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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与一带一路战略的合作模式和法律性质比较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TPP与“一带一路”战略的比较研究一、法律性质和合作模式不同TPP的国际法性质是一个超大型FTA,为缔约国制定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具备较为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且新成员国要加入TPP,需要其他缔约国的一致同意,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TPP是一个封闭型的FTA。与TPP不同,“一带一路”不是FTA,而是一个开放型的国际经济合作安排,其针对沿线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平台和合作方式。

TPP与一带一路战略的合作模式和法律性质比较

本章聚焦在美国力推TPP的情况下,中国要如何通过“一带一路”战略在国际层面建设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区网络。本章分为五节。第一节指出,“一带一路”战略与TPP虽然都是经济策略,但是二者有许多重要的区别。通过分析这些区别,可以更好地规划中国要如何利用自身的优势与美国实现差别竞争。第二节在第一节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的法律合作模式的基础上,指出目前的合作模式存在的三大问题。第三节和第四节就“一带一路”合作模式中的问题提出完善方案:第三节从程序模式和实体两个方面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高水平的BIT建设的具体方案和内容;第四节将TPP、美—韩FTA、中—澳FTA和中—韩FTA中涉及“21世纪新议题”的章节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如何提升我国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签署的FTA的质量。

第一节 TPP与“一带一路”战略的比较研究

一、法律性质和合作模式不同

TPP的国际法性质是一个超大型FTA,为缔约国制定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具备较为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且新成员国要加入TPP,需要其他缔约国的一致同意,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TPP是一个封闭型的FTA。参考美国主导运作的NAFTA等FTA的实践来看,未来TPP的运作应当是法制化、系统化,内容明确,较为公开透明,对所有缔约国统一适用。(www.xing528.com)

与TPP不同,“一带一路”不是FTA,而是一个开放型的国际经济合作安排,其针对沿线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平台和合作方式。FTA仅仅是其中的合作方式之一,“一带一路”并不以FTA为唯一载体和表现形式。根据《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是一个包容开放的合作建议,它不以任何国家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为标准,而是秉承着开放、包容的原则,凡是有意愿参与这一合作的国家、地区、区域组织和国际组织,都可以以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参与进来。因此,如果说TPP代表着缔约国之间的合意,属于“硬法”,“一带一路”本质上则是一个国家(中国)提出的单方合作倡议,并不代表着中国和沿线国家已经达成了合作的意向,也尚未给沿线国家设置统一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律地位相当于一个要约邀请,邀请沿线国家与中国共商合作的具体模式和内容。目前来看,“一带一路”战略的采用的法律合作模式共有四种。

第一,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方面,以中国企业为主体,通过合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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