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一定的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生产者把自己的劳动消耗在某种商品生产上,只有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进行交换,尽可能排除非劳动因素的影响,他们才能获得应有的比较利益。由于现实中绝大多数商品交换都要以货币为媒介,买和卖在时空上高度分离,直接观察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似乎看不出价值实体一元性的利益机制。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是从物物交换发展而来的,分析物物交换可以清楚地说明劳动作为价值实体的一元性的利益机制。
假设张三和李四两人自己劳动,生产粮食和棉花。原来他们在一定时期各投入100单位劳动,同时生产这两种产品,产量各为50单位粮食和50单位棉花。平均生产1单位粮食或棉花要花1单位劳动。这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现在张三改进生产粮食的技术,产量由50单位增加到60单位,而棉花的产量不变;李四改进生产棉花的技术,产量由50单位增加到60单位,而粮食的产量不变。如果他们之间形成分工,张三专门生产粮食,李四专门生产棉花,各自仍然投入100单位劳动,可以使两种产品的产量分别达到120单位。这时,平均生产1单位粮食或棉花大约要花0.83单位劳动。张三用60单位粮食同李四交换60单位棉花,双方消耗的劳动正好相等,各自通过对方的劳动得到补偿;同分工前相比,张三多得10单位棉花,李四多得10单位粮食。这就是他们在分工基础上通过等价交换所获得的比较利益。在这个高度简化的例子中,因为1单位粮食和1单位棉花包含等量劳动,所以等量产品交换就是等价交换。当单位产品包含的劳动量不等时,就需要通过调整参加交换的产品数量来使劳动量相等。在一次偶然的交换中,两种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不一定相等;但在多次交换中经过选择,劳动量会趋于相等。如果不以劳动为价值实体,能否平等互利地进行交换呢?回答是否定的。
现在假设以某种非劳动因素来确定交换比例,双方用于交换的两种产品的数量无非有三种关系:(1)较少的粮食换取较多的棉花,比如1单位粮食换2单位棉花。这时李四不会同意交换,因为他用1.66单位劳动的产品去交换0.83单位劳动的产品,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还不如自己少生产2单位棉花,只需用1单位劳动就可生产出1单位粮食,比交换节省0.66单位劳动。(2)较多的粮食换取较少的棉花,比如2单位粮食换1单位棉花,这时张三不会同意交换,因为他用1.66单位劳动的产品去交换0.83单位劳动的产品,也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还不如自己少生产2单位粮食,只需用1单位劳动就可生产出1单位棉花,比交换节省0.66单位劳动。(3)同单位粮食换取同单位棉花,比如1单位粮食换1单位棉花。这时交换可以进行,因为两种产品包含等量劳动,双方的劳动消耗均可得到补偿。综合这三种情况,可以看出,只有当两种产品包含的劳动量相等时,交换才能正常进行,即使在主观上不按劳动来确定交换比例的最终结果也是如此。由于不等价交换会使某一方利益受损,结果不利于交换的正常进行,最终双方都会受损。如果一方用包含较少劳动的产品换取另一方包含较多劳动的产品,后者可以用两种办法来改变这种状况:一是减少交换量,尽可能自己生产;二是提高自己的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消耗,逐步实现等价交换。可见,生产者追求比较利益,最终将根据劳动消耗来确定交换比例。
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仍然要遵循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这时,商品价值不是直接用时间单位计量,而是用货币单位计量,买和卖在时空上可以分离。在一定时期内,单位货币代表相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生产者出售自己的商品,实现其价值,取得货币收入,然后去购买所需要的商品。例如,冶金企业将价值100万元的原材料卖给机械加工企业,后者再将价值100万元的机器卖给前者。不论构成原材料和机器价值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比例有什么差别,100万元货币总是代表相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两类企业在各自的行业中生产原材料和机器的个别劳动时间可以偏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在市场上只能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来交换,出售价值100万元的原材料买回等额价值的机器。(https://www.xing528.com)
商品经济发展要求排除非劳动因素对交换的影响,并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自发地实现这种要求。假如两个生产者分别在两块肥沃程度不同的土地上投入等量劳动生产同一种产品,产量会有差异,在一定时期内会带来不同的收益。这时,土地肥沃程度影响了生产者的收益,似乎参与了价值决定。但是,在不存在土地所有权控制和垄断的条件下,劳动会向肥沃的土地转移,弃置贫瘠土地,使生产者收益差别归于消失;如果存在土地所有权控制和垄断,则会产生级差地租,较肥沃的土地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将流向土地所有者。在后一种情况下,势必要投入一定的人力或劳动,才能维护土地垄断权。通过一定的劳动来维护土地所有权,通过土地所有权产生级差地租。这对生产者收益而言,实际上是扣除非劳动因素的影响。又如,在矿产开发中,如果由于矿产品位差异等非劳动因素而给生产者带来不同的收益,就会导致采富弃贫,哄抢富矿。在短期内生产者也许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但是当富矿采完之后,不得不以更多的劳动消耗开采贫矿。在长期内,矿产品位对生产者收益的不同影响将会抵消。这就说明自然因素被排除在价值实体之外。
等价交换是对社会必要劳动而言。如果不同生产者劳动的效率不同,用于交换的商品所包含的个别劳动时间不等,折算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后相等,那也属于等价交换。在交换中,各个生产者的实际消耗劳动时间按一定比例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销售收入。由于不同生产者的能力存在差异,需求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等原因,他们生产的狭义成本和广义成本之间、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比例也不同,因而实际收益会有差异,最终出现优胜劣汰。如果说在劳动效率差别较大的生产者之间存在某种不等价交换,那么优胜劣汰就是市场强制消除这种不等价交换的一种方式。虽然在现实中非劳动因素对交换的影响或多或少总是存在,但是商品生产者追求比较利益,要求尽可能排除非劳动因素对交换的影响。这正是劳动作为价值实体的一元性的利益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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