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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出口企业信用证催审改操作以顺利履行合同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口企业只有做好催证、审证、改证工作,才能使合同得以顺利履行。③审核信用证对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到期地点的规定。④审查信用证对运输条款的规定。3)改证如上所述,若在审证时发现违背国家政策或出口企业无法办到、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内容时,出口方应立即要求对方向原开证行申请改证,并在收到由通知行转来的、由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继续履行出口合同下的义务。

优化出口企业信用证催审改操作以顺利履行合同

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支付货款时,一般都有催证、审证和改证等工作。这3项工作是互相联系的不同业务环节。出口企业只有做好催证、审证、改证工作,才能使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1)催证

在正常情况下无须催证,因为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立信用征是买方的主要义务之一。一般情况下,买方应在货物装运期前15天将信用证开到卖方手中,有的生产周期长的产品如纺织品和服装类商品的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则长达60天以上。如到目的港每月只有一次航班的地区,则更应该提早开证。但买方往往因市场行情变化或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而拖延开证,这可能会使出口方错过船期,不能按时履约。在这种情况下,出口方应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催请买方尽快开证,并在对方仍不开证时声明保留索赔权,或拒绝交货。

除这种情况外,出口方有时根据货源与船期情况希望提前将货物运出,这时也可以向买方说明情况,催请其提前开证。

2)审证

审证是指对国外进口人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接受或需要做哪些修改。凡我们接受的信用证,必须符合我国的对外政策,有利于对外贸易的进行,并对安全收汇有保障。

凡是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由我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审查。中国银行或国内其他经办外汇业务的银行重点审查与开证行是否有代理或其他业务往来关系,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以及鉴别信用证真伪等。如经我银行审查无问题,即在信用证正本上面加盖“证实书”戳印后交给我进出口公司进行审查。

对信用证进行审核是银行和出口企业的共同责任,但它们在审证时各有侧重,大体是对政治性条款、政策性内容和商务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核。

(1)银行审证

银行比出口企业更先收到信用证,它主要对信用证进行总的审核,其中包括以下几点:

①银行要检查开出信用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货运目的地是否与我国有往来关系,检查与我国有贸易协定的国家的来证在开证行、使用的货币、记账方式等方面是否符合协定中的有关规定。

②检查国外来证的印鉴或密押是否真实,从而判断信用证的真伪。

③审核信用证(主要是电开证)中是否带有“详情后告”“邮寄证实书为有效文件”等限制条件,以确定信用证是否已生效。

④审查开证行的资信状况与经营作风,凡发现开证行资信不佳,经营作风不良,资力不足以负担信用证金额,或开证行所在国政治经济不稳定,则应要求开证行另外寻找一家可靠的银行对信用证加保兑,或在信用证中规定分批装运、分批收汇的办法。

⑤审查信用证对开证行付款责任的规定,特别要审查信用证中是否注明“可撤销”的字样。一般情况下,不应接受可撤销信用证。

此外,在银行审证时还要注意信用证中是否对通知行作了不合理的规定、信用证各条款间是否有矛盾之处、来证中是否有拼写错误。

(2)企业审证

银行在对信用证进行审核后,将其交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既要对银行审核的内容进行复核,又要着重对信用证进行如下专项审核:

①审核信用证中对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唛头等的规定是否与合同条款相符。如果信用证中对此加列了某些特殊规定,要认真考虑我方能否接受。

②审核信用证中的货币与金额是否与合同规定相同。

③审核信用证对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到期地点的规定。

装运期的规定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若出口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时出运货物,应及时要求买方展期。若信用证中未规定装运期,则信用证的有效期即被视为装运期。(www.xing528.com)

有效期是银行承担议付责任的有效时限,也是出口企业向银行交单议付的期限,信用证中必须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有效期与装运期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使出口企业在出运货物、取得货运单据后有足够的时间制单、议付。如果遇到装运期与有效期相同的双到期情况,出口企业应在装运期内尽快完成装运工作,否则可能来不及在信用证有效期满前向银行交单。

信用证中有时还规定一个交单期。即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完毕、取得货运单据后必须向银行交单的期限,以此督促卖方尽快交单,避免在目的港出现货到而单未到的情况。如果出口企业认为交单期太短,难以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应立即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若信用证中没有规定交单期,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不超出信用证有效期的条件下,出口方必须在提单日后21天之内交单。

小贴士

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一般不按受到期地点在国外某地的信用证,以避免因邮程中的延迟、遗失等意外情况,使单、证晚于信用证到期日到达到期地银行,影响出口企业的安全收汇。

④审查信用证对运输条款的规定。首先应审查来证对装运港(地)、目的港(地),以及对转运与分批装运的规定是否与合同相符。除非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出口方应要求信用证允许转运和分批装运,或对此不作禁止性规定。另外,还应审查来证对分批装运是否有特殊要求。例如,有的信用证在规定分批装运期限的同时,也规定了各批装运的具体数量。这时只要分批装运中有一项未能按时、按量运出,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如果出口企业对这些特殊要求没有十足把握,就应向对方提出修改要求。

⑤审查信用证中对投保险别、保险加成率、保险金额等内容的规定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⑥审查信用证付款期限是否与合同相符。在远期付款条件下,要审查信用证是否对买方负担利息的条款作出了与合同一致的规定。在即期合同下,只要进口国贸易政策稳定,开证行资信可靠,我方一般也可以接受对方开来的假远期信用证。

⑦检查信用证中是否要求了合同规定以外的单据,是否对单据的内容提出了特殊要求。一旦发现我方不能同意的特殊要求,就应立即要求对方改证。

⑧审查信用证中是否规定有特殊条款。除非出口企业确有把握做到,我方一般不接受特殊条款中的各种规定。

以上是出口企业审证的一些要点。总的说来,在以合同为标准对信用证进行逐字审核时,只要发现我方不能接受的不符点,就要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

3)改证

如上所述,若在审证时发现违背国家政策或出口企业无法办到、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内容时,出口方应立即要求对方向原开证行申请改证,并在收到由通知行转来的、由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继续履行出口合同下的义务。

当信用证需要修改的地方不止一处时,出口方应尽量将修改要求一次提出,以节约时间与费用。对对方银行开来的修改通知,出口方只能选择全都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接受其中的一部分内容而拒绝另一部分内容。因此,一旦出口企业发现修改通知中仍有不能接受的内容,就要拒绝其全部内容,同时要求再次修改。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拒绝通知书,则视为受益人已默认接受。

小贴士

改证的原则:

对于审证后发现的信用证问题条款,受益人应遵循“利己不损人”的原则进行。即受益人改证既不影响开证申请人的正常利益,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具体来讲,有5种常见的处理原则。

①对我方有利又不影响对方利益的问题条款,一般不改。

②对我方有利但会严重影响对方利益的问题条款,一定要改。

③对我方不利但在不增加或基本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可以完成的问题条款,可以不改。

④对我方不利又要在增加较大成本的情况下才可以完成的问题条款,若对方愿意承担成本,则可以不改,否则必须改。

⑤对我方不利,若不改会严重影响安全收汇的问题条款,则坚决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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