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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BOT模式的使用方法及优势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4-9BOT融资模式的典型结构框架图项目发起人是项目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可以是某公司,也可以是由多个投资者组成的联合体。图4-10BOT项目融资运作程序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

探讨BOT模式的使用方法及优势

1.BOT融资模式的内涵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国内外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从某个国家的中央或地方政府获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许权(Concession),然后组建项目公司(Project Company),负责该项目建设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以运营和经营所得利润偿还债务以及向股东分红。特许经营期满,项目公司将该基础设施的整个项目无偿或有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部门。BOT模式实质上是私营企业与政府合作经营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融资模式,是在20 世纪 80 年代投资衰退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投融资模式,在我国被称为“特许经营权”融资方式。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了如BOOT、BOO、BLT和TOT等多种模式。

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其明确了BOT方式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

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运营,是开发商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但并不将此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公共部门

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租赁-移交,是政府委托投资人建设项目,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有义务成为项目的租赁人,在租赁期结束后,所有资产再转移给政府公共部门。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TOT模式的运用一般是为了BOT模式的顺利进行,通常情况下,政府会将TOT和BOT两个项目打包,一起运作。

BOT融资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通过引进大规模、高质量的外资,减少政府直接的财政负担,并为扩大投资打下良好基础;二是政府对项目债务不需要提供任何金融性担保,也不会影响国际金融机构对政府规定的借贷限额;三是将公共部门风险转移到私营机构,增强公共部门稳定性;四是可以通过吸引外资,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及运营效率,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五是带动投资方产品出口,开拓产品市场,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六是项目特许期满后,项目资产将全部无偿移交给政府,使得项目移交时仍可有效地使用。

当然,BOT融资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劣势:一是在特许期限内,政府尽管对项目进行必要的监督,但将失去对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控制;二是私营机构融资成本较高,其借款费用高于政府借款费用,且私人机构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要求高投资回报率;三是由于特许商一般是国外公司,可能造成设施的掠夺性经营,且项目产品基本在国内市场销售,因此,在项目完成以后会有大量的外汇流出。

因此,BOT融资模式一般适用于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密集型且竞争性不强的公共基础设施或基础工业项目,如高速公路、水利、电力铁路港口码头、机场、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BOT的典型结构模式

典型的BOT融资运作的主要参与方有东道国政府、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项目的贷款银行。总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与建造)、担保受托人、保险公司、有关法律财务及评估咨询机构等在BOT融资的运作过程中也分别参与,以共同促进BOT融资的实现。此外,项目的用户也会因为投资、贷款或者担保而成为BOT项目的参与人。各参与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则依据各种合同、协议而确定。例如,东道国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特许权协议,各债权人与项目公司签订贷款协议,项目公司与总承包商签订项目承发包合同等。如图4-9所示。

图4-9 BOT融资模式的典型结构框架

项目发起人是项目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可以是某公司,也可以是由多个投资者组成的联合体。如承包商、供应商、项目设施的用户等都可以成为项目的发起人。

东道国政府是BOT项目的控制主体,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用BOT融资模式。在谈判确定BOT项目协议合同时政府也占据着有利地位。它还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在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项目的权利。

项目公司是BOT项目的执行主体,是为项目建设和满足市场需求而建设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它处于中心位置。项目公司主要负责BOT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等,同设计公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因此,项目公司也可以被视为一个资产运营公司,其并不一定参加建成项目的经营和产品销售,可由经营开发公司运营。例如,菲律宾的Pagbilao项目中,Pagbilao为项目公司,但电厂的运营和售电均是由电厂负责,而项目公司和运营方之间则是契约关系。

银行或财团通常是BOT项目的主要出资人。对于中小型的BOT项目,一般单个银行足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BOT项目往往使单个银行感到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银团一般是由来自不同国家的银行组成,包括东道国银行。由于BOT项目的负债率一般高达70%~90%,所以贷款往往是BOT项目的最大资金来源。

3.BOT的运作程序

BOT项目融资运作程序具体如图4-10所示。BOT具有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特点。(www.xing528.com)

图4-10 BOT项目融资运作程序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4.BOT融资模式的典型案例

