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所有制形式特点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所有制形式特点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家庭承包责任制这一社会主义农业经营形式,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集体所有制关系中存在着一定范围的承包者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和农业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支配使用权的分离为特点,从而是一种复杂的与多层次的集体占有关系。这种劳动方式乃是组织在合作经济中的联合劳动者的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集中劳动与分散劳动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农业劳动方式。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所有制形式特点

家庭承包责任制这一社会主义农业经营形式,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集体所有制关系中存在着一定范围的承包者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和农业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支配使用权的分离为特点,从而是一种复杂的与多层次的集体占有关系。这种所有制关系适应现阶段农村物质生产力性质所决定的劳动方式的需要。这种劳动方式乃是组织在合作经济中的联合劳动者的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集中劳动与分散劳动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农业劳动方式。

这里提到的劳动方式,是体现生产力的人的因素与物的因素,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工业生产中的手工业生产、工场手工业生产、机器大工业生产,以及粗放生产与集约生产,劳动密集生产与技术、知识密集生产,等等,均是指劳动方式的不同形式。劳动方式取决于生产力,首先是取决于劳动手段的性质。

由于生产是社会性的生产,因而劳动方式总是社会的劳动方式,它总是要体现一定的所有制形式,而这种所有制形式乃是维持、巩固与发展某种劳动方式所必需的。可见,生产力决定劳动方式,而劳动方式又直接制约着所有制形式。马克思说:“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7]人类历史上,原始人单薄的物质装备所决定的原始的协作劳动方式,需要有原始的氏族公社所有制形式;以手工工具为技术基础的小手工业生产方式,需要有个体私有制形式;而近代的机器大生产方式,需要有资本家私人所有制。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8]社会主义农业是联合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化的农业,是摆脱了人对人的剥削与阶级压迫的自由人的“联合起来劳动的生产方式”[9]。这种实行联合劳动的社会化的生产方式,与个体农民所从事的以手工工具与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农生产方式是根本不相同的,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个体农民以现代化的机器体系为基础的现代家庭农业生产方式也是不相同的。

历史上的小农生产方式,是农业中的个体小生产,它是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为基础。资本主义的农业生产方式(包括雇工经营的农场主和家庭农场)是农业中的大生产,它以资本家私有制或个体私有制为基础。实行联合劳动的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则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在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它将是以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因为土地改革后的农村个体经济有如汪洋大海,只有将个体所有制改造为集体所有制,才能解除狭窄的私人占有关系对生产力的束缚,才能把私人劳动和私人经营的农业转变为社会主义的社会化的农业。

社会主义农业就其生产方式与经营方式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更不存在某种唯一的模式,因为农业的生产与经营方式是决定于农业物质生产力的水平和状况,具体地说,决定于生产单位拥有的劳动手段的性质与状况,农业中使用的生产技艺和方法,所加工的劳动对象的性质以及生产活动本身的性质。一般说来,手工工具产生的是家庭农业,农业机器产生的则是社会化的大农业生产,现代化的农业机器体系与技术综合体产生的将是生产者的数量与生产资料的积聚规模更大的大农业生产。此外,农业中种植业,林、牧、副、渔各业,因其对象和生产技艺有其自身的特点,也将在生产与经营方式上,显示出它们各自的特色。国内外的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的经验,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的经验表明:对于一个农业生产力水平低、社会主义农业的物质技术基础尚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农业中还要经历一个较小规模的生产与经营的阶段。在那里,组织在合作社中的联合劳动者的数量还不可能很多,合并起来共同经营的土地的规模还不可能很大,也就是说,这将是一种合作化的农业生产。当然,随着农业生产力的逐步提高,随着先进的、拥有强大生产能力的现代的劳动手段与现代科学被使用于农业生产之中,直接的联合劳动的范围(即合作社的规模)和生产规模将会扩大,农业的集约化程度将会提高,从而农业劳动生产率将大大提高。这种发展意味着,农业将由较小规模的生产转化为大规模生产。但是,这种发展只能逐步地进行,而不可能一蹴而就。特别是我国农村是在经济与技术十分落后的个体小生产的基础上实行农业合作化的,所以更不能操之过急。我国初生的社会主义农业,由于物质技术基础的限制,它的社会化的程度不可能很高,不可能一下子就建立起规模较大的农业合作社,不能一下子普遍地把大量的农户联合起来,把它们的生产资料合并起来,组成巨型的“农庄”和“谷物工厂”,实行大规模的农业生产。我国的具体条件与国情,决定了农业较小规模生产向大规模生产转变的长期性与逐步性,即这一转变不仅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而且需要有特殊的过渡形式。

我国当前农村生产力水平还较低,农业劳动手段主要还是手工工具和畜力动力,农业劳动主要是手工劳动;再加上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组织与指挥集体生产与经营的能力还较低,这就决定了采用大规模劳动协作的生产方式是不适合的。又由于农业加工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农业生产有一个自然过程,自然力的作用与动植物的生命活动的机制使农业生产偶然因素多,需要因时、因地、因作物制宜,机动与灵活地进行生产,因而主要的农活实行家庭式的分散经营,可以充分发挥小生产的机动性与灵活性以实现高产。我国人多地少,耕地每人平均只有一亩多,农村劳动力充裕,这就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可以采用家庭劳动方式,可以主要依靠家庭的劳动力来从事小规模的农业独立经营。此外,我国的家庭农业有几千年的历史,有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与较高的技能,而这正是我国家庭农业生产方式仍然能表现出较高的劳动效率的主观因素。

