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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与产权分离理论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马克思所有权理论,土地所有权可分解为两个方面:其一,是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把土地当作自己的财产,土地所有者实行垄断及支配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受到法律保护;其二,是经济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凭借其对土地的垄断从而收取一定的地租,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与产权分离理论

按照马克思所有权理论,土地所有权可分解为两个方面:其一,是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把土地当作自己的财产,土地所有者实行垄断及支配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受到法律保护;其二,是经济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凭借其对土地的垄断从而收取一定的地租,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这二者不可或缺,任何一方丧失,都会使土地所有权不完整。集体作为所有权主体,应该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权能和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机制:

完整的所有权权能,是由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能组成,具体到我国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现实,集体所有权权能,应该明确为分配权(发包权)、管理权、收益权、收回权。集体行使所有权,才能发挥集体这一一定地域范围内组织的优势,集中资源推进乡村核心产业建设,促进实现“产业兴旺”。

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机制则要求土地使用者向集体支付获得所有权的地租,尽管我国实行农地无偿发包和宅基地无偿分配制度,其目的是满足农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集体可以在这种情况下放弃地租收入,但是一旦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交易使得土地使用者获得财产性收益的时候,则需要向集体所有权主体支付一定比例的收益。同时还要征得集体同意,这也是集体履行法律上所有权权能的体现。(www.xing528.com)

集体公有制下的所有权应该是集体内部所有成员个体所有者组成的公有制,保证集体所有制,就必须确保集体成员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实现。为了既保证土地社会化占有以适应社会化生产的需要,应当深化探索集体成员个人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分离出既体现社会化又确保成员权利的资格权,以确保成员的基本居住福利底线。

根据马克思的土地产权分离思想,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权能不仅可以完全与土地所有权分离,还可以在不同层次上归属于不同的主体,因而土地使用权能够进一步分离给实际使用者,出现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从而显化相应集体成员的宅基地财产权利。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不同权利主体对应不同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而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理应承担起乡村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科教文化建设等公共事务,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推进实现“生态宜居”和“乡风文明”。因此,在审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探索中,理应坚持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不断优化和完善集体所有权制度,进而通过合理分离资格权和使用权,平衡农民宅基地的初始获取资格保障和享有环节的财产权利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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