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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了解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相关知识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人向新加坡乙公司提供的商品,均不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对检验条款未作约定时,应依据国际贸易惯例中的有关规定来判断。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小贴士我国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程序为:①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验。出口企业在取得货物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和通关单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

深入了解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相关知识

任务引入

张浚在与客户协商的准备过程中,有关出口商品的主要交易条件已经确定,但此时他又遇到了新的难题,出口货物的有关品质、数量等要求由谁作界定?由卖方在交货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还是货到目的地后由买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作最后有效地证明?出证机构有没有要求?等等。

案例导读

【案情介绍】货物品质争议引起的纠纷案

上海甲公司(卖方)与新加坡乙公司(买方)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17日和2019年9月20日订立4份售货确认书,由上海甲公司向新加坡乙公司出售汗衫、背心等物,4份确认书的金额分别为52 114美元、28 344美元、1 107美元和12 800美元,约定付款方式为D/A90 days。上述确认书签订后上海甲公司按约积极而全面地履行了供货义务,而新加坡乙公司则仅支付了20 000美元的货款,其余货款未付。经交涉多次无结果,上海甲公司向有关机构提起仲裁。

新加坡乙公司称,因为SH96CH—8合同项下金额为26 980美元的货物订单上海甲公司已同意取消,无须再支付货款;另外,上海甲公司根据SH96CH—1合同提供的T恤衫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为此新加坡乙公司曾提出将货物打折或将剩余货物退回上海甲公司等解决办法,但均未获上海甲公司的同意。

对此,上海甲公司称,SH96CH—1合同的货款为52 114美元,后新加坡乙公司提出货物存在色差及重量问题,上海甲公司出于今后继续合作的考虑,同意新加坡乙公司提出的少付4 320美元的要求,并同意将货款推迟到2011年3月15日前支付完毕,但该4 320美元由于牵涉外汇核销问题,并没有在上述合同的货款中一次扣除,而是在以后的几次贸易款中分批扣除。关于SH96CH—8合同问题,实际上并没有取消,原规定供货1 600打,后因新加坡乙公司的要求,分割成3个合同,分别提供1 000打、100打和1 000打,合计2 100打,货款总计为26 980美元。申请人向新加坡乙公司提供的商品,均不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

【案例评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新加坡乙公司提出的货物质量的异议能否成立。关于货物质量的异议能否成立的问题,涉及索赔的依据即商品的检验问题。仲裁庭注意到,在该案的4份确认书中,双方对检验条款均未作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对检验条款未作约定时,应依据国际贸易惯例中的有关规定来判断。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19条的规定,新加坡乙公司不仅未在检验后的3日内发出上述通知,而且始终未向仲裁庭提交任何足以证明上述货物质量不符的检验证书,由此仲裁庭对新加坡乙公司提出的诸如退货、折价等主张均不予支持。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商品的检验是比较重要的问题。如果当时一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对商品质量的异议,则有可能免除对方的责任,自己却要承受巨大的损失。所以,在贸易实践中,双方应该尽可能在合同中对商品的检验做出具体详尽的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知识链接(www.xing528.com)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商品检验是指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品检验机构)对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安全性能、卫生指标、残损情况、货物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和鉴定,从而确定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包装等是否与合同条款相一致,是否符合交易双方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列入《商品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品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品检验机构或国家商检部门、商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部门检验。凡列入《商品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除非经国家商品检验部门审查批准免于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外,其他国家的法律及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内的有关国际公约也都就商品检验问题作了规定。依据这些规定,买方“收到”货物与“接受”货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接受货物之前,应享有对所购货物进行检验的权利。但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强制性的,若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就意味着他自动放弃了检验货物的权利。

小贴士

我国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程序为:

①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验。首先由报验人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报验单”,并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正本等;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该批商品的报验;如发现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

②抽样。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主持进行。报验人应提供存货地点情况,配合商检人员工作。

③检验。

④签发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并在“出境货物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出口企业在取得货物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和通关单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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