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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经贸合同的履行探析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WTO经贸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条件、时间、地点、方法,努力完成自己承担的义务并取得应有的权利。WTO经贸合同的履约为了实现合同中所要达到的经济目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条款时,首先必须实际履行,即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履行,不允许用其他财物代替,也不能折合现金来代替。

WTO经贸合同的履行探析

WTO经贸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条件、时间、地点、方法,努力完成自己承担的义务并取得应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就构成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WTO经贸合同的履约

为了实现合同中所要达到的经济目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条款时,首先必须实际履行,即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履行,不允许用其他财物代替,也不能折合现金来代替。特别是合同中规定的标的若是特定物,如占画,就更不能用其它物品代替。

其次要按照约定的条件全面履行,即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规格、期限、地点和方法履行。全面履行也称合同的适当履行,即用适当的方法全面履行合同。没有按规定去履行合同中任何一项条款的行为,都是违约行为。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条件下,可以提前或推迟履行合同,改变履约地点。

当事人双方违反上述任何一个条件,都是违约行为,违约一方就必须按约定给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再次,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利益的实现,还应该协作履行合同,要通力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

合同履约有三种条件:

1)先决条件

是指要求在某一事件或行为必须发生在履行以此为条件的允诺之前,如甲方8月份交货,必须以乙方在7月1日前将信用证开到甲方为先决条件。

2)后随条件

如合同中的品质索赔期限,可以规定为货到目的地后,收货方须在60天内向交货方提出,收货方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便失去了获得赔偿的权利。

3)同时条件

是指合同中要求缔约的当事人双方都要同时行动的条款。如销售合同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方只有做好付款准备,才能要求得到货物;卖方也只有做好交货准备,才能要求付款。

合同的履行包括备货、审证和改证、装运、制单结汇等几个程序:

1)备货

备货是指签订了销售合同之后,出口方为了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合同的交货义务,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量、品质、包装和交货时间的要求,进行货物的准备工作。其主要工作是安排生产,核实和检查出口货物。在备货时间上,必须严格按照出口销售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限,同时还要与船期紧密衔接。

2)报验

是指出口的货物如果是国家规定要经过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则在货物备齐后,向商检局报验。在取得商检局的检验合格证书后,海关才能放行,否则禁止出口。

3)审征和改证

催证,是指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结合备货和航运情况,催促买方迅速开立信用证。审证是指在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应立即以销售合同为依据,对信用证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要求信用证的内容与出口销售合同的规定相一致,除非事先已征得出口方同意,否则不能随意增减或改变其内容。

审核信用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极强的工作,要求认真,严肃、全面、仔细,决不可粗心大意。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严重失误或遗漏,属于非改不可的,应坚决要求修改,及时通知对方改正,只有在收到修改过的信用证通知书以后才能装运货物。

4)制单结汇

在货物出运后,要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认真缮制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送交银行议付和结算。

议付在国际贸易上一般是指出口地银行购买出口人出具的汇票货运单据。在我国,指中国银行在审核交来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立即将汇票或单据寄往国外开证银行或指定付款银行办理索取货款的手续,中国银行并不预先垫付资金。

结汇是出口人所得的外汇,按照规定卖给国家指定的银行。当中国银行收到货款后,将所得外汇折成人民币记入有该进出口公司的账户内,并通知该公司。

由于缮制单据直接关系到货款收回(采用信用证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凭单付款),因此,单证工作十分重要,在制单时坚持“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的原则,注意各种单据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WTO经贸合同的监督执行

1.建立项目管理小组监督合同的执行

由于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双方都有可能发生有意或无意的违约行为,这时项目管理小组就要把每次违约的事件都记载下来,并由对方的项目执行人予以签字确认,然后到一定的时候,再从总体上予以一揽子解决。

由于在合同条款的谈判中,有许多事情是难以准确地预测的,因此,当事先没有预料到的事情发生时,每一件事都要理论一番,分出个谁是谁非,然后再确定应由哪一方负责任,再决定调整价格,追加工作量,或提供相应的技术、设备,这显然是很困难的。在争论谁是谁非时,时间就悄悄地过去了。结果常常是还没有搞清楚应由何方负责任,项目的进度却被搁置了下来,使双方的利益都受到了损失。(www.xing528.com)

