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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收入差距对效率与公平的影响:片面认识的问题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一个时期是1980—2000年,基尼系数由32.90%上升到41.00%,上升8.1个百分点,意味着收入差距扩大;同期GDP按不变价格计算增长了90.13%,年平均增长3.26%。[13]假如效率与公平存在矛盾,那么当基尼系数下降、收入差距缩小时,GDP增长速度应当下降;当基尼系数上升、收入差距扩大时,GDP增长速度应当提高。

缩小收入差距对效率与公平的影响:片面认识的问题

西方学者推论效率与公平之间存在矛盾的另一个依据,是说政府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来缩小收入差距将在增加公平的同时降低效率。他们提出并研究税收和转移支付的适度问题,认为税率过高将对效率产生负面影响,这是可取的。但是没有充分证据表明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来缩小收入差距必然增加公平而降低效率。在这方面,一些西方学者的观点包含以下几种片面认识。

1.把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来缩小收入差距与效率下降之间的或然联系当作必然联系。当社会成员的收入出现较大差距时,政府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来进行调节,效率的变化有上升、下降或不变三种或然情况,而不是只有下降一种情况。当一个人的收入低于他的贡献的合理比例时,的确可能影响其积极性;但现实中不同人的收入可以从不同的方向偏离这个比例,包括高于和低于两种情况。当人们的收入差距大于贡献差距时,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来缩小差距,使之接近于公平值,非但不会降低效率,相反能对人的积极性产生激励而提高效率;假如调节过度,使得收入差距小于贡献差距,就可能对一部分人的积极性产生抑制,不过社会经济的总体效率取决于所有人的积极性,只要一部分人积极性下降没有完全抵消其他人积极性上升的作用,总体效率仍然可能提高或保持稳定;只有收入差距的变化对积极性的抑制作用充分大,才会导致效率下降。究竟出现哪种情况,取决于不同社会成员的收入偏离贡献的方向、程度和收入差距缩小的区间。西方国家某些年份出现过收入差距缩小与效率相对下降的情况,认识这种情况有积极意义;但是在长期内收入差距缩小与效率同时提高也是事实。例如,在1959—2000年的40多年间,美国以GDP增长显示的效率与基尼系数显示的收入差距变化大体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一个时期是1959—1980年,基尼系数由39.19%下降到32.90%,下降6.29个百分点,意味着收入差距缩小;同期GDP按不变价格计算增长了111.35%,年平均增长3.63%。后一个时期是1980—2000年,基尼系数由32.90%上升到41.00%,上升8.1个百分点,意味着收入差距扩大;同期GDP按不变价格计算增长了90.13%,年平均增长3.26%。[13]假如效率与公平存在矛盾,那么当基尼系数下降、收入差距缩小时,GDP增长速度应当下降;当基尼系数上升、收入差距扩大时,GDP增长速度应当提高。但实际情况恰好相反:收入差距缩小时的效率明显高于收入差距扩大时的效率。这些数据没有排除在某个时期出现收入差距缩小与效率下降的可能,但是既然收入差距缩小与效率上升能够在长期内并存,那么至少证明收入差距缩小与效率下降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2.误解税收、转移支付与公平的关系,夸大再分配调节的负面影响。税率在不同范围内的变化对公平与效率的作用方向不同。如果把公平定义为在分配中使人们的收入与贡献保持合理的比例,那么当人们的收入与贡献偏离合理比例时,适当征税可以起到矫正作用,提高公平程度和效率。税率过高可能引起收入与贡献重新偏离,结果导致新的不公平,引起效率下降。转移支付也可能对公平与效率产生正负两方面的影响:正面影响主要是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扩大需求,拉动经济增长;负面影响主要是当转移支付过高时助长懒惰,同时加重纳税人负担。当人们的贡献大小存在差异时,分配结果的总体状态有两种可能的偏离方式:一是平均化,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小于贡献差距,这是一种不公平;二是过于悬殊,收入差距大于贡献差距,这是另一种不公平。在前一种情况下,缩小收入差距会增加不公平,可能引起效率下降;在后一种情况下,缩小收入差距将减少不公平,可能引起效率上升。必须明确,税率和转移支付过高对效率的负面影响并不是因为增加了公平,而是减少了公平。过高的税率可能使纳税人的收入同他的贡献相比显得过低,而使接受转移支付者的收入高于他的贡献,这是一种新的不公平。西方学者以为税率和转移支付过高是通过增加公平来降低效率,这是单纯从分配结果的平均程度看公平所形成的一种误解。从世界范围来看,收入悬殊存在的普遍性和长期性大大超过了平均化,当代全球性收入悬殊问题更是日益突出。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来适当缩小收入差距,对增加公平和提高效率有重要意义。虽然一些国家的具体做法有缺点,曾产生了某些负面影响,但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及其他福利事业毕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如果不发展这些事业,社会中的许多矛盾就可能激化,造成更大的损失。(www.xing528.com)

3.对分配与人的积极性之间的内在联系缺乏科学认识。只有把分配结果同贡献联系起来评价,才知道是否有利于调动积极性。当两个人的贡献相等时,收入相等有利于调动积极性,不相等反而不利于调动积极性。通常讲平均分配不利于提高效率,是默认人们的贡献有差异。在企业或单位内部的某些场合,不同员工的贡献差异不明显,或者难以考核,有时在承认他们贡献相等的前提下进行平均分配,这没有什么不公平,也不会影响他们的积极性。但是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贡献总是有差异的,为了体现权利和规则的公平,不能实行平均分配。例如,两个人的贡献分别为100、120单位,按80%的比例分配,工资分别为80、96单位。这种基于贡献差异的收入差异是合理的,因为实行同一规则,即两人都按贡献的80%支付工资。如果实行平均分配,把后一个人的工资减少为80单位,那就意味着前一个人按贡献的80%支付工资,而后一个人大约只按贡献的67%支付工资。这种规则的不公平会挫伤后者的积极性。分配公平的关键在于权利和规则公平,而不在于分配结果的平均。当然,分配结果差距过大是分配不公平的一种表现,但根源不在分配结果本身,而在权利、机会和规则方面的不公平因素。有的西方学者为了反证公平与效率的矛盾,设想不公平条件能产生更大的激励,脱离了多数人面临的实际情况。在不公平条件下的确有人能够发奋努力,但不公平条件往往增加时间和精力的消耗,降低效率;一般人总是不希望受到不公平待遇,长期处于不公平环境中可能出现消沉甚至极端行为。现代社会可以也应当通过改善权利、机会和规则等方面公平条件来调动积极性,通常没有必要保留甚至故意造成不公平环境来进行逆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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