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移人口”一词来源于对农业人口(外部)转移或农业人口外迁(徐斌、冯喜中,1982)等词语的语序调整,其产生和使用可追溯至2009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邱鹏旭,2013),会议指出“要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此后“农业转移人口”一词在政策文件中反复出现,并与“城镇化”“市民化”“户籍改革”等词语结合。目前,农业转移人口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仅在政策文件中以定性的方式提出;与之较为接近并有重叠的概念包括“迁移人口”和“农民工”。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将“迁移”界定为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离开户口登记地),其原因涉及包括务工经商在内的九大项。而年度农民工监测报告则将“农民工”界定为户籍仍在农村,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很明显,这两个概念均与“农业转移人口”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因此研究有必要明确“农业转移人口”的定义和取样标准:第一,与迁移人口不同,农业转移人口必须曾经或当前是农业户口,非农户口群体的迁移不应当包含在内;第二,与农民工不同,农业转移人口的转移目的应包含而不局限于外出务工,因家属随迁、婚姻嫁娶等原因转移的农业人口也应被视为农业转移人口;第三,与迁移人口和农民工均不同,留在城镇长期居住生活的意愿是判别农业转移人口的重要指标,即农村地区之间的迁移和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工不应被视为农业转移人口,这与中央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目标相一致。基于上述分析并结合调查目的,研究以两项指标界定农业转移人口:第一,曾经或当前为农业户口;第二,目前在样本城市居住生活并有留城意愿,其中,留城意愿是通过被调查者在样本地连续居住是否满1年来界定的[1]。为满足各项调查的具体经济学目标,取样时将对样本农业转移人口作进一步的细化界定。(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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