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书中,所谓代工企业,就是指那些承接代工业务的企业。所谓独立产销企业是指没有代工业务,完全以自主品牌生产和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与独立产销企业相比,代工企业往往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一定的差异性。
1.服务对象的个别性
代工业务通常服务于特定客户,其产品或服务通常按照特定客户的特定要求“定制”。由于这些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大程度的“专属性”,除了委托商以外,通常不可能有其他的买主愿意以代工企业与委托商约定的购买条件来购买这些产品,因此与独立产销企业通常服务于较多的客户相比,代工企业的服务通常都只是针对有限数量的客户。在极端情况下,代工企业的服务对象可能只有唯一的客户。
2.企业资产的专用性(https://www.xing528.com)
代工委托商之所以采取定向“外包”的方式获取相关产品或服务,而不是通过一般的市场采购获得相关产品或服务,是因为通过后者无法满足其在产品或服务品质方面和作业调度方面的特定要求。一般说来,提供这些产品或服务需要具备某些专用性资产(包括相关的厂房、设备、人员的知识和技能等),或是提供这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的资产具有某种程度的专用性。所以,代工企业作为这些在品质方面和作业调度方面具有某些特定要求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往往需要投入一定的专用性资产(或是其部分资产具有某种程度的专用性)。由于这些专用性资产在做他用性处置时往往会形成相应的价值折损,所以代工企业一旦承接了代工业务并因此而形成一定程度的资产专用性,便在客户转换方面受到较独立产销企业更大的制约。
3.生产服务过程的互动性
独立产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虽然也需要不断听取消费者的意见而加以改进完善,但是这种改进完善往往是在若干“轮”的“销售和购买过程”中实现的,购买者通常很难在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有一定程度的参与或介入,提供者也通常无法在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与购买者进行互动。但是代工企业则不同,由于代工委托商所需产品或服务在品质和作业调度方面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从而使这种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程度的“非标准性”,其相关要求往往无法全部“事先约定”。所以,在这种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买供双方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互动。尤其是在很多情况下,这种互动具有一定的非对称性。例如,在委托商力量较强,而承接商力量较弱的情况下,这种互动过程往往表现为技术、信息、技巧、规则要求等互动要素从委托商方面的单向性净流出,从而形成一种一方对另一方的指导和控制的格局。对于那些新进入代工业务领域,或相对于委托商而言规模较小的代工企业而言,其更可能成为被指导和被控制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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