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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详解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本章的学习中,我们将了解我国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对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汽车保险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系统介绍。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就是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保险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中的重复保险。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详解

案例:机动车辆保险骗赔猖獗。

近年来,我国的汽车保险市场显示出越来越巨大的潜力。然而,随着机动车辆保有量的迅速增加,机动车辆出险率也开始大幅提升,尤为严重的是欺诈行为不断增加。各保险公司的查勘理赔队伍人员较少、素质较低,加之相关法律道德舆论对保险骗赔现象缺乏有效的约束力,致使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人乘机以各种手段进行骗赔,保险骗赔案件呈上升趋势。据保守估计,约有20%的赔款属于欺诈,保险骗赔犯罪触目惊心。

保险骗赔不仅有悖于保险经营的公平诚信等原则,而且还威胁着保险事业的生存与发展,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金融秩序。减少或者杜绝骗赔行为是保险公司控制经营风险的内在要求,也是保持保险市场良性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必要举措。

要防范骗赔案件的发生,保险公司就必须强化承保理赔机制,完善各项理赔管理环节,把被动的“事后控制”转变为主动的“事前预防”,尤其对疑难赔案,要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与公安检察等机关建立的联络机制的作用,加大对骗赔案件的调查、侦破和打击力度,真正对骗赔者构成威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树立正确的参保观念,切不可怀有投机心理。同时,有关职能部门也要严把各个关口,不为骗赔者提供便利。

在本章的学习中,我们将了解我国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对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汽车保险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系统介绍。

(一)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和义务,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意性。

(2)保证保险交易的公平性。

(3)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法性。

3.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解释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义务。

(2)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①如实告知的含义。

②告知义务人。

③告知的时间和范围。

④告知义务的内容。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

①保证的概念和作用。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②保证的种类。保证通常包括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③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④保证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保证是保险的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十分严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无论故意或者过失,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4.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或保证义务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禁止反言又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1)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①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②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③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各国法律都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和有效的重要条件,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第二,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有三方面的意义:

①防止道德危险因素,以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www.xing528.com)

②消除赌博行为。

③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3.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在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过程中,涉及保险利益原则方面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即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不吻合的问题。在车辆买卖过程中,由于没有对投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进行及时的变更,导致其与持有行驶证的车辆所有人不吻合,一旦车辆发生损失,原车辆所有人由于转让了车辆,不具备对车辆的可保利益,而导致其名下的保单失效,而车辆新的所有者由于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当然也不能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在出租车转让过程中更明显。

(三)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

(1)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2)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①遏制道德危险的发生。

②保证保险分配的公平合理。

③发挥防灾减损的社会效应。

2.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1)实际损失。保险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3)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补偿的最高限度。

(4)直接损失。保险补偿只负责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3.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从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还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和代位原则。它们也都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中的重复保险。

2)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追偿。代位追偿又称为权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2)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损失后,一旦保险人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即刻拥有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4.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1)人身保险的例外。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故其可保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

(2)定值保险的例外。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保险。

(3)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四)近因原则

1.近因及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如果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那么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2.近因原则的应用

(1)单一原因致损。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多种原因连续导致损失,并且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当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且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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