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宅基地制度的基本居住福利功能是通过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进行无偿分配体现的,这种福利分配制度的起点是成员权制度。农民依靠集体成员身份在初始分配中无偿获得宅基地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可以界定为“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专属权利,因此也是一种资格权,农户获得宅基地的资格权体现了其区别于他人的特殊权利,资格权是否具备的条件是集体成员身份。
宅基地制度的基本居住福利功能是通过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进行无偿分配体现的,这种福利分配制度的起点是成员权制度。尽管学术界对集体成员权有不同的理解和界定,但基本认同其是“集体成员在将土地所有权让渡给集体组织之后所保留下的一种本源性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且是一系列权利组成的权利集合”,其中包括财产性权利与非财产性权利。农民依靠集体成员身份在初始分配中无偿获得宅基地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可以界定为“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专属权利,因此也是一种资格权,农户获得宅基地的资格权体现了其区别于他人的特殊权利,资格权是否具备的条件是集体成员身份。因此,资格权既是宅基地制度福利性质的体现,又是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的一个内容。然而,福利的实现并不仅仅依靠宅基地本身,还依赖于个人能力、外部环境等一系列要素,进而发展出衍生福利如养老、医疗、教育等,因此宅基地制度改革应尤为关注低收入、易失地等特殊群体,通过治理能力提升进一步优先审批弱势群体的宅基地获得申请,严格审查强势群体的宅基地获得申请,充分强化老年农民、城郊农民等易失地群体的退出保护,鼓励帮助保障低收入人群建设安全住房,以充分实现户有所居、老有所养、弱有所依的居住基本福利保障,推进形成“治理有效”的“乡风文明”。(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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