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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进口索赔流程,提升效率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口商品常因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要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另外,在进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进口方也可能会收到卖方提出的索赔要求。由进口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报告。第五步:鼎与贸易公司审单和付汇2019年6月2日,鼎与贸易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到单通知及其他单据复印件,按照“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审单原则,鼎与贸易公司对以上进口单据进行审核,并写出审核结果。

优化进口索赔流程,提升效率

进口商品常因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要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1)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不同

(1)向卖方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卖方索赔。例如,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

(2)向轮船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轮船公司索赔。例如,货物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缺情况,并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的有关条款应由船方负责等。

(3)向保险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凡轮船公司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

2)进口业务办理对外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进口业务中,办理对外索赔时的注意事项。

(1)索赔证据

对外提出索赔需要提供证件,首先应制备索赔清单,随附商品检验局签发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提单副本。其次,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向卖方索赔时,应在索赔证件中提出确切的根据和理由,如系FOB或CFB合同,尚需随附保险单一份;向轮船公司索赔时,须另附由船长及港务局理货员签证的理货报告及船长签证的短卸或残损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另附保险公司与买方的联合检验报告等。

(2)索赔金额

在索赔时应合理确定索赔金额,既要对货损作出补偿,也要对有关费用(如检验费、装卸费、仓租、利息、合理的预期利润等)损失作出赔偿,尽量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以向卖方索赔为例,具体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①若在卖方宣布不执行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的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则索赔金额应为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的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

②如果卖方宣布不执行合同,而货物当时的市场价格又与合同价格不同,则索赔金额应是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宣布不执行合同时的价格之间的差额,但不能是合同价格与在合理时间之外采购时的价格之间的差额。

③如果卖方延迟交货,而恰值该货市价下跌,则索赔金额为合同规定交货时的交货地价格与实际交货时的交货地价格之差,再加上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④如果卖方交货的品质、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则索赔金额为实际交付的货物价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交货时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

3)索赔期限

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如果在索赔期内来不及出具检验证书,买方应要求对方延长索赔期,或向对方声明保留索赔权。若合同未对索赔期限作出规定,根据《公约》的规定,对卖方索赔的期限应为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海牙规则》则规定,对船公司索赔的时限是货到目的港交货后1年。而根据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索赔的时限一般为货物在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

4)关于卖方的理赔责任

进口货物发生了损失,除属于轮船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外,如属卖方必须直接承担的责任,应直接向卖方要求赔偿,防止卖方制造借口来推卸理赔责任。

目前,我们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一般由货运代理外贸运输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则由进出口公司直接办理。为了做好索赔工作,要求进出口公司、外贸运输公司、订货部门、商品检验局等各有关单位密切协作,要做到结果正确、证据属实、理由充分、赔偿责任明确,并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以挽回货物所受到的损失。

另外,在进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进口方也可能会收到卖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这时进口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惯例及实际情况进行理赔,确定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从而维护自己的信誉。

以海运进口单证工作程序为例,海运进口单证工作程序示意图如图10.2所示。

图10.2 海运进口单证工作程序示意图

操作示范

第一步:鼎与贸易公司申领进口许可证

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一般程序是:

①申请。由进口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进口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及进口国别(地区)、贸易方式、对外成交单位的名称等项目。同时,还要附有关证件和材料,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②审核、填表。发证机关收到上述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申请人按规定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在表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然后,发证机关把填好的表输入计算机。

③发证。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第一联、第二联交申请人,据以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报关和银行付汇手续。同时,收取一定的办证费用。进口单位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进口许可证的内容,需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换证必须在原证和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

第二步:鼎与贸易公司申请开立信用

2019年4月25日,鼎与贸易公司根据进口合同的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填写开证申请书,并向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办理申请开证手续。

开证申请书样例

续表

第三步:鼎与贸易公司派船接运货物

2019年5月19日,鼎与贸易公司根据韩国SI公司销售经理有关备货情况的电子邮件,制作订舱委托书并办理订舱手续。2020年5月20日,鼎与贸易公司接到船务代理公司的通知,已按订舱委托书的要求落实订舱。鼎与贸易公司根据订舱信息书写装船指示,给韩国SI公司的销售经理发电子邮件通知装船。

第四步:鼎与贸易公司投保货运险

2019年5月27日,鼎与贸易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办理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

第五步:鼎与贸易公司审单和付汇

2019年6月2日,鼎与贸易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到单通知及其他单据复印件,按照“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审单原则,鼎与贸易公司对以上进口单据进行审核,并写出审核结果。经审核没有问题,鼎与贸易公司填写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购汇申请书,办理对外付款手续。

第六步:鼎与贸易公司报关、验收和拨交货物

2019年5月27日,鼎与贸易公司进口货物于釜山港装船启运。5月30日,鼎与贸易公司接到船务代理公司发出的到货通知,通知其进口货物预计于5月31日到港,鼎与贸易公司可于6月2日10:00时起到福州中远集装箱运输船务代理公司办理换单手续。

2019年6月2日,鼎与贸易公司按到货通知要求,凭有关单据往船务代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换取提货单。通过查询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改涤纶长丝的H.S.CODE是5402200010,监管证件代码是A,即进口报关时需提供入境货物通关单,因此改涤纶长丝属于法定检验目录商品,入境前需要向商品检验部门办理报检。另外,韩国进口的商品,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包装证明。

