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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投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作用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监督遵守市场诚信规则的情况,并能签发侵权通知,并通过市场纪律小组,接受可执行的承诺。

主要投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作用

澳大利亚,公司的注册、控制和管理,都受各种联邦机构的监管。

3.2.3.1 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对《企业法》(2001)(Cth)的一般管理。企业法是监管公司注册、控制和管理的基本法律。它涵盖澳大利亚的公司和在澳大利亚注册的外国公司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还负责监管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的提供者(包括授予相关许可,并监督遵守许可条件的情况),并负责监督澳大利亚国内许可金融市场的交易情况,包括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监督遵守市场诚信规则的情况,并能签发侵权通知,并通过市场纪律小组,接受可执行的承诺。

3.2.3.2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是世界十大证券交易集团之一(按市场资本化计算)。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活动包括一级和二级市场服务、中央对手方风险转移,以及股权和固定收入市场的证券结算。其功能是市场运营、清算和支付系统协调。它监督并遵守执行其运营规则,在各澳大利亚上市公司之间促进企业治理标准,并协助培训零售投资者。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管理上市规则,其中规定了有关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和除牌的相关要求、持续对外披露信息、可能与上市公司证券有关的权利、证券持有人对某些交易的批准,以及实体资本的重组。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还将负责管理ASX清算运营规则,即有关ASX市场的清算程序、通过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清算企业有限公司提供清算服务的规则。

在执行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时,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能暂停上市实体或将上市实体除牌。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还可要求采取修正行动,或向ASIC引述一项违约,提请考虑制裁。对于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的市场参与者,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违反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运营规则的行为实施调查和制裁。《2001年联邦公司法》[The Corporations Act 2001(Cth),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有义务将某些事项提交给ASIC进一步调查,但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无权执行企业法的规定。根据该项法律,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在澳大利亚上市实体的监督方面与ASIC紧密合作。(www.xing528.com)

3.2.3.3 收购小组

收购小组是决定有关收购争议和其他企业控制交易的基本争议解决组织。它是一个同行评审机构,大多数是由从收购业人士(例如银行家、律师会计师)以及澳大利亚商业团体中遴选的兼职成员组成的。收购小组的目标是减少收购中的战术性诉讼,减少收购成本,支持达到收购立法的目的。收购小组是解决收购争议的主要组织,直到收购竞标期结束。收购小组具有广泛的权力,可以命令补救或防止有关收购竞标中出现的困境。[1]

3.2.3.4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是负责确保各公司遵守联邦的有关竞争、公平交易和消费者保护法律的法定机构。其中包括《竞争与消费者法》(2010)(Cth)(CCA)中有关确保反竞争惯例、合并与收购、行业代码、产品安全,以及价格监控规定。

ACCC在确定一家公司已违反CCA的规定时,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它可以迫使个人或企业提供有关可疑违约行为的信息,以便行使调查权。ACCC可以签发各种通知(例如侵权、实体化和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发生违约情况时进行公开警告),处以罚金并强制执行

3.2.3.5 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

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是一家向澳大利亚政府提供外商投资政策提议的咨询机构。FIRB在接到有意向对澳大利亚投资的外国实体的项目申请书后,会根据外商投资政策对其提出相关建议,向联邦财政部进行推荐,财政部最终负责对该等建议进行决策。FIRB还在澳大利亚和海外就政府对外商投资政策提供信息和指导,并监督对该等政策的遵守情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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