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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不是劳动价格,而是雇佣关系的产物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对工资的本质认识,不能从劳资统一这个虚假前提出发,而是要从资本对雇佣劳动的支配关系这个前提出发。其次,在资本“购买”劳动力过程中,存在“两个分离”的状况,这成为资本支配劳动从而使后者转变为雇佣劳动的重要过程。这已经充分说明,工人的工资仅仅是劳动力的价格或劳动力持存的最低限额。

工资:不是劳动价格,而是雇佣关系的产物

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们也会讨论工资问题。在他们看来,工资是劳动者参与生产过程的回报,是劳动创造财富后的理应所得,并且按照这个推理,劳动活动越多、所创造出来的财富越多,工资也就相应越高,最终就能实现勤劳致富、国富民裕的社会发展目标。蒲鲁东也坚持这种观点,将劳动看作“创造出组成财富的一切元素”的手段,从而成为“生活的动力”,在此基础上,工人获得的工资就是按照劳资双方的一定比例[6]获取的财富。政治经济学一直发展到马克思的时代,相当一部分观点仍然认为,工资就是向资本家付出劳动后的交换所得,且这种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至少是一种按比例的平等交换。在这种观点视域内,劳资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完成生产活动中的交换活动,不存在经济、政治乃至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而且不但经济上处于平等正义状态,整个市民社会也处于平等正义状态之中。但这一切在马克思看来,都是违背社会现实的“主观思想”,都是无视现实本身的“外部反思”。对“现实本身”的分析批判,就成为马克思的理论任务。

马克思早已指出,资本并不是像古典经济学家们所说的那样,是“积蓄的劳动”,工资当然也不是工人获得劳动后的货币补偿,而只是劳动力的价格。由此可见,对工资的本质认识,不能从劳资统一这个虚假前提出发,而是要从资本对雇佣劳动的支配关系这个前提出发。

第一,之所以说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是资本对劳动剥削和控制的结果。工资在劳动者与资本方的“交换”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三种基本情况,导致劳动转变为雇佣劳动继而使劳资双方处于对立状态,市民社会也因劳资对立处于经济的非正义状况之中。具体地说就是:

首先,以资本为起点的劳动过程,直接表现为作为货币的资本要购买原料、工具以及工人的劳动。正是劳动力的活动加之于前两者之上才生产出用于普遍交换的对象。资本家既可以购买原料和工具,也可以购买劳动力,这就等于说,劳动力和物质资料被同时看作启动生产过程的必备条件,劳动力在这种“购买”或“交换”过程中一并被物化、商品化了,被等同于原料和工具从而最终被视为“物”了。“物”就要尽其用,在资本家看来,作为“物”的劳动力,最大的用处就在于被当作生产的具体条件,而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生命有机体。在这种商品化了的劳动力面前,资本无疑取得了“优先权”甚至是支配权,劳动转变为雇佣劳动迈出了第一步。马克思曾就此指出,成为生产条件的劳动力是“和砂糖一模一样的商品”[7],只不过砂糖是用重量来计量,而劳动力是用钟点或时间来计量。

其次,在资本“购买”劳动力过程中,存在“两个分离”的状况,这成为资本支配劳动从而使后者转变为雇佣劳动的重要过程。按照以往政治经济学家们的看法,资本与劳动的交换是按照一定比例或等价原则完成的,这在马克思看来是一种虚假的预设。马克思指出,资本家在购买劳动力时存在两个不容忽视的具体状况:(1)资本家是用自己预先准备的储备金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而并不是像以往那样,等到把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比如织完的布卖出后再付给工人的。这说明资本家与工人在劳动力的买卖方面,存在时间上的分离状况,即购买劳动力与使用劳动力的过程并非同步进行;(2)工人出让劳动力的使用权,目的是为了获取工资以满足自身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但工人在与资本家发生交换并未取得工资的时候,他仍是一个生命有机体。这就意味着,工人活动的目的与他即将投入的生产过程是分离的,从而为以后他自主地选择将自己的劳动力出让给哪个资本家提供了可能。从另一方面看,工人是为了维持自身生活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是不得已的事情,就像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工人的生命活动对于他不过是使他能够生存的一种手段而已。他是为生活而工作的。他甚至不认为劳动是自己生活的一部分”[8]。作为谋生手段的劳动是工人的非自愿性劳动,也就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论述过的异化劳动。劳动活动处于这种状况中,又谈何经济正义呢?

