处于村干部位置上的人也懒得理会上级或村民对自己的需要(贺雪峰,2000)。然而关中地区村组干部还是有人干的,这里的小组长自认为其主要目的是做事而非获得经济利益,这种行动动机显示的是他们对村庄的认同和归属,这也许与村庄的结构有关。本地的自然村多是以单姓为主的村庄,这就意味着大家都是来自于同一个祖先,存在血缘关系,彼此之间有一种天然的亲近感。村庄可以理解为是扩大了的家庭,所以,从私的角度来理解,他们在做事的时候,是为自己的家庭做事,即把村庄的事情都当成自己的家事,为自己的家里做事,就会不讲条件、尽心尽力。村民小组长虽然可以说是个小领导,但其实也是个苦差事,他要去做那些大家都不愿意去做的事情。做这些事情并不是为了谋取私人利益,而是为了让自己亲属、邻居相处更融洽,让乡亲生活得更幸福,强烈的自己人认同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村庄生活具有稳定的预期和价值生产能力。关中还是属于比较传统的农村地区,农民们生于斯、长于斯,不会轻易地离开村庄。对很多人来说,村庄构成了他们生活的全部,所以他们很注重自己在村庄评价系统中的位置,拥有良好的名声,不仅可以让自己活得有面子、有尊严,也会给自己的子孙后代带来比较好的影响,所以很多小组长都会努力做事,争取达到村民满意的效果。并且在村庄中,村民组长毕竟也是个领导,他们认为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对得起自己的职位,村民的认可对小组长来说是极大的荣誉。组长处理的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可能不会对村庄的发展产生太大的影响,但与村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而受到村民的关注和议论也最多。正是对村庄生活有着长远的预期和价值追求,小组长才会积极投入村组事务。

第三,村庄排斥机制的有效性决定了小组长需要与村民协商,保持公平公正。一般情况下,村民组长都是年轻人,他们处理村庄事务仍经验不足,在此情况下,他就要多和老干部或村庄中的老人商量讨论,进而周全地解决问题。年轻人做组长的优势在于工作有魄力,他可以很好地将各项政策推动下去,尤其是可以对钉子户进行有效治理。因为钉子户维护的只是个人的利益,阻碍公共利益的实现。此时,村民组长就可以作为公的代表出现,对钉子户等私人利益进行规范,并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可和支持。因为村庄内部具有强烈的规范共识,这种规范共识可以产生有效的排斥机制,进而将钉子户等损害公共利益的村民边缘化。此外,村民组长也不能偏向自己或与自己亲近的人,即以权谋私,否则他就会丧失自己在村庄中的权威,进而受到村庄排斥机制的作用,逐步被边缘化,在工作中遇到很大的阻力,其实这也说明了本地具有较强的地方性规范和价值生产能力。

关中地区因为有小组长的积极作用,而使村庄形态与其他地方有所不同,华南地区也体现出了较强的内部整合特点,但因宗族力量的强大而使村庄结构略显压抑性。在宗族性强的村庄中,整体的利益要高于个人的利益,弱势的个体只能处于尴尬的被动局面,个体利益没有足够的生存空间,也很难会形成平等协商的氛围。村庄的权威似乎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当通过某些事务获得认可之后,就可以在其他方面站住脚,充当总体性的裁判。在这样的村庄,也很难说运用公平的方式来分配内部的资源。权威的稳固性也使得精英人物轮替的可能性比较小,普通的村民很难形成对精英人物的监督,多半是老精英选拔新的精英。当然,这类地区的精英也有着强烈的村庄归属感,他们对村庄肩负有某种责任,也能够从村庄的层面考虑问题,公与私有极大的重合性,但是没有了宽松的干部流动路径,缺乏充分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排斥机制,就很难保证精英人物能够合理运用其手中的权力。张正河(2004)调查后就发现,村民自治制度实施后,宗族势力正式伸入村庄公共权力体系中,并借助村委会选举的机会,把公权变为私权,控制农村基层社会。村民组长虽然不算正式的干部,但在基层社会中他们作用重大,因为存在村民组这个行动单位,而且是熟人社会中的行动单位,村民对未来就有稳定的预期,同村民组的村民间就可以相互帮助,一家有事,众人来帮(贺雪峰、董磊明,2005)。若是缺少了村民小组长,许多的事情可能就无法落实,无法实现统合,他们才是国家伸向乡村的触角。贺雪峰和董磊明(2005)在皖中地区调查后发现,村民组作为认同和行动单位,具有很强的功能性,但缺少文化历史传统,因为村民组是国家划定边界的,是国家强行嵌入到农村社会中,村民组和村民之间没有相互的选择机制,不可随便分离退出。但关中地区村民组除了治理上的功能性外,也是一个文化活动单位。历史上人们为了共御匪患,就在自然村周围建立起围墙,形成堡子,由此生成的堡子文化至今仍有影响,而村民组正是以堡子为单位划定的,庙会和其他民俗文化活动仍以堡子,即村民小组为基本活动单位,因而关中地区的村民小组相对来说意义更多,作用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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