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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水资源法律体系简介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水资源管辖权主要在各个州,因而没有全国统一的水资源法律体系。但联邦政府也有一些全国性的水法律,因此美国的水法律体系有两个层次。二是各州因地制宜制订的地方性水法律。美国水法律体系是典型的案例法,体系比较健全,一切水事活动依法办事。

国外水资源法律体系简介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水资源管辖权主要在各个州,因而没有全国统一的水资源法律体系。但联邦政府也有一些全国性的水法律,因此美国的水法律体系有两个层次。一是联邦参、众议院通过的水法律,用来约束全国的所有水事活动。如:1902年通过了《垦殖法》,成立了内务部垦务局,以承担西部17个州干旱地区的水资源开发任务;1965年国会通过了《水资源规划法案》,并成立联邦中央水资源理事会;1969年颁布了《国会环境政策法》;1972年颁布了《清洁水保护法》等。二是各州因地制宜制订的地方性水法律。

美国水法律体系是典型的案例法,体系比较健全,一切水事活动依法办事。大中型水工程的规划、兴建和管理,都要通过法律程序决定,而获取水权是工程兴建的第一步。在水权管理上,参与水事活动管理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职责明确分开,各自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若发生违法行为,通过法律手段给予纠正。(李可可、邵自平,2004)(www.xing528.com)

日本自1896年起实施《河川法》,并于1964年、1997年进行两次修改,迄今为止,日本形成了以《河川法》为中心,由《特定多用途水库法》、《水资源开发促进法》、《水资源开发公团法》、《水源地区对策特别措施法》、《运河法》、《公有水面填海造地法》、《防洪法》、《防沙法》等组成的法律体系,成为河川行政和水资源管理的法律基础。(秦雪峰等,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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