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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资格权,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作用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并未对“资格权”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相关实务部门在具体工作中无法可依,这无疑不利于资格权划分工作合法与有序进行。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入法的最优路径不是民法典或土地管理法,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提出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任务。

落实资格权,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作用

我国现行民法典法律法规并未对“资格权”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相关实务部门在具体工作中无法可依,这无疑不利于资格权划分工作合法与有序进行。对此,可在民法典中,单独将资格权设为一类,赋予其独立的用益物权属性。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应属于集体成员权范畴的一个子权利,民法典第五章对民事权利的具体类型进行列举时,集体成员权未能名列其中,可见,集体成员权显然不属于民法典所列举的人身和人格权的范畴,而是与民法典第125 条明定的股权相邻近的民事权利类型,均属成员对于其所在团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对于包括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在内的集体成员权诸子权利类型,依民法典第126 条兜底条款,可由其他法律予以确认和规范。

同时,资格权并不属于物权,是农户凭成员身份享有的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请求权,是相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因此,对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规范和保护,也只能从集体成员与集体组织的相互关系的角度进行。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入法的最优路径不是民法典或土地管理法,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提出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任务。应该尽快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专章形式对集体成员权进行规范,将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进行建构,作为集体成员权的一个子权利予以明确,并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层次对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取得、公示方法、变动规则、实现方式以及保护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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