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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核心设施理论的进一步问题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从20世纪初到现在,核心设施理论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这个理论长久以来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依然存在不少的争议。但核心设施理论强制企业进行交易并与其竞争者分享资源和设施。显然对于交易双方来说,当其中一方表示不同意时,则很难达成协议。(五)执法机构的竞合和管辖权在中国,关于核心设施理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三个,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总局。

探讨核心设施理论的进一步问题

虽然从20世纪初到现在,核心设施理论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这个理论长久以来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依然存在不少的争议。关于核心设施理论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由交易或强制交易

自由经济理论认为,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与对手交易以及如何交易。但核心设施理论强制企业进行交易并与其竞争者分享资源和设施。那么法律是否应当强制企业与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呢?

(二)对创新和投资的抑制

掌握核心设施的企业之前往往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设施进行修建以及维护,并且往往会包含科技创新的方面。因此,如果法律要求这些企业对其竞争者开放这些设施,很可能会打消企业进行创新和投资的积极性。特别是在专利方面,因为如前所述,专利权是法律赋予的垄断权利,限制专利权的行使和授予专利权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矛盾,而且这种限制或强迫许可的行为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科学和技术的发展。

(三)强制交易的条款和使用费及政府的角色

如何迫使竞争对手达成交易?显然对于交易双方来说,当其中一方表示不同意时,则很难达成协议。特别是关于价格问题时,价格可能变得非常高,甚至形成阻却价格;或者当政府不得不介入时,届时反垄断机构最终可能成为交易双方的价格制定者。另外,在专利强制许可方面,单一或一组专利权的许可费应当如何决定仍然是个艰巨的任务。(www.xing528.com)

(四)拒绝交易理论和核心设施理论

因核心设施理论是从拒绝交易理论中发展出来的,因此在理论界许多学者和法律实践者依然认为没有单独发展该新理论的必要,而将其作为拒绝交易理论的一部分即可。

(五)执法机构的竞合和管辖权

在中国,关于核心设施理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三个,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对于涉及强制许可的案件)。而且如上所述,还应包括对公共设施进行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由此,管辖权的重叠和冲突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如何划清这些机构间的界线和促进它们之间的合作将仍然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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