可见,在当前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不高以及其他具体条件下,农业中以家庭为生产单位仍然是组织生产力要素的有效方式。在对个体农民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基本胜利与农业合作化实现以后,人们不但不能立即抛弃这种劳动方式,而且应该充分地运用它,发挥它对现阶段农业生产的积极作用。具体地说,我国的社会主义农业的生产方式,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就不能是联合劳动者的单一的集体生产与经营,而要把联合劳动者的统一经营和一定范围内的家庭分散经营结合起来。当前我国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就是这种包含着家庭分散经营的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实践证明,这种统分结合的、带有复合性的或双层的经营形式,既能充分地发挥农业联合体中的必要的统一经营的优越性,有效地利用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又能充分地发挥劳动者个人家庭分散经营的优越性,有效地利用家庭劳动(或个人劳动)的生产力,因而它是适合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生产方式。(www.xing528.com)

联合劳动者的统一生产与经营,必须以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而劳动者的家庭分散生产与经营,又必须使直接生产者有一定范围内的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制,并必须将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在一定时期内固定地交给经营者支配和使用。可见,包含着部分农民家庭占有关系的集体所有制,就是实现和维护这种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经济形式。

为亿万农民自己所创造,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与迅速推广的我国农村中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所有制关系上,体现了上述这种农业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与特点。

第一,家庭承包责任制仍然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如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仍然是集体的财产(这是必须长期坚持、保持不变的)。土地集体所有权不仅是由国家的有关法令与规章加以明文确定,从而是法权上的所有制,而且,是经济上能够得到实现的所有制。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表现为承包土地的农民要向集体上缴提留和按照集体的统一规划与安排从事某些必要的农田基本建设。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还表现在作为农业命脉的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等均归集体所有。上述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乃是集体范围内的统一经营的经济基础。因为正是由于土地、水利、电力等生产条件属于集体,因而才能通过“包”,使直接生产者承担社会与集体规定的责任,即使承包者按照集体的意志来进行农业生产以及产品的交换与分配,以实现统一经营。很显然,如果没有土地及其他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的联合劳动,也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农业的生产与经营。

第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所有制关系中,还存在着一定范围内的生产资料的农民个人所有,如农民有用以从事日常的生产与经营所必需的各种农业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像耕牛、拖拉机、船舶等。生产资料是进行生产与经营的物质条件,将一部分生产资料特别是劳动手段转归农民个人所有,由他们全权地支配、使用和调度,这是保证农民独立自主地进行分散的家庭生产与经营的必要条件。如果直接生产者对劳动手段没有所有权,他就不能适应农业生产中经常变化的自然条件(气候条件,作物生长状况,各种自然灾害的状况),机动灵活地进行生产,也就不能适应经济条件(如市场需求状况,运输状况等),机动灵活地进行生产与经营(如及时调整作物茬口,改变技术措施,及时出售农产品等),从而也就不能发挥家庭经营形式所具有的机动性、灵活性,以及对多变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适应性等优点。

第三,家庭承包责任制允许承包农民对土地拥有局部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虽是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形式的改变,不是所有制性质的改变,但也要引起所有权与支配权及使用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情况下,为什么土地要从原来归集体所有、由集体支配和使用变成承包家庭对它有支配权及使用权?这是因为土地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种植业的最重要的生产条件,无论生产粮食或是其他作物,均要对土地实行耕作,林、牧、副、渔等业也离不开对土地的利用。而农业生产因自然条件多变,要求经常而及时地对土地采取耕、耙、锄、耘等措施。这样,承包土地的农民要有效地进行家庭生产与经营,必须以经营主体——承包者个人或家庭——对土地的一定程度的自主权为前提。如果不给他们对土地的一定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就不能充分发挥农民从事生产的积极性,生产者也就不能因时、因地、因各种客观条件的变化而机动地从事日常的农活,更谈不上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做到变不利条件为有利条件,实现增产增收。可见,对土地有部分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乃是保证承包农民卓有成效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必要条件。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到现阶段农业集体所有制是以存在着较为复杂的所有制关系为特征的。它不仅存在着集体所有制与个体所有制这两个不同的层次,而且还存在着集体所有制内部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的分离。这种复杂的情况也决定了人们不容易认清它的全貌和把握住它的本质特征。可见,人们关于包干到户性质的意见分歧,就客观原因来说,也就是由此产生的。人们提出这样的疑问:既然一部分生产资料分给农民,归他们个人所有,而某些基本生产资料又允许农民有部分的支配权和使用权,那么,难道没有引起所有制的变化?难道没有使集体所有制倒退为个体所有制?对这两个问题,既不能从所有制外表的某些变化,想当然地得出肯定或否定的答案,也不能基于某些简单的前提,由逻辑推理来得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而只有通过对包干到户的所有制关系的总和的分析,才能求得有说服力的科学解答。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