1)英法海峡隧道

英国的很多铁路项目都是采用BOT融资模式建成的。其中,最具典型代表的项目就是英法海峡隧。英法海峡隧道口英法海峡隧道包括两条7.3 m直径的铁路隧道和一条4.5 m直径的服务隧道,长50 km。项目公司Eurotunnel由英国的海峡隧道集团、英国银行财团、英国承包商以及法国的France-Manehe公司、法国银行财团、法国承包商等十个单位组成。特许权协议于 1987 年签订,该项目于 1993 年建成。政府授予 Eurotunnel 公司 55 年的特许期(1987—2042,含建设期 7年)建设、拥有并经营隧道,55 年之后隧道由政府收回。

项目总投资103亿美元。在特许权协议中,政府对项目公司提出了3项要求:

(1)政府不对贷款作担保。

(2)本项目由私人投资,用项目建成后的收入来支付项目公司的费用和债务。

(3)项目公司必须持有20% 的股票。项目资金依靠股票和贷款筹集。其中,股票20亿美元,由银行和承包商持有2.80亿美元,由私有机构持有3.70亿美元,由公共投资者持有13.50亿美元。在1986—1989年间分4次发行。贷款为83亿美元,由209家国际商业银行提供,其中用于主要设施68亿美元,用于备用设施15亿美元。

政府允许项目公司自由确定通行费,其收入的一半是通过与国家铁路部门签订的铁路协议产生的,用隧道把伦敦与欧洲大陆的高速铁路网相连接;其他收入来自通过隧道运载商业机动车辆的高速火车收费。政府保证,不允许在30年内建设第二个跨越海峡的连接通道。

项目公司承担隧道建设的全部风险,并且为造价超支设置了18亿美元的备用金。在岸上施工的部分,工程量按一个固定价格合同。隧道则以目标费用为基础。项目公司按实际费用加上目标价值 12.36% 的固定费向承包商支付,该费用估计为 2.5 亿美元。如果隧道在目标价格以下建成,承包商将得到所节约资金的一半;如果实际费用或进度超过目标值,承包商将支付一项特定数量的损失费用给项目公司。另外,由于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或通货膨胀,合同要服从于价格调整。

2)广西来宾电厂

1995年年初,为解决我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紧缺的问题,原国家计委开始组织BOT项目试点工作,探索在国内开发BOT项目的经验。1995年5月,广西来宾电厂二期工程被批准为是中国引进BOT方式的第一个试点项目。

广西来宾电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来宾县。装机规模为72万千瓦,安装两台36万千瓦的进口燃煤机组。该项目总投资为6.16亿美元,其中总投资的25% 即1.54亿美元为股东投资,两个发起人按照60∶40的比例向项目公司出资,具体出资比例为法国电力国际占60%,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公司占 40%,出资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的 75% 通过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方式筹措。中国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为该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项目融资贷款由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英国汇丰投资银行及英国巴克莱银行组成的银团联合承销,贷款中3.12亿美元由法国出口信贷机构——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提供出口信贷保险。项目特许期为18年,其中建设期为2年9个月,运营期15年3个月。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电厂无偿移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将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分别提交履约保证金3000万美元,同时项目公司还将承担特许期满电厂移交给政府后12个月的质量保证义务。广西电力公司每年负责向项目公司购买35亿千瓦时(5 000小时)的最低输出电量(超发电量只付燃料电费),并送入广西电网。同时,由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项目公司供应发电所需燃煤,燃煤主要来自贵州省盘江矿区。

广西来宾B电厂项目的成功实施,为我国打开了基础设施项目队非政府投资者开放的大门。广西来宾B电厂被选为BOT试点项目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和原国家计委的联系较多,信息沟通快,能够很好地理解试点的精神和要点;二是广西来宾B电厂本身的试点条件较成熟,大量前期工作都基本完成。从目前项目的运营情况看,项目基本取得成功。广西来宾B电厂项目的成功,标志着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从此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利用外资的法律环境和管理能力也在日渐成熟。

此外,BOT方式还在成都第六水厂、北京京通高速公路、上海黄浦延安东路隧道复线等许多项目上得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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