6月6日鼎与贸易公司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委托书,并整理好相关单据委托货代公司办理报关。6月9日,海关经审核,受理了鼎与贸易公司的申报材料。材料审核通过,海关开出关税及环节税缴款书。鼎与贸易公司持限额纸片到海关指定银行交纳税费后,将已缴费凭据交海关。海关安排次日查验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续表

6月10日,鼎与贸易公司业务员货运公司报关员协同两名海关官员在监管仓库对申报货物进行开箱检查,经查货物属实无误,海关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当日,鼎与贸易公司委托货运公司向理货公司缴清汽代、理货等相关费用,在提货章签章处加盖好汽代、理货等签章,将盖好所需印章的提货单交码头仓库要求提取指定货物。

鼎与贸易公司在货运代理公司的协助下完成港区提货手续后,自行提取货物,并安排车队于当日将货物自码头仓库运至该公司仓库。

第七步:鼎与贸易公司进口索赔

2019年6月10日晚,进口货物运到鼎与贸易公司仓库,在对货物的掏箱入库作业中,业务员发现其中一个货柜中的货物包装异常,随即与库方、汽车公司人员做了记录,三方代表在入库记录签字,并拍摄了现场货物照片。

经商议,公司决定由业务员先与韩国公司联系,澄清问题,以尽可能保持买卖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6月11日,业务员通过E-mail将货物包装异常情况通知韩国SI公司,期间经双方查证反馈,货物短量,原因是韩方疏忽发错货物,韩方道歉并按照实际交货情况向鼎与贸易公司退回多收货款,妥善解决了争议。

2019年6月17日,鼎与贸易公司取得开证行返回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及进口付汇核销单后,向福建省外汇管理局提供相关核销资料,福建省外汇管理局对所交资料进行了网上付汇核查,纸质报关单核对无误后,将盖有“进口付汇核销已审”章的到货核销表、对外付汇/承兑通知书及报关单退给鼎与贸易公司。

至此,该笔业务顺利完成。

每日一读

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虽然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点,但该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一、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为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指导和监督当事人保质、保量、按时、全面地完成合同的义务,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是决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违约的法律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包括3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标的适当。即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劳动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惯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点适当。应按合同所约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

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合同义务,虽然该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没有约定,但是,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时都必须遵守。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履行附随于主合同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包括:

1.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将有关重要的事项、情况告诉对方。例如,一方因客观情况必须变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都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2.协助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互相合作,要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对方的事务,不仅要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

3.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对属于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对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外,当事人还应当履行其他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防止损失扩大。

4.提供必要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该项义务与协助义务紧密相连。当事人相互之间有协助履行的义务,就必须要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条件。

5.防止损失扩大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双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而不管这种损失的造成与自己是否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资料整理

思考训练

一、认识专业名词

进口合同的履行 开证 审单付款 报关 预约保险 进口索赔

二、解答问题

1.进口合同履行需要做哪些工作?

2.怎样办理预约保险?

3.进口索赔的对象有哪些?进口索赔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三、作业

请根据以下资料模拟进口方去银行申请开证,并填写开证申请书。

进口商:杭州常秀化妆品贸易公司

HANGZHOU EVER-BEAUTY

COSMETICS TRADE COMPANY

168 HUSHU ROAD,HANGZHOU

CHINA

法人代表:陈秋

电话:23452345

账号:31-45-89120912

出口商:日本岩谷株式会社

IWATANI CORPERATION

1-3-6 HOMMACHI,OSAKA

JAPAN

进口产品:贝齿清凉薄荷漱口水

PLAX FRESHMINT MOUTHWASH

规格:250 mL/Bottle,净重300克(G)/Bottle

贸易术语:CIF SHANGHAI每瓶1.88美元

总数量:40 320瓶(Bottles)

总金额:75 801.60美元

装运港:大阪(OSAKA)

卸货港:上海(SHANGHAI)

运输要求:不允许分批,不允许转运,1个20尺集装箱装运

最迟装运日:2019年3月15日

支付方式:即期议付信用证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百

开证日期:2019年2月5日

开证银行:中国银行杭州分行

开证方式:SWIFT

信用证有效期:2019年3月30日

到期地点:日本大阪

单证要求:发票一式三份显示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码;

装箱单一式三份;

清洁已装船提单一套,做成“凭指示”,空白背书,通知开证申请人;

保险单一式两份,空白背书,承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一切险,加一成,赔

付地点为中国,赔付币制与汇票币制一致;

有关当局签署的产地证一份;

官方机构签署的质量检验证一份。

其他要求:交单期是提单日期后15天内但又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第三方单证不接受,简式提单不接受;

中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合同号码:TT090120

四、案例分析

1.我国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公司(卖方)签订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全套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的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遇到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国外贸公司在该合同中是以自己名义作为买方签订合同的,我国外贸公司的身份是买方而不是国内用户的代理人。因此,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国外贸公司支付货款。问:我国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理由是什么?

2.甲公司向外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地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品检验证书向A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时,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此案中:①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②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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