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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定价理论与方法——探析自然资源价格的历史与现实思想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资源定价是根据资源价格理论确定资源价格,因此定价的手段和方法取决于价格理论,由此也导致了不同的资源定价思想和方法。胡昌暖等认为,研究自然资源价格的实质,必须立足于马克思的价值论。另外,李金昌基于地租论、劳动价值论和效用论,提出了推导和计算土地和自然资源价格的基本理论公式。则该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P1为人类投入该自然资源的人、财、物力所产生的价值P2,可以根据生产价格理论来确定。

资源定价理论与方法——探析自然资源价格的历史与现实思想

资源定价是根据资源价格理论确定资源价格,因此定价的手段和方法取决于价格理论,由此也导致了不同的资源定价思想和方法。

胡昌暖等(1993)认为,研究自然资源价格的实质,必须立足于马克思的价值论。地租、土地价格理论完全适用于资源地租和资源价格,资源价格是资金化的地租。地租是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资源价格是地租的资金化。一切地租都是剩余劳动的产物,都表现为一种生产关系。资源所有权的存在,是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客观现实。它要求以地租的形式在经济上得到体现。马克思说:“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地租上的实现”,这句话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并未过时。在我国现阶段,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对分离的。国家和集体是资源的所有者,企业和个人是资源的使用者,国家和集体凭借资源所有权,向个人或企业征收资源使用费。因此,国家、集体和企业、个人在资源上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租赁关系,即通过有偿形式转让资源使用权的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虽然法律规定资源作为所有权不能买卖,实际上作为使用权已经以地租形式进入商品化轨道了。

但胡昌暖等(1993)又认为,在肯定资源价格是地租的资本化的同时,我国的资源价格与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资源价格又有一定区别。在我国作为国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不能出卖的,资源使用者只能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而获得资源的使用权。所以,我国资源使用者向国家支付费用所依据的资源价格只能是资源使用权的购买价格,而不是资源所有权的购买价格。

资源价格也表现为一种生产关系。根据马克思的“一切地租都是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产物”,如果没有人类通过劳动参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也就不存在地租,没有人类在与自然斗争中除补偿为自身的再生产所需价值外,还有剩余价值提供给资源所有者,也不会存在地租。因此,地租是自然赋予的观点是错误的。一般来说,天然的自然资源因为没有经过人类劳动,是没有价值的,即使有一部分自然资源经过开发、垦殖,凝结了部分人类劳动,具有一定的价值,只要存在天然的自然资源,仍然认为自然资源价格是地租的资金化,而不管它是否凝结了人类的劳动。在生产关系的表现上,资本主义的地租反映了两个剥削阶级为瓜分从事资源开发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你我争夺的关系,而社会主义的地租体现的是国家、集体和企业、个人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

资源价格中包括级差地租,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包括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自然力不是级差地租的源泉,而只是级差地租的一种自然基础,自然资源价格就是资源所有者把所有权或使用权卖给第三者或生产者本人时所得的价格,自然资源价格不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但在它背后隐藏着一种现实的经济关系。

在研究水资源价格方面,胡昌暖等(1993)在研究自然水资源(保持在自然状态下时空位置的水)时认为,我国的水资源价格——水资源费是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价格的主要表现形式。

而萨缪尔森等(1992)从经济理论把生产要素划分为自然资源、劳动力和资本品三类,认为大自然以固定的供给提供自然资源,其中包括不可能增加的土地和诸如石油或铜矿这样可耗尽的资产。完全缺乏供给弹性要素的土地的收益(纯经济)是地租。地租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如图6-1所示。

图6-1中,土地的供给曲线SS是完全缺乏弹性的,因为土地的供给量是不变的。供给线SS和需求曲线DD相交于点E,这就是地租必须趋向于与之相等的这个生产要素的价格。萨缪尔森认为,如果地租高于这个均衡价格,那么一切厂商共同需求的土地数量会少于现有的供给量,从而某些财产所有者根本无法把土地租出去,因此他们会以较低的报酬出租土地,从而压低地租;根据同样的道理,地租也不会长期处于均衡点以下。只有当竞争的价格处于土地的总需求量正好等于总供给量的状态时,才有均衡状态。在这个意义上,供给和需求决定任何生产要素的价格。

