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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重庆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服务成因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阶段重庆市乡村振兴中的金融服务问题既有需求层面的原因,也有供给层面的原因,还有制度和政策层面的原因。当前重庆乡村振兴金融服务中农业和金融业跨界融合的复合型人才培育尤为重要。目前重庆市只有少数区县成立有乡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难以与金融支持形成有效的对接。二是乡村振兴信贷风险财政补偿政策不稳定。调研发现,重庆乡村贷款贴息政策存在结构不合理、投入规模不足、落地有偏差等问题。

分析重庆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服务成因

现阶段重庆市乡村振兴中的金融服务问题既有需求层面的原因,也有供给层面的原因,还有制度和政策层面的原因。

1.金融服务需求层面的原因

一是需求主体组织化、企业化程度低。重庆农地坡耕地多,碎片化严重,难以进行大规模机械化生产,生产效率不高,也不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制约了乡村产业经营主体组织化、企业化发展。同时一些乡村产业经营主体股权不明晰,内部组织架构不完善,尚未完全按照企业化运作,也增加了融资难度。二是需求主体治理不完善,经营能力不足。重庆乡村振兴迫切需要培育高学历、青年化、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农业能人治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现代农业职业经理人创业能人严重缺失,导致需求主体经营能力不足。三是需求主体缺乏规范的财务报表。目前多数农业经营组织财务核算不规范,也没有硬性的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导致银行和借款主体之间的信息高度不对称。四是需求主体金融知识缺乏。由于受教育文化程度低,大部分有金融服务需求的乡村产业经营主体金融知识、意识和素养严重缺乏,对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缺乏认知,金融工具运用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也影响了其融资行为。五是需求主体经营项目风险大,收入和还款能力缺乏保障。调查发现,乡村产业经营主体面临价格、成本波动等市场风险以及牲畜疫情、旱涝灾害等自然风险,收入和还款能力缺乏保障,涉农项目潜在风险大,严重挫伤了涉农金融机构的参与积极性。六是需求主体拥有农业资产,但抵押融资时银行普遍不认可。银行愿意接受的抵押品基本只有城市和乡场镇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汽车等动产和其他财产权证等,而大多数乡村产业经营主体拥有的资产只有农房、农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农业生物资产等,这些资产缺乏权证,无法满足抵押条件,加剧了农业融资困境。

2.金融服务供给层面的原因

一是金融机构商业化、市场化和逐利动机增强。调查发现,重庆乡村信贷服务过分集中于几家农业金融机构及地方性金融机构,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资金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对乡村振兴的参与度极低,受商业化、市场化和逐利动机影响,金融机构服务于乡村振兴的动力严重不足。二是金融机构信贷员终身追责制导致金融服务意愿不强。当前重庆农业信贷和担保代偿率相对较高,而金融机构普遍对信贷员实行贷款风险终身追责制度,导致信贷客户经理在向乡村产业经营主体提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服务时变得谨小慎微,这显然不利于重庆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向广度和深度扩张。三是农村资产交易受限导致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政策推行意愿不强。虽然重庆建立了农村土地交易所和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但尚未建立分层次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农村产权资产流通转让困难,正规金融机构难以将出现违约的农村产权抵押标的迅速处置变现,加大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政策的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支持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四是基层农村金融机构缺乏金融服务创新权。当前重庆农村金融机构针对乡村产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多数停留在上级机构统一创新、统一授权、统一销售的层面。虽然基层金融机构可以向上级提出相关产品创新的建议,但是管理层次繁多、决策程序复杂,导致产品不能有效对接市场,产品同质化严重,难以有效契合重庆乡村振兴的金融产品需求。五是金融服务定价机制缺乏弹性。金融服务定价权属于上级金融部门的权力,下级部门只能执行,利率定价机制僵化,使得基层金融机构无法因人因事因风险不同进行灵活定价。六是农村金融机构缺乏跨界金融人才。调查发现,基层信贷员、保险推销员等金融核心力量普遍受到的是金融专业知识培训,而极度缺乏农业生产经营的相关知识,直接造成基层金融服务人员与乡村产业经营主体的对接困难。当前重庆乡村振兴金融服务中农业和金融业跨界融合的复合型人才培育尤为重要。(www.xing528.com)

3.金融服务制度层面的原因

一是法律固化农村产权资产交易范围。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与现行法律存在严重冲突,尽管在重庆相关文件的依据下,可以对法律允许用作抵押的土地经营权进行小范围抵押贷款试点,但一旦贷款出现风险诉讼就会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持,不利于银行贷款风险的有效防范。目前也有一些法律法规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进行部分松绑,但总体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仍面临比较严重的法律冲突。二是土地“三权”分置不彻底。由于承包权与经营权产权界定不明晰,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只认可农户承包权,而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过来的土地,银行为了规避风险,要求抵押贷款业务必须以经营权证为基础,并要求土地承包共有权人全部签字,政策落地难度大,使得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主要对农户而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三是现代农业投资产权界定缺位。由于经营需要,重庆乡村现代农业投资者在流转过来的土地上产生了大量必要的农业投资,但由于制度约束而使得这些农业资源无法转化成具有产权证明的固定资产,从而无法形成银行认可的有效抵押品,银行不会进行抵押授信,这必然加剧乡村产业经营主体抵押或担保融资困难。

4.金融服务政策层面的原因

一是乡村振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缺位。目前重庆市只有少数区县成立有乡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难以与金融支持形成有效的对接。二是乡村振兴信贷风险财政补偿政策不稳定。调查发现,部分区县财政困难,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迟迟不到位;即使有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区县,申报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过长,补助比例较低,影响金融机构积极性。三是乡村振兴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不稳定。目前重庆财政、银行、担保以及保险未能合理分摊信贷风险,现有银行和担保的风险分担比例为3∶7,担保处于明显劣势;且重庆只有政策性农业保险,没有巨灾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也只是在永川等部分区县试点,农业信贷保险尚未发展,农业保险难以帮助分散乡村贷款风险。四是乡村振兴中支持产业主体经营的财税政策不健全。调研发现,重庆乡村贷款贴息政策存在结构不合理、投入规模不足、落地有偏差等问题。具体表现为:受制于部分地方财政拮据,财政贴息不到位;贴息信贷规模存在一定门槛值,当有效需求低于门槛值时,不少需求主体为了获得贴息而硬贷、多贷,进而催生了信贷风险。五是乡村振兴中财政与金融政策配合度不高。目前重庆市财政金融政策缺乏整体规划与政策协同,政策合力难以发挥,并且政府对村集体项目在招商引资税收等方面也缺乏差异化政策支持,导致金融机构有时较难介入。六是专门支持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的财政金融政策缺位。针对《重庆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渝委发〔2018〕1号),具有协同性的地方财政金融支持政策亟待拟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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