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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核心设施理论相关的执法机构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核心设施的执法,因其属于滥用市场地位中拒绝交易的范畴,一般应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上述规定体现了司法机关、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中的分工和合作。针对奇虎公司的质疑,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2013年1月31日公开表示,工商部门有权查处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且与工信部的职责不存在重叠或矛盾。

与核心设施理论相关的执法机构

(一)主要执法机构

在中国,发改委负责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涉及价格垄断的问题,其他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执法由国家工商总局具体负责。关于核心设施的执法,因其属于滥用市场地位中拒绝交易范畴,一般应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但如果像上述电信案,中国电信通过高价阻止其他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执法管辖上可能会形成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执法竞合。

(二)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

1.一般规定。尽管在2009年实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28条中有对联合执法的原则性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反垄断执法工作中,要加强与其他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但总体来说,目前对于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其他部门的联合执法未见更具体的法律规定。

2.有关知识产权垄断行为执法机构的合作。在《知识产权指南》中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国家知识产权总局的意见。[27]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规定,请求人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生效的司法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将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认定为垄断行为的判决或者决定。[28]因此,在第一阶段,国家工商总局在调查知识产权类垄断案件及作出相应决定时将会征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第二阶段,当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颁发强制许可的请求时,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国家工商总局的决定(或法院的判决)。(www.xing528.com)

上述规定体现了司法机关、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中的分工和合作。

3.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行业执法机构的管辖权。像电信、电力燃气等属于核心设施的行业都有其专门的行业主管机构,但如果涉及这些行业的企业出现垄断行为,哪个机构将会有权执法呢?

奇虎360案:2013年1月24日,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工商分局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约见了北京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相关负责人,并对奇虎公司利用“360安全卫士”在浏览器领域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行政告诫。但奇虎公开表达了他们对工商部门就互联网行业执法的质疑,认为此前互联网企业的管理由上级主管部门工信部牵头管理。针对奇虎公司的质疑,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2013年1月31日公开表示,工商部门有权查处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且与工信部的职责不存在重叠或矛盾。[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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