例如,上海市曾有一个与西德合作的项目。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两德统一了,随之两德的有关公司也合并了。原来应该由西德提供的设备改由东德的工厂生产,并且设备的组装、安装、调试、验收也改由东德的工厂负责。

这样在项目执行的过程中,中德双方发生了严重的争执,并引起了一场风波。于是,我方检查与回顾了合同履约的过程,对如何加强技术监理手段作了调整。

一方面,我方向德方明确表示,必须保证原合同所规定的订购设备的质量以及与此相关合同的其他规定。如增派外国专家监理督造,增加上岗工人培训,这些工人必须持有西德公司所确认的资格证书;要求德方提前对设备验收等。

另一方面,我方不是每发生一件违约的情况就立即与德方交涉,而是采取了“记账”的办法予以记载,并由对方签字确认。然后,隔了一段时间后,大家再一起坐下来心平气和地交换意见,采取一揽子解决的办法。

这样,一项原来十分棘手的事情终于妥善地解决了。合同的执行得到了保证,项目顺利地进行了下去。

由此可见,合同签了字并不意味着谈判的结束,谈判是自始至终地进行着的。关键问题是需要双方本着合作的精神,采取冷静的态度予以正确地解决。

2.区别对待对方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与公司的老板

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要把对方委派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与外国公司的老板区别对待。合同的谈判与签订是与对方的经营者进行的,但合同的履行在一定的程度上还有赖于对方委派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来具体实施。

有时一份好的合同由于执行者的原因,会出现许多纠纷与麻烦;而一份存在若干不足的合同,由于执行者杰出的工作将会得到有效的弥补。所以我们在履约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对方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与对方专家搞好关系,这样不仅能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而且还会给项目带来合同以外的利益。

3.邀请政府高层管理人员适时参加合同的执行工作

如果要保证合同如约执行,邀请政府的高层管理人员适时参加项目的执行工作是十分重要的。虽然我们进行的是商务谈判与合作的经济活动,但是由于是跨国界的WTO经贸活动,能否严格履行合同,不仅影响中外双方企业的长期合作关系,而且还会影响中外双方的经济合作关系,严重的会影响到中外两国政府的关系。

在国内的WTO大型经贸项目谈判活动中,邀请政府的高层管理人员适时参加,对合同的执行也是有益无害的。

WTO经贸合同的管理

WTO经贸合同一经签订,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了保证合同的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和协作履行,当事人双方还必须加强合同的管理,竭尽全力保证谈判成果的最后实现。同时,加强合同的管理也是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为此,必须建立公司管理制度。WTO经贸合同的管理包括签证、履行、管理和监督等项内容。

1.签证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要认真审查复核所要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成交条件的内容、主要条款是否清楚可行,权利与义务是否平等等。实行签证制度是为了增强合同的有效性,也有利于加强对WTO经贸合同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重要的合同必须签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签证的也应进行签证。WTO经贸合同的签证,一般由国家设立的公证机关负责或由合同管理机关负责进行。签证的具体程序是:

1)提出签证申请。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可在协议签定地或协议履约地选定合同管理机关提出鉴证申请。若当事人一方要求对经济协议进行签证,同样可以向签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济协议的签证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2)向签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在提出签证申请的同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诸如经贸谈判协议的正副文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等等材料,以便签证人进行审查。同时按规定要交纳一定数额的鉴证费。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协议进行鉴证审查。

经过鉴证机关对相关协议的审查鉴证,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由鉴证工作人员在协议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经济协议不合法,鉴证人员不予鉴证,同时向当事人讲明理由,并在经济协议的文本上注明。

通过审查应做到:留有隐患或不能执行的合同,不鉴;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责任条款不明确,无约束力的合同,不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惯例的合同,不鉴。

2.合同登统和进程的管理制度

合同登统和进程的管理制度,是指对合同的一切活动及其履约过程进行登统记录。包括合同本身交易条款的记载、成交、备货、发运、结汇的全部进程的记录,要求掌握每一笔合同的执行的全过程。

3.合同岗位负责制

为了防止脱节和差错,保证合同执行进程的顺利进行,必须建立合同岗位责任制。主要有外销业务员货源业务员、综合单证员、合同员的岗位责任制。同时,还要加强当事人之间、企业内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对合同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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