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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关系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完善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成熟性的又一重要表现。如前所述,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在发达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把商品货币关系的消亡与社会主义公有制联系在一起,这并不是经典作家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上的失误,恰恰相反,他们正确地抓住了典型的和高度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的重大特征。但是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公有制关系的发展还远未达到这样的成熟程度。

商品经济关系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完善

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成熟性的又一重要表现。

如前所述,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在发达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把商品货币关系的消亡与社会主义公有制联系在一起,这并不是经典作家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上的失误,恰恰相反,他们正确地抓住了典型的和高度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的重大特征。因为在那里,全部生产资料已经归整个社会公共占有,人们的劳动已经成为完全的全社会联合劳动和完全的直接社会劳动,劳动产品已经成为完全的社会产品,从而在那里,商品生产与交换就为社会产品的直接生产和直接分配所代替。

但是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公有制关系的发展还远未达到这样的成熟程度。它表现在:

第一,还存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初级形式即集体所有制,这种所有制由于生产资料与产品归集体局部占有,集体在对外部的交换关系中,就要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正如斯大林所说:“这种情况就使得国家所能支配的只是国家企业的产品,至于集体农庄的产品,只有集体农庄才能作为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然而,集体农庄只愿把自己的产品当作商品让出去,愿意以这种商品换得它们所需要的商品。现时,除了经过商品的联系,除了通过买卖的交换以外,与城市的其他经济联系,都是集体农庄所不接受的。”[13]

第二,不发达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还存在着产品企业局部占有的因素与痕迹,人们的劳动除了体现社会联合劳动的性质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企业联合劳动的性质,从而是一种不完全的直接社会劳动,它还要体现一定的特殊的局部利益,企业的产品还不是完全的社会产品。正由于此,社会主义的联合生产者在相互进行交换中,除了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外,还要考虑企业的经济利益,不会把自己的产品无偿地送给对方,因此企业之间的交换就仍需要贯彻等价交换原则,这种交换也就仍然带有商品交换的性质。当然,由于进行交换的毕竟是全民所有制内部的相对独立的生产与经营单位,它们同属于一个主人,不存在私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那种完全独立的经济利益,从而这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的交换也就带有产品交换的因素。这种情况表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交换是一种崭新的、具有过渡性的商品交换关系。

第三,不发达社会主义阶段所有制结构中还存在个体所有制,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是生产资料与产品的所有者,因而他们所从事的只能是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

以上三点表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存在的根源,仍然在于不成熟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与不完全的社会主义公共占有关系,在于社会主义经济中多种利益主体,即国营单位、集体单位与个体单位的存在。另外,必须看到,生产资料的公有化越是不成熟和不彻底,经济结构中利益主体越是复杂与多样,商品生产与交换关系就越是联结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纽带。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诸关系均带有某些商品关系的性质,而社会主义的各个经济规律也将受到商品生产所固有的价值规律作用的渗透与制约。到社会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个体所有制及其他体现有私人占有关系的所有制不再存在,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化程度更高的全社会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不再带有局部占有的因素与痕迹,一切生产单位之间的利益完全归于一致,占有关系还分你我的资产阶级权利将归于消灭,调节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的等价原则就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从而商品生产关系与商品交换关系也就归于消失。那时社会主义的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诸过程,将摆脱商品性关系的影响与束缚,从而使社会主义经济所固有的直接产品生产与直接产品分配的性质得到鲜明的表现,这也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发展到完全的、成熟的阶段。

以上社会主义公有化的不完全性,公有制还带有局部占有性,公有制形式的多样性与多层次性,直接占有的不完全性,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等方面,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还未充分发展,还不成熟与不完全的表现。这种在生产、分配、交换等方面都带有种种局限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是由不发达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它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所有制产生后,还要不断地发展、完善和逐步地由低级形式转化为高级形式的规律。看不见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一个由初始期的不完全、不成熟到完全和成熟的演变,否认生产资料公有化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提高的过程,认为在一个生产力水平较低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一旦出现就会具有完全的、成熟的形式,就立即出现了彻底的全社会公有制,这样的观点,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

【注释】

[1]把占有对象的产品性,说成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一般特征,并不是与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还具有的商品经济性质相矛盾。因为社会主义商品乃是崭新的与特殊的商品,其中也含有某些产品因素。这一问题请参见拙著《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若干问题研究》第二章,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

[2]《国家与革命》,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55~256页。

[3]《论“左派”幼稚性和小资产阶级性》,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540页。(www.xing528.com)

[4]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09页。

[5]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09页。

[6]《国家与革命》,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56页。

[7]如骆耕漠在1959年提出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有“大全民”与“小全民”的论点。

[8]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08页。

[9]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0页。

[10]《国家与革命》,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56页。

[11]恩格斯:《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19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94页。

[13]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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