最后,在雇佣关系前提下,工人虽然可以选择不同的资本家,但是,最终却无法摆脱整个资本家阶级,而始终处于资本控制之下,这是由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本质决定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活动,本质地表现为普遍机器化的工业生产,是超越了个体生产与自然经济的活动。只要是在自然经济的界限之外谈论现代生产,就一定意味着大量工人投入机器工业生产中。与奴隶、农民相比,工人在劳动力所有权、使用权等方面都有了本质的进步,他们可以自主地选择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哪一个资本家。“工人不是属于某一个资本家,而是属于整个资本家阶级;至于工人给自己寻找一个雇主,即在这个资本家阶级中间寻找一个买者,那是工人自己的事情了。”[9]表面上看,工人拥有选择受雇于哪一个资本家的自由,但从根本上却终究无法摆脱成为资本或资产阶级“消费品”的终局,无法选择不受“资本一般”的支配。这已经充分说明,工人的工资仅仅是劳动力的价格或劳动力持存的最低限额。相对于工人创造的财富来说,已是一种不平等的非正义状态,即便工人的物质生活状况有了极大改善,但终究不能摆脱资本对劳动的支配与雇佣关系。这是马克思后面的分析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的地方。

第二,工资成为劳动力的价格,使资本实现了对劳动力的物化,继而实现了对它的雇佣与支配。这一点又是如何做到的呢?我们已经知道,劳动力和砂糖、麻布一样具有商品属性,经过生产性消费后,作为消费品的属性就消失了。但劳动力在被资本家“消费”后,作为生命有机体的劳动者不会像砂糖、麻布那样消失,这里显示出的是作为劳动力的商品与其他商品的不同之处,即劳动力商品使用价值的持续性或“再生性”。劳动力在被“消费”的过程中,不但不会消失,反而具有增值性,替资本“充当保存并增加其交换价值的手段。”[10]正是由于劳动力使用价值的这种特殊性,从而使双方的“交换”具有了必然性。但这种交换也必须从劳动力的商品化、物化开始,即以被支配和被控制为前提。这些都为后来的劳资对立、阶级对立乃至劳动者的贫困状况提供了条件,从而使实现经济正义也一并成为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

首先,这种以控制为前提的交换之所以能够实现,是因为双方的“需要”。工人明明知道这种交换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但还是要完成这种“交换”过程,是因为他们要得到维持自身及其家庭生存与发展的消费资料。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工人从资本家那里得到的工资具有双重属性:对工人的生活而言具有非生产性,因为工人将其运用到生活消费领域中,不会将其投入生产环节中去;对资本家而言具有生产性,这是资本家购买劳动力使用价值的根本目的,与上述那个“保存并增加交换价值”具有一致性。资本通过持续地支付工人工资,在后者的持续生产活动中实现了资本的自我保存与增值。这种双重属性也支撑着资本与雇佣劳动关系的存在,使二者互为前提、相互制约、相互产生。[11]“互为前提”说明劳资双方构成的生产关系样式是现代生产以及资产阶级社会的基本内容,在政治与社会生活领域直接表现为阶级关系。工人将自己的劳动力“交换”给资本家,在得到工资的同时也获得了被支配的经济地位,经济正义已作为普遍的社会问题产生并体现出来。“互相制约”并不意味着二者相互制约、相互需要的程度具有对等性。劳动与资本交换是以劳动力的商品化、物化为前提的,这种被物化从而被支配的经济地位本身就是一种非正义状况。“相互产生”则是指再生产过程中,物化了的劳动力与其他原料、机器等被同时投入生产活动中,最终实现了资本的增值,即满足了资本家对资本增值的要求。这三种基本情况是否意味着劳资双方就具有共同的根本利益呢?资本与雇佣劳动的交换中,最终是否实现了劳资双方根本利益的一致?

其次,资本与雇佣劳动在完成交换后继而进入生产环节,最终结果不仅生产出了商品,也实现了资本的增值。就分配环节来看,工人仅仅得到了自身劳动力的价格即工资。这种经济上的分配结果给政治领域、社会关系等方面带来的影响是,在财富占有不平等基础上的社会不平等。资本家与工人并没有因上述“互为前提、相互制约、相互产生”而实现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相反,工人的雇佣劳动生产出的是“异己的敌对势力”,即与自身在经济、政治等诸领域根本对立的阶级关系。这是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开篇就要历数当时发生的工人运动的原因,以实证地说明这种“异己的敌对势力”给自身的生存状况带来的不利影响。(www.xing528.com)

既然工人的生产活动最终致使自身陷入被雇佣与贫困的地位,那么工人是否可以拒绝继续为资本家阶级服务,从而摆脱这种地位?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工人的活动是为了获取生活资料,在谋生的界限之内别无选择,这也是现代工业生产把人分为劳资双方的必然结果。有人或许会说,放弃工业生产转而从事个体或农业生产不就可以摆脱了吗?事实上,现代农业随着分工与规模化,也逐渐向工业化方向发展,小农生产的方式因生产目的、效率、产量、市场竞争力等原因已与现代生产样式不符,退回到这种自然经济状态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方向。工业化的农业生产也是以土地集中、雇佣劳动为前提的,又怎能说加入这一行业就能摆脱资本的支配与控制呢?不过是从工业资本家那里转向农业资本家而已。由此看来,雇佣工人即使生产出的商品数量再多、创造利润再大,自身得到的也仅仅是生活所需的最低工资而已。

劳资对立是雇佣关系的最终产物与社会表现形式,这种对立的状况直接证明以往经济学声称的“劳动创造财富”等观点的虚假性。马克思就此指出,“断言资本的利益和工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事实上不过是说资本和雇佣劳动是同一种关系的两个方面罢了。”[12]在把资本理解为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一种“交换”关系后,资本的最终所得与工人所获得的工资相比,孰轻孰重就不言而喻了。二者的利益何谈一致呢?倘若一致则已处于经济正义的状态中,工人阶级的起义与斗争又因何此起彼伏呢?