胡昌暖等和萨缪尔森等分别提出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不同理论,胡昌暖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从计划经济的角度提出了资源定价的原则和方法;而萨缪尔森则是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提出了资源的市场定价方法。从他们的论述中不难看出,作为生产要素的定价有其特殊性。从计划的角度认识,若符合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劳动创造价值时,则自然资源的价值似乎很难从理论上解释。而从市场的角度,大多数资源的市场,特别是水资源市场,是不完善的,因此其价格不可能完全由市场决定。

另外,李金昌(1991)基于地租论、劳动价值论和效用论,提出了推导和计算土地和自然资源价格的基本理论公式。首先认为自然资源的价值P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即未经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产生的那部分价值P1,二是基于人类劳动投入所产生的价值P2,即

图6-1 在竞争状态下的地租的决定

根据地租论,设R0为基本地租或租金;α代表自然资源丰度和开发利用条件,即地区差别、品种差别和质量差别的等级系数,则该自然资源的地租或租金R为R=αR0;i为平均利息率。则该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P1

人类投入该自然资源的人、财、物力所产生的价值P2,可以根据生产价格理论来确定。设A为支付在该自然资源上的人财物投入总额(折成资金),Q为受益自然资源总量,N为受益年限,则该自然资源建设投资的每年单位资源量的分摊额为A/(NQ),再考虑投入资本的平均利率ρ,即可求得该自然资源每年因社会投入所产生的相当于(C+V+M)的那部分价值,即

式中:C为不变资本;V为可变资本;M为剩余价值。

这部分价值是该自然资源每年的生产价值,它与地租或租金是同一层次的问题。所以,该自然资源由于社会投入部分的价值P2,只要考虑到平均利息率,即可求得:

因此,自然资源总的价值P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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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其次,再考虑自然资源价值的大小。这主要取决于它的稀缺性。稀缺性主要体现在供求关系上。在供给量一定时,其价格(价值)与需求量Qd大致成正比关系;在需求量一定时,价格(价值)与供给量Qs大致成反比关系。而在实际上,无论Qs还是Qd,它们与价格之间并不都是固定关系,Qs与Qd具有不同的供给弹性系数Ed和需求弹性系数Es。则上式分别变为

或者

第三,凡是资本,都应考虑时间价值。设P为现值,Pt为第t年的价值,平均利息率仍然用i表示,则有

所以

或者

式(6-10)及式(6-11)两式即为确定自然资源价值(价格)的基本理论公式,它完全符合完全的生产价格应该等于成本加利润再加地租的原则,有关影响自然资源价值(价格)的其他因素,均可在这个公式的基础上加以考虑,对公式作出扩展。最后指出,要将这个公式付诸实际应用,尚需根据统计数据、实际经验,或通过实验,确定有关参数。

在确定水资源价格时,L·D·詹姆斯等(1984)在大量研究的基础上,还根据供水的商品特性,按照供求规律建立了表达水价和水需求量的关系,提出了如下的表达式:

式中:Q为水需求量;K为常数;P为水价;E为价格弹性系数。

然后,可根据下式计算水资源价格:

式中:PWT为水资源价格;PE为供水成本加利润。

另外,世界资源研究所R.雷佩托博士(李金昌,1991)提出市场法和净价法确定自然资源价格,即用自然资源产品市场价格减去成本来计算自然资源净价。此方法被加拿大和欧洲各国普遍接受。但对于水资源的定价来讲,水资源价格只存在区域市场价格,且目前中国的水价还十分不合理,因此此法对于水资源的定价不可行。

以上是典型的资源定价理论,它们各有鲜明的特点,与各自的经济理论相呼应。李金昌提出的理论则在现实中对两者加以结合,提出了一种可行定价方法,但其定价方法所依据的经济学理论有可能互相矛盾,如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等,可能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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