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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中的管辖权约定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申请法院裁定确认上述仲裁条款无效。在本案所涉管辖权条款中,当事人既约定了进行仲裁又约定了进行诉讼,该仲裁协议应认定无效。

仲裁条款中的管辖权约定应如何处理?

任务引入

张浚意识到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是业务中常见的事情。遇到问题时,是采取交易双方协商解决呢,还是请求第三者进行调解?或者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甚至是采用司法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张浚很苦恼如何选择。

案例导读

【案情介绍】申请确认提单仲裁条款无效案

1998年5月,铁行渣华有限公司向华兴海运(中国)有限公司托运10个集装箱的货物,装于“Guang Bin Ji 74”轮由香港运到广东云浮六都,华兴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16日在香港签发提单,提单号为74/9805LD02。该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内容为:“管辖权:所有因此提单产生的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当事人事后没有关于仲裁的补充协议。铁行渣华有限公司认为该条款既约定了法院管辖,又约定了仲裁,两种约定相互排斥,该条款约定的争议管辖不确定,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也不明确。条款仅规定“在中国仲裁”,未约定仲裁委员会。该条款缺少《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所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构成要素,铁行渣华有限公司对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申请法院裁定确认上述仲裁条款无效。华兴海运(中国)有限公司辩称:74/9805LD02号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作为司法管辖条款是有效的。该条款明确了法律适用问题和司法管辖问题,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因而是有效的。该条款既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又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果双方事后未达成明确的仲裁协议,则根据该条款,有关争议不能由仲裁机构仲裁,而只能由法院管辖。该条款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仲裁条款,而是一个法律适用及司法管辖条款。即使该条款中有关仲裁的约定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条款的效力,即这个条款关于“所有因此提单产生的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这部分内容仍然是有效的。

【案例评析】(www.xing528.com)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涉外案件,对于认定该案所涉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当事人确定的准据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该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74/9805LD02号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是一个管辖权条款,旨在确定解决该提单项下争议的途径和方法。一项争议的解决如果约定了提交仲裁,那么它本身应排斥诉讼,仲裁和诉讼不能同时进行,否则就违背了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在本案所涉管辖权条款中,当事人既约定了进行仲裁又约定了进行诉讼,该仲裁协议应认定无效。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广州海事法院于2000年6月5日作出如下裁定:74/9805LD02号提单背面条款第2条管辖权条款中的仲裁协议无效。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仲裁这种解决争议的方式的选用受到约定的仲裁条款或协议的约束,一旦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贸易争端,就要遵照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或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选定仲裁机构,由仲裁庭对争议作最终裁决。

知识链接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情况复杂多变,有时双方当事人会发生争议,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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