最后,既然工资是雇佣劳动的产物,那么工资的提高是否意味着工人生活质量的改善、压迫与剥削的消除、经济正义的实现呢?工资随着对劳动力商品需求的增加而提高,是现代生产的客观状况。工人工资的增加对其自身生活质量的提高无疑具有促进作用,但不能说这种改善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被雇佣地位,更不会意味着劳资对立关系的消除。马克思在论证这一点时打了一个比方:“一座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茅舍模样了。……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感到受压抑。”[13]“小房子”代表工人的生存能力,以工资为前提达到的生存状况。“周围的房子”以及后来代替它的“耸立起来的宫殿”则代表着资产阶级。

马克思承认,工资的增长会改善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状况。但他同时也指出,资本家之所以给工人增加工资,不外是因为生产资本的增加,即生产规模扩大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劳动力需求的增加,以及社会发展的“一般水平”的提高,或直接说全行业生产水平的提高等因素。资本家怎么会在自身亏本的条件下去提高工人工资呢?工人所得与资本家的所得,乃至与“一般社会发展水平”相比,其数量和质量都相距甚远。这里的比较,其标准不是工资的绝对数值,而是以“社会”为尺度,即相对于社会发展的一般水平或平均水平而言。这就不难理解,马克思为什么一再重申,工资并不仅仅意味着一个绝对数值以及用它能够买到的生活资料的数量,更为根本的是,“工资包含着各种关系”[14]

表面上看,工人从资本家那里得到了一个以数字量化表达出来的工资额,但在上述“关系”视域内包含着:资本家与工人的“交换”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雇佣关系。至于如何以“物化”为基础来领会从“交换关系”到“雇佣关系”的转变,在前述已经做出分析,在此不再重复。这些“关系”所涉及的双方,无一例外地指向工人和资本家两个根本对立的阶级。在把衡量工资的尺度置于社会关系、一般社会发展水平来考察的同时,为了进一步说明工人工资的增加并没有改变劳资对立的根本局面,从而使工人摆脱受雇佣的非正义状态,马克思又将工资进一步从名义工资、相对工资、实际工资等多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全面系统地论证了工资的本质以及工人的社会地位。

在现实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工人的劳动力价格与他实际得到的工资数额并不完全一致。因此,谈论工人工资的增加或减少不应当只从“劳动力的价格”这一点出发。马克思把前者叫做“名义工资”,后者则称其为“实际工资”,这是以其他商品的价格为参照得出的参考值。还有,与资本的利润相比得出的参考值被称为“相对工资”。这三种不同工资形式的相互对比,能够进一步说明,工资数量的变化与其雇佣地位的改变与否,并无本质联系,也不会从根本上改变工人的经济非正义状况。资本家付出的生产费用包括原材料、工具以及劳动力的工资,在商品被生产出来并销售出去后,销售商品的收入也应包含三部分:补偿原材料、工具等成本性投入的消耗、劳动力的工资以及作为新创造出来的价值增值部分。

工资和利润都包含在工人新生产出来的新商品中,抛开成本性投入不说,就工资和利润相比,一般会出现两种可能性:(1)随着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普遍提高以及生产成本的增加,利润率在下降的同时,资本家也会降低工人的名义工资,实际工资也必然处于下降趋势。不论实际工资下降的程度与资本家的利润相比呈现何种可能性,都不利于工人生活质量的提高;(2)名义工资或实际工资不但未降低,反而增加了。工人工资的实际购买力尽管有了提高,自身及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明显改善,但与资本家的利润——不要忘记这个利润是由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创造出来的事实相比,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可能。工人在创造出更多新价值的前提下,自身实际工资与资本利润尽管都有增加,但工人的相对工资却毫无疑问地下降了。或者说,资本的收入和劳动的收入都提高了,但“社会财富在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配更不平均了。资本家用同样多的资本支配着更大的劳动量。”[15]这就相当于说工人虽然得到了一筐苹果,资本家却拥有整片果园。在巨大的分配差距现实面前,又岂能说经济正义是一种“不在场”呢?

工资的本质,并不仅仅反映在劳动力的价格上。除了名义工资外,还必须看到实际工资、相对工资等参考要素,这充分体现了马克思新“历史观”视域中的工资本质内容的具体性。在“关系”视域内,工资的本质不仅反映出工资与利润的关系,更反映出工人与资本家在新价值创造中的分配关系。恰是这种分配关系真实地反映出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占有和支配,而相对工资则进一步证明由这种支配关系所产生的经济正义问题。总之,工资并不像以往的经济学家们所说的那样,是劳动的全部报酬和价值。他们之所以产生这种观点,就因为只看到了工人对原材料的使用与加工过程,却没有看到资本家对劳动的占有和支配这个前提,马克思针对这一点批判地指出,“工资和利润是互成反比的。资本的份额即利润越增加,则劳动的份额即日工资就越降低;反之亦然。”[16]这种反比关系恰是资本对雇佣劳动支配关系的根本体现,在这个前提下的经济正义问题也具有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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