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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国际公平与公正的基石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展议题的基本原则采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与上述经济学的“能力方法”和法学的“公平互利”理论基础相承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代表国际政策中公平与公正的哲学含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基于后果论的伦理原则,也是正确义利观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运用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并取得成效。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国际公平与公正的基石

发展议题的基本原则采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与上述经济学的“能力方法”和法学的“公平互利”理论基础相承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初,产生于“公平在一般国际法中的应用”[18]。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代表国际政策中公平与公正的哲学含义。“公平”和“公正”是两个一般性的却非常重要的概念,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源于“公平”“公正(互利)”概念的政策性原则,这是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排斥的两条路径。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使得一个国家的承诺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承诺更加公平、更成比例的方法,其逻辑要素可以追溯至20世纪70年代要求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呼声,如1979年关贸总协定“授权条款”,但在国际层面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首次成为环境与发展结合的手段。

政治层面来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被正式确立是几十年来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政治行动和努力谈判的最终结果。阐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意义将有助于明确相应的国家责任,而这又将为条约管理机构和所有缔约方服从和评议相关程序提供便利。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基于后果论的伦理原则,也是正确义利观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体现。后果论是功利主义的现代形式,先确定“好”,然后由“好”再到“正当”,它具有实质指向性,也就是公正是行为和决策的结果。古今中外哲学家特别强调善与正当的密切关联。《墨子·经上》宣称“义,利也”;《易传·文言》主张“利者,义之和也”;朱熹指出“是,知其善而以为是也;非,知其恶而以为非也”。柏拉图主张“正义心灵的德性”和“不正义是心灵的邪恶”。休谟指出:“正义受到赞许,只是因为它有促进公共善的倾向。”发达国家强调“公平”,就应该具有行动责任。这类责任是许多国际条约的一个重要部分,通过许多被广泛接受的政策原则予以表达,例如:国家主权不应包括对其他国家构成伤害的权利;发达国家应支付为实现经济先期发展而造成的外溢成本;所有国家都有义务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即使是对潜在的伤害缺少科学确定性。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运用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并取得成效。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着重强调国家之间的主权平等和互惠,同时也宣示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发展不足造成的”,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雏形。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正式明确了这一原则。该原则包含两个核心概念要素:第1个要素关注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共同责任;第2个要素指出考虑条件差异的必要性,尤其是各个国家对造成某一具体环境问题的贡献的差异,以及该国家防止、减少和控制这一具体环境问题带来的威胁的能力。根据这个原则,发达国家要率先减排,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仍以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为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2015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达成《巴黎协定》。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了安排。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更公平、更实际、更易于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接受的原则。发展中国家不能因为减排而延续贫困,不能因应对气候变化而制约发展,仍要把经济和社会发展、消除贫困作为首要和压倒一切的目标。这一原则也一直是中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基础。2016年9月,中国成为第23个完成批准《巴黎协定》的缔约方。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运用于多边发展议题谈判有良好的基础和前景。解决多边发展议题既需要发达成员的合作,又要重视发展中成员的作用。在世贸组织改革进程中,各成员达成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共识,使之成为多边贸易谈判的一项重要原则,会为国际贸易法的发展注入新活力。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就是指,由于全球价值链和国际供应链的整体性以及导致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难以实施的各种不同因素,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推动贸易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承担的方式等须有所区别,发达成员应比发展中成员承担更主要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首先强调的是责任的共同性,即在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全球贸易环境基础上,各成员对推动发展都负有共同的责任。共同责任是指各成员不论大小、贫富等方面的区别,都对推动经济发展负有一份责任,都应当参加贸易推动经济发展的事业,并为此承担义务。共同责任还意味着各成员通过参与多边发展议题谈判合作,在经济发展和达到国际经贸规则最低标准方面提供支持与帮助,采取各种措施来改善成员的内生增长动力。

共同责任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各成员虽然负有推动经济发展的共同责任,但在各成员之间,主要是在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之间,这个责任的负担是有区别的,区别是对共同责任的一个限定。发达成员应当比发展中成员承担更大的或是更主要的责任。这主要是因为发达成员走了“发达成员在中心、发展中成员在外围”的经济发展道路,全球发展问题主要是由发达成员造成的,而发达成员由于经济领先,在解决发展问题特别是国际发展合作方面具有更大的能力,有更多先进的技术,理应为解决多边发展问题起到带头作用并承担更多的义务。实践中,有区别的责任对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的要求体现在不同方面。对发展中成员来说,必须发展经济,提高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的能力,区别责任并不是免去发展中成员的多边义务,而是要其承担与其谈判能力相适应的责任。对发达成员而言,应当在现有的发展援助以外,提供新的、额外的、充分的资金,帮助发展中成员参加到多边贸易谈判中。

[1]Davis Richardson, Trump Calls the United States a “Developing Nation” at North Dakota Rally, 09/07/2018.https://observer.com/2018/09/trump-calls-the-united-states-a-developing-nation-at-north-dakota-rally/.

[2]关贸总协定23个缔约方: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加拿大、锡兰(现斯里兰卡)、智利、中国、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荷兰、叙利亚、南罗德西亚(现津巴布韦)、南非、英国和美国。

[3]赵维田.协调共同与特殊利益——WTO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优惠待遇.国际贸易,2002(11):8-11.

[4]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Provisionsin WTO Agreements and Decisions (WT/COMTD/W/219), 22 September 2016.

[5]Supachai Panitchpakdi, Globalization I: Open Markets, but Look after the Losers, 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 Oct.21,2002.

[6]G90也称为90国集团,是最贫穷和最小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联盟,包括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集团(ACP)、非洲联盟和最不发达国家集团(LDC),是世贸组织中最大的谈判集团。G90于2003年9月在坎昆举行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成为一个强有力的集团,代表了最多国家的共同立场,G90中有64个是世贸组织的成员。(www.xing528.com)

[7]https://www.wto.org/english/thewto_e/minist_e/mc11_e/briefing_notes_e/bfdevel_e.htm.

[8]DG Azevêdo receives experts’ report on future of global trade governance.17 JULY 2018.https:// 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18_e/trdev_17jul18_e.htm.

[9]Bertelsmann Stiftung (ed.), Revitalizing Multilateral Governance at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Report of the High-Level Board of Experts on the Future of Global Trade Governance.https://www.bertelsmann-stiftung.de/en/publications/ publication/did/revitalizing-multilateral-governance-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

[10]WTO-EU’s proposals for WTO modernisation,http://www.borderlex.eu/wp-content/uploads/ 2018/07/2018- 07-17-EU-REFORM-PROPOSALS-WTO.pdf.

[11]约翰· H.杰克逊.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张乃根,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12]曾华群.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发展及其法理基础.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6):5 - 13.

[13]Can China Stand on Its Own? July 27, 2015 https://www.nytimes.com/roomfordebate/2015/07/27/ can-china-stand-on-its-own.

[14]习近平出席“金砖+”领导人对话会,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8-07/27/c_1123188035.htm。

[15]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答中外记者问全文实录,http://lianghui.people.com.cn/2015npc/n/2015/0315/ c394537-26695490.html。

[16]韩震.我国仍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人民日报,2018-04-30(06).

[17]赵维田.协调共同与特殊利益——WTO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优惠待遇.国际贸易,2002(11):8 - 11.

[18]Sands P, et al.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3rd ed..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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