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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中的数量条件是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此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还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增减幅度不适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

合同中的数量条件是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可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数量条款的内容及繁简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在洽商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数量,从货源和市场供应等考虑,防止心中无数,盲目成交。

(2)明确计量单位

按重量成交的商品应规定计算重量的方法,合同中如未规定重量的计算方法,一般按净重计算。按件数成交的商品,其数量应与包装件数相匹配。如:

数量:15 000套,750箱,每箱装20套。

15 000 sets,750 cartons,20 sets/carton.

这样把每件包装内的数量和外装总量详细订明在合同中,不易引起纠纷。

(3)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数量。

小贴士

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凡“约”或“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信用证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此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还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增减幅度不适用。”也就是说要有5%机动幅度,要满足3个前提条件:

①信用证没有作出相反的规定。(www.xing528.com)

②支取的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的金额。

③货物的数量不是按照包装单位或者个数来计量。

(4)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且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即使用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溢短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溢短装的百分比;溢短装的选择权;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如100吨,±2%,由卖方决定,多交或少交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一般来说,机动幅度的选择权通常由卖方决定,但在买方安排运输的条件下,也可由买方或船方决定。对于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可采用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如无相反规定,可按合同价格计算。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凡由我方派船的交易,都要争取由我方决定多装或短装;由对方派船的交易,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我方或对方决定溢装或短装。

示 例

①数量:3 000件

Quantity:3 000 pcs

②数量:5 000套

Quantity:5 000 sets

③数量:3 000箱,60 000打,20打/箱。

Quantity:3 000 cantons,60 000 dozens,20 doz/ctn.

④数量:20 000吨,卖方可溢短装5%。

Quantity:20 000 tons,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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