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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意义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包括价格听证制度在内的现代行政听证制度的共同历史渊源是英国行政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公平听证规则在现代法治国家被认为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由此可见,听证是美国公民根据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所享有的权利,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听证程序的法定性意味着,利害关系人享有法定的听证权,行政机关负有法定的听证义务。听证程序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

价格听证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意义

包括价格听证制度在内的现代行政听证制度的共同历史渊源是英国行政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原则包括两个基本规则:一是反对偏私规则,即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当法官;二是公平听证规则,即必须公正地听取人们的抗辩。公平听证规则要求裁判者在作出裁判之前,必须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因公民未能为自己作出有利辩护而蒙受不利影响。公平听证规则是自然公正原则的核心内容。公平听证规则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三项权利:一是相对人有在合理时间内得到通知的权利,二是相对人有了解行政机关论点和根据的权利,三是相对人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公平听证规则在现代法治国家被认为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

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深刻地影响着美国的法治观念和法律制度,美国更是将其上升为宪法原则。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就是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也是权力公正行使的基本原则。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灵活解释,正当法律程序不仅适用于司法程序,而且适用于行政程序和立法程序。该原则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实体公正,即国会制定的法律和政府制定的法规、条例等法律文件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要求;二是程序公正,即行使权力的程序必须公正、合理。就程序而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行政领域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对他人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决定时,如果制定法律和法院判例没有明确规定排除适用,则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给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立场和观点的机会,并使当事人获得作出该决定的理由。由此可见,听证是美国公民根据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所享有的权利,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

194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将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写入法律。在美国,听证权利不仅仅是一般的法律规则,更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它是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具体内容,是直接来源于宪法的程序制度,其效力高于行政法上一般规定的程序规则;它要求一切涉及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法定权利。因此,听证制度成了《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核心。《联邦行政程序法》共12章,第7章专门规定了听证制度。该法的第556条和第557条就明确规定像政府行政机关制定规章这样的政府决策适用听证。按照此规定,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的决策过程中,有责任给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机会,让他们提交书面资料、书面意见和辩词,给他们提供口头辩论的机会,通过这些方式让他们参与规章的制定等政府决策过程。听证程序的法定性意味着,利害关系人享有法定的听证权,行政机关负有法定的听证义务。(www.xing528.com)

听证程序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在正式听证中,行政法官主持听证会,行政法官的听证权利包括主持宣誓、签发传票、记录或命令记录法庭外证言、规定听证过程、主持解决或简化争端的会议、处理程序上的问题、作出决定或建议性的决定等。行政法官首先介绍各方听证会参加人及人数,并对听证案件进行简要说明,当事人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然后双方进行质证和互相辩论,专家证人就听证过程中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或作证。美国还对举证作了详细的规定,所有这些发言都将记录在案,听证结束后听证法官作出决定,各方利益相关人如对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非正式听证程序没有正式听证程序复杂,既确保听证程序的简单和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又保证各利害关系人的充分参与和公开辩论,使行政决定公平、公正。不管是正式听证程序还是非正式听证程序,都具有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内容,就是有得到通知的权利和进行辩护的权利,都秉承了一贯公开的原则,对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公开,使整个过程处于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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