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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解析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我国进出口公司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主要依据,主要规定了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以及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等内容。海洋货运保险的基本险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在非正常运输下,其保险责任期限有不同规定。海运战争险的责任海运战争险的责任期限不采用“仓至仓条款”,只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解析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我国进出口公司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主要依据,主要规定了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以及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等内容。其保险险别主要分为基本险与附加险两大类。

1)保险险别及其承保的责任范围

(1)基本险

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海洋货运保险的基本险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①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或FPA)。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A.货物在海运途中,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B.在海运途中,运输工具遭到搁浅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C.运输工具途中遇到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前后又遇到自然灾害致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D.保险标的物在装卸转船过程中,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对其进行抢救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但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物的保险金额

F.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停靠而引起的装卸、存仓等特别费用损失。

G.发生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H.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②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或WPA)。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③一切险(All Risks)。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也就是说,一切险包括一般附加险,但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由于承保责任范围大,其保险费在3种基本险中也最高。

(2)附加险

在海运保险业务中,进出口商除了投保货物的上述基本险别外,还可以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酌情再选择投保若干适当的附加险别。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依附于基本险项下,并另外支付保险费。但由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已包含了一般附加险,因此,在投保一切险时,不必加保一般附加险。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①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 Non-Delivery或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或FWRD),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渗漏险(Risk of Leakage),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串味险(Risk of Odor),受热受潮险(Sweating and Heating Risks),钩损险(Hook Damage),包装破裂险(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锈损险(Risks of Rust)11种。②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和出口到港澳存仓火险(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 Kong,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6种。这6种不包括在一切险范围之内。

③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War Risk)和罢工险(Strikes Risk)两种。它们也不包括在一切险范围内。

另外,还有一种可独立投保的“卖方利益险”,是在无证托收支付方式下以FOB或CFR条件成交,买方如不赎单付款,卖方为其货物损失而投保的险别。

小贴士(www.xing528.com)

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被保险人必须投保基本险,才能获得保险保障。附加险是基本险的扩展,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它投保的是外来风险引起的损失。在投保了一切险的情况下,不需要加保一般附加险。

2)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它可起到划清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发货人各自应负责任的作用。

除外责任的一般规定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发货人的责任;由于货物本身的特性或缺点、潜在的缺点引起的损失;自然损耗或运输途中损耗引起的损失及运输延迟、货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除外责任。

3)承保责任的期限

(1)基本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在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适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ause,即W/W)的规定。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运入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但如果在卸货港货物卸离海轮,不进入收货人仓库,只要满60天,其责任也告终止。另外,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目的地前的某一仓库被分配分派,则保险责任在分配分派开始即终止。

在非正常运输下,其保险责任期限有不同规定。即如果由于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被迫卸货、航程变更等意外情况,被保险人在及时通知保险人、加付保费的前提下,可按“扩展责任条款”(Extended Cover Clause)办理。

(2)海运战争险的责任

海运战争险的责任期限不采用“仓至仓条款”,只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其责任自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开始,直至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延至货物到达目的港之日的午夜起算15天为止。如果中途转船,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待再装上续运海轮时责任恢复有效。

4)保险索赔的期限

保险索赔的期限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或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保险单正本、相关的发票提单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以及索赔清单等。如果涉及第三方责任,则必须提供有关第三方责任的单证、函电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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