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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审查制度概述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平衡外国投资可能带来的经济收益与风险,并维护民众的信心,澳大利亚政府通过一系列机制对外国投资进行监管。政府政策的核心是广泛的外国投资审查制度。2020年3月29日,国库部宣布政府将在COVID19危机期间对所有进入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进行筛选。2020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宣布了外国投资政策的重大改革。与外国投资有关的国家安全风险以及世界各国政府施加的限制通常反映了风险的性质,风险的突出程度和当时的具体情况。

外国投资审查制度概述

澳大利亚外资政策的决策机构是联邦政府国库部,该部下属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负责外国投资的具体审批事务。国库部向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提供秘书处服务,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就外国投资决策向财政部部长提供建议。一些框架内无争议的投资决策权被国库部下放给下级部长以及高级库务和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工作人员。自2015年以来,ATO一直负责管理住宅房地产评估。《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FATA)》为审查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FATA授权国库部长或其代表——通常是国库部副部长负责审查投资申请,以确定其是否与澳大利亚国家利益相悖。国库部长有权阻止有悖于国家利益的申请或对申请附加条件以确保其符合国家利益。做这样的决定时,国库部长听取外资审查委员会的建议。本法律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指导,帮助其理解澳大利亚政府对于自由贸易区协定的立场。2015年,澳大利亚对《外国收购与接管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1)将现行《澳大利亚外国投资政策》中关于外国政府投资者和并购土地权益两个方面的现有规定纳入法律中,赋予其法律效力。

(2)将“实质性利益”(必须申报审批的门槛)的定义由过去的占有15%利益提高到20%。

(3)简化了《外国收购与接管法》的结构,相关交易被分为两类:重要活动和需通报活动,前者适用自愿通报,后者适用强制通报。

(4)将并购澳大利亚城市土地权益需要审批的现行规定扩大适用到澳大利亚所有土地,包括农业用地。

(5)对违反该法的行为规定了民事和刑事处罚。

为了平衡外国投资可能带来的经济收益与风险,并维护民众的信心,澳大利亚政府通过一系列机制对外国投资进行监管。政府政策的核心是广泛的外国投资审查制度。对于超过特定额度的投资,国库部会考虑是否有证据表明它们违反了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或者如果国库部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则在法定时限后自动视为批准。如果国库部认为外国投资与国家利益背道而驰,他们可以:

● 下令禁止继续进行投资;

● 允许投资,但施加限制条件;

● 如果已经进行,下达指令交易处理投资。

国家利益的概念在法律上没有定义,但是政策文件表明,在评估国家利益时,澳大利亚政府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国家安全,基于国家安全机构的评估;

● 竞争,特别是收购是否可以控制对国内市场产品的供应;

● 投资的税收环境影响;(www.xing528.com)

● 对经济和当地的影响,包括雇员、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 投资者的特征,包括他们是否在透明的商业环境中运营,以及是否在其本国受到透明的监管。

FIRB每年年初调整外资收购案审批门槛金额。据此,2020年起,中国投资者需面对的主要审批门槛包括:11.92亿澳元以上的非敏感行业投资;2.75亿澳元以上的敏感行业投资;所有媒体行业投资;6 000万澳元以上的农业企业投资;所有住宅用地、空闲商业用地、采矿及生产用地投资;1 500万澳元以上的农地投资(在澳累计投资);11.92亿澳元以上的已开发商业用地投资;国有企业(政府权益占比达20%者)对澳现有公司的投资及创办新公司、拥有土地权益等各类投资。

2020年3月29日,国库部宣布政府将在COVID−19危机期间对所有进入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进行筛选。筛选时间从30天延长至6个月,但会优先考虑“保护和支持澳大利亚企业和工作”的投资。

2020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宣布了外国投资政策的重大改革。这些改革将永久替代COVID−19临时措施。改革包括以下几项。

➢ 为外国投资引入新的国家安全测试,要求对“敏感的国家安全企业”中的拟议外国投资进行强制性通知,但是对于敏感的国家企业没有明确定义,预计包括关键基础设施,与国防生产或供应有关的企业或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商品存储,收集或维护与国家安全或国防等相关的敏感数据。

➢ 建立新的“召回”权力,也就是对于已经批准的项目,以在出现后续国家安全风险时进行重新评估。

➢ 更严厉的处罚、合规和执法权,2020年1月1日开始建立新的外国所有权登记簿及更新审查申请费费率。

澳大利亚还对某些行业实行特定的外国所有权限制。这些股权限制中有许多都禁止外国投资者集体拥有多数股权,并且在某些行业中,单个外国投资者拥有所有权限制。

关于房地产行业投资,外国非居民只有在(直接)增加住房存量的情况下才可以投资于住宅房地产,也就是说,无法购买已建成的住房。临时居民只能将已建成的住房用作其住所,并在离开澳大利亚时出售。

将澳大利亚的政策与其他国家的制度进行比较,单个外国投资者所有权受到限制,但仍低于加拿大和新西兰。但是,该指数还显示,澳大利亚的外资股权限制绝对值指标并不是很高(得分为0.149,最高得分为1.0)。自1997年以来(评分为0.2分),澳大利亚的限制性程度有所下降,这与经合组织的总体趋势一致。

与外国投资有关的国家安全风险以及世界各国政府施加的限制通常反映了风险的性质,风险的突出程度和当时的具体情况。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查相关问题的原则是:同没有任何外国投资的情境相比,外国投资带来的额外风险的性质及等级。在某些情况下,与外国投资有关的国家安全风险是显而易见的,适当限制投资是必要的;在其他情况下,低水平的国家安全风险并不是限制为国家带来经济和其他利益的外国投资的充分理由,对风险进行监控和国家监管可能是一种更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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