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管理法概况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该法全面调整土地的所有、占有、使用、管理、保护、利用等各种社会关系,它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土地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惩治破坏土地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适应新的形势的发展需要,更好地贯彻该法,1988年 12月又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991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二)总 则
1.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原则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与其他形态的社会相区别的显著标志。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统一管理全国土地的原则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城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3.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
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是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www.xing528.com)
4.珍惜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三)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耕地的保护。
(4)建设用地的征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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