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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的约束性:规模、结构与水平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明确规定,对农业进行管理的职责属于中央政府。正因为这样,这些国家的财政支农系统一直以中央政府为主导或处于主体地位。而我国农户规模小、分布比较分散,各个地区农业的自然条件与经济条件差异很大,根本无法像国外那些发达国家一样,由中央政府直接面向农户实施财政支农事务,而是以地方政府为主体。

财政支农的约束性:规模、结构与水平

财政支农政策是我国农业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一般系统的整体性、协调性、目的性和适应性,而且也具有一般社会经济系统的地域性、层次性和复杂性。我国的财政支农规模扩大直接受到国家经济和财政实力的约束。通常,当国家财力有限时,财政会优先保障生活和行政部门的正常维护,仅有少量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当国家财力增强时,用于农业生产的支出就会相应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从“一五”到“十二五”,国家财政农业投入总体上快于国家财政农业收入的增长幅度。但是由近五年的湖北财政收支来看,2010 年、2014 年的湖北地方财政收入分别为1011.23 亿元和2566.90 亿元,增长了1.54 倍,而同期湖北地方财政农业投入分别为305.44 亿元和483.80 亿元,增长幅度仅为0.58 倍。地方财政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大大慢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可以看出地方财政农业投入严重不足。

财政支农的体制也影响着财政支农的结构及水平,如美国和日本的国家财政支出中,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农比重一直较高,1985 年和2001 年,中央政府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美国63.19%与64.5%、日本68.7%与62.65%。法律明确规定,对农业进行管理的职责属于中央政府。正因为这样,这些国家的财政支农系统一直以中央政府为主导或处于主体地位。而我国农户规模小、分布比较分散,各个地区农业的自然条件与经济条件差异很大,根本无法像国外那些发达国家一样,由中央政府直接面向农户实施财政支农事务,而是以地方政府为主体。我国的地方政府一向承担着过高的公共服务,包括70%的预算内教育支出和60%的医疗支出,有的地方还得承担失业、养老保险和救济,极少有资金顾及本地区农业建设的支出,财政农业投入总量总是得不到平稳合理发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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