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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的职责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不予支持。

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的职责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其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为自己办理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亦在其权限范围内,除非其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在其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被拒绝,否则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事宜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

人事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2018) 川14 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眉山某某鞋业有限公司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钟某系某某公司的高管人员,其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在钟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向某某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情况下,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川高法民一〔2016〕 1 号) 第30 条的规定,钟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某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www.xing528.com)

三、二倍工资的计算和例外情形

(八)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5.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职责的,但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30.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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