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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侵权商品进行扣查和抗诉?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7.1.1 对侵权商品的扣查涉嫌侵犯海关知识产权的货物:对于在运输途中或转运中发现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理事会第1383/2003号条例允许在怀疑此类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扣留货物,这包括过境货物和转运货物。

如何对侵权商品进行扣查和抗诉?

3.7.1.1 对侵权商品的扣查

涉嫌侵犯海关知识产权的货物:对于在运输途中或转运中发现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理事会第1383/2003号条例允许在怀疑此类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扣留货物,这包括过境货物和转运货物。

对于涉嫌侵犯海关监管知识产权的货物属于运输中通用药品和药品,影响仿制药合法贸易的边境干预引起了第三国和非政府组织的投诉。在英国没有在产品上注册专利,则不会在英国就该产品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同样,没有证据表明通过英国的货物可能被放置在英国市场上,即使专利注册到位,也不可能怀疑存在潜在的专利侵权; 因此,这些货物不得以此为基础予以扣留。

在过境货物被正式扣留之前,权利持有人可以获得基本信息,例如货物的假定性质、原产国或发货地点以及预定目的地,在此阶段不得提供名义数据(名称,地址等)。还应告知权利持有人货物已在运输途中被发现,以及是否有迹象表明货物可能在英国或整个欧盟市场上销售。这些迹象可能包括:未声明货物目的地的事实;缺乏作为制造商或货物发货人的身份或地址的准确或可靠信息;声明人缺乏合作;发现文件或通信表明货物有可能转移给欧盟消费者。

只有在权利持有人确认他们认为自己有能力通过适当的法院强制执行知识产权侵权并且打算行使该权利的情况下才能正式扣留货物,如,他们可能希望利用拘留期来获取法律建议。如果权利持有人告知案件官员他们不愿意或无法提起诉讼,如果所有其他海关手续已经完成,货物将尽快被释放。

权利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启动法院诉讼程序,以便将拘留期限维持超过10个工作日。权利人可以要求延长最多10个工作日,但不应轻易批准,应附有权利持有人打算启动程序或第11条行动的声明,并附上解释为什么要延长时间。

第11条程序(见2200)允许过境货物并寻求放弃货物的协议,这是从原始拘留通知延长最多十个工作日的可接受理由,并提供权利持有人确认这段时间是启动正式程序所必需的。

涉嫌侵犯海关知识产权的货物:非自由流通的货物,由海关监管存放或保管。

理事会第1383/2003号条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在外部边境发现的货物,也适用于海关监管下的货物,例如可能位于内陆地点的经批准的仓库或储存设施。

在履行职责期间,英国税务海关总署的工作人员遇到欧盟境内没有自由流通的货物,若怀疑侵犯了知识产权,将暂停释放这些货物或扣留这些货物,并联系知识产权执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nforcement,IPRE)进一步咨询。如果情报表明海关仓库中可能存在可疑货物,则IPRE将与相关控制人员联系并安排采取适当行动。

3.7.1.2 查扣抗诉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的工作人员将以合理的方式帮助交易者获得他们的权利,并了解并履行欧盟和英国的税法和义务。为了做到这一点,HMRC须与进口商和出口商充分合作,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以此为基础,就税务和税收的责任或减免提出建议和决定。

(1)要求向英国税务海关总署提出裁决

虽然对法律的解释最终是法院的事情,但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将为进口商或出口商在为自己决定此类事项时遇到困难的货物提供有约束力的关税信息(Binding Tariff Information,BTI)。它是根据《共同体海关法》[理事会条例(EEC)第2913/92号)及其实施条款(委员会条例,EEC第2454/93号)]提供的。有约束力的关税信息的决定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并且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有效期为六年,但不会有任何变化使其与随后的欧盟立法或解释不相容。

有约束力的关税信息裁决的请求可以通过电子BTI(eBTI)表格提交给关税分类服务,该表格可通过政府网关访问。在注册政府网关之前,需要获得经济运营商注册和识别(EORI)号码,还需要商业邮政编码,并提供绑定原始信息。它是由产品优惠或非优惠状态的原产地决定。自发行之日起三年内,BOI的裁决在整个欧共体内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始信息的法律规定也包含在理事会条例(EEC)第2913/92号和(EEC)第2454/93号内。

① 海关的上诉

1994年“财政法”对大多数海关事项于1995年1月1日起提出上诉程序。1994年“财务法”列出了所有可上诉的事项。在发布不利的海关决定之前,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将首先发出预先通知函,解释为何作出不利决定的原因。此预先通知(称为发言权)将给30天的时间,可以在此期间向英国税务海关总署提供有关相关决定的进一步陈述或提供进一步信息。在听取权利结束时,官员将发布他们的决定。

如果对此决定不满意,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是由一名独立于执行决定的人员审查案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要求进行审查,并应说明不同意原始决定的原因。然后,审查官员将对决定进行正式审查,并在完成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结果。

第二种选择是如果不想进行审核或者不同意审核结论,可以向独立的税务法庭提出申诉。仲裁庭由法庭服务部门管理,该部门是司法部的一部分,完全独立于英国税务海关总署。

从书面决定通知之日起,有30天的时间限制:

● 要求正式审查(www.xing528.com)

● 直接向仲裁庭提出上诉

同样,从书面审查决定向法庭提出上诉的日期限制为30天。一旦要求进行审查,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有45天的时间进行调查并通知结果。这个时间限制可以通过双方协议延长。

② 消费上诉

1994年“财政法”涵盖大多数消费税事宜,并从2010年4月1日起对上诉制度进行了修改。在考虑上诉之前,必须有书面的可上诉决定。该决定应解释上诉程序。如果对该决定不满意,有权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官员的决定。如果审查结果不令人满意,可以向法庭服务处提出上诉。可以直接向法庭服务提出申诉,而无须审查该决定。但无法同时审查决定并向法庭服务处提出上诉。

时间限制:可以在上诉决定之日起30天内要求审查或致函审裁处,要求审理案件。除非已经同意延长时间,否则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必须在收到审核请求后45天内提供完整的回复。

③ 对命名委员会的提及:争议

在欧盟内部和协调制度(HS)公约下,存在通过定期召开命名委员会会议确保欧盟和欧盟内部和协调制度命名法统一适用的程序。成员主管部门之间尚未解决的分类差异被提交给委员会以确保达成协议。在欧盟内部和协调制度命名法的情况下,委员会的主要决定以修订术语,解释性说明或分类意见的形式发布。欧盟内部的决定以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L系列)中的委员会条例的形式公布。

④ 通知纠纷

进口商或出口商意识到欧盟内外对其货物进行分类处理的差异,应首先向HMRC提出建议。写信地址为: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 Revenue and Customs, HMRC)

东10楼

Alexander House

21 Victoria Avenue

SS99 1AA

(2)其他措施

① HMRC的审判员

如果对HMRC达成的决定不满意,可以要求审裁官调查案件。审裁官的服务是免费的。审裁官是公正无偏见的裁判,其建议独立于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可以通过电话联系仲裁员:03000 571 111(可提供打字机设施),或访问仲裁办公室网站。

② 议会监察员

可以随时要求国会议员将投诉转交给议会监察专员。申诉专员独立于政府,也可以考虑有关审裁官办公室的投诉。有关议会监察员的进一步信息,请联系议会行政专员:

电话:0345 015 4033

电子邮件:phso.enquiries@ombudsman.gsi.gov.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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