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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的功能和优势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慈善信托不仅含有慈善的功能,同时兼具金融投资和项目管理的属性。同时委托人还享有慈善信托的知情权、监督权、受托人的变更权、项目决策权以及一定情形下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调整权等。另外,慈善信托无须每年进行年检,受托人定期将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委托人及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即可。

慈善信托的功能和优势

慈善信托兼备了慈善事业的使命价值与信托工具的特殊效能,这些特点与优势的结合对于财富家族的代际传承、综合治理与可持续经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践行责任,提升影响力

家族企业设立慈善信托广泛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有利于企业践行自身的社会责任,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企业还可通过慈善与商业相结合的“善因营销”模式为企业创造优异的外部环境,与利益相关方建立和谐关系,间接提升企业的收入和利润,提升市场竞争力;家族企业参与公益慈善还有利于建设良性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的荣誉感和归属感,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2.家族治理优化

家族财富的传承不仅仅是物质财富的传承,更是家族文化、品德、精神的传承。家族成员设立慈善信托共同参与慈善事业,不仅有利于体验先辈创业的艰辛,领悟财富真正的意义,更能增强家族成员的凝聚力,建立和谐的家族氛围和关系,促进家族价值观的持续传承。

另一方面,慈善信托也是家族培养训练继承者的有力工具。慈善信托不仅含有慈善的功能,同时兼具金融投资和项目管理的属性。家族的后代成员可以通过慈善项目锻炼提升管理、沟通和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还可以学习积累金融投资经验,提升自身的社会资本人力资本

3.资产隔离与保护

信托法律关系实现了委托人财产与受托人财产的双向隔离,保证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使得慈善信托能隔离委托人死亡、债务婚姻、经营、投资、挥霍等带来的风险,确保慈善财产的“专款专用”,持续为家族慈善目的服务。另外,在境外家族也存在利用慈善信托结构来重组或锁定家族企业股权的案例,财富家族通过设立慈善信托达到企业股权的集中化目的,在家族行善的同时,避免家族企业股权因代际传承或家族纷争而分散。

这是因为《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而受托人也不得将该财产归入固有财产,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受托人须将不同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混同,不得随意进行互相交易,受托人管理不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税收结构优化

为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各国政府均颁布了与公益慈善事业相关的税收优惠的法律和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历史成本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这里需注意,《慈善法》并未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做出明确的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时无法开具捐赠收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采用与慈善组织合作的方式享受税收优惠。(www.xing528.com)

1.慈善信托可更好发挥委托人的主观能动性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通过信托合同就慈善目的、期限、财产管理和使用、受益人筛选方式、委托人及受托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自主约定。同时委托人还享有慈善信托的知情权、监督权、受托人的变更权、项目决策权以及一定情形下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调整权等。这使得慈善信托较于传统捐赠模式更能实现委托人的目的,更加尊重委托人的意愿,更好发挥家族及家族成员参与慈善事业的能动性。

2.慈善信托设立便捷,更加灵活

慈善信托没有设立资金门槛要求,目前已经备案的慈善信托的资金规模最低为一万元。在设立流程上,设立基金会等法人机构,首先需要经政府部门批准,遵守业务范围及年度支出的限定,具备注册资金、住所、组织机构等条件,并聘请专职人员进行全程管理。而慈善信托仅需要签订书面信托合同并备案即可,可以灵活定制慈善支出额度并参与慈善活动,相较于设立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更加便捷灵活。另外,慈善信托无须每年进行年检,受托人定期将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委托人及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即可。

3.慈善信托更加稳定且可持续

《信托法》并没有对信托的期限做出限制性规定,从慈善信托的期限而言,慈善信托可以设置非固定期限甚至永续存在,这使得慈善信托非常适合作为一种家族治理和精神传承工具,持续为家族服务。同时,由于慈善信托对每年慈善支出没有强制约定,慈善信托可以通过“捐息留本”约定,实现信托财产的永续。另外,借助信托公司及投资顾问对财产进行专业化保值增值,以及增加委托人数量和追加信托财产等方式,慈善信托亦可以使后续家族成员源源不断地为家族慈善事业注入新的活力。

4.资金与项目专业化管理

慈善信托既可发挥慈善组织的慈善项目管理、运作优势,也可发挥信托机构的金融资金管理优势,并将专业服务机构引入家族慈善事业,发挥多方协同作用。我国传统的慈善组织在公益慈善项目的筛选、管理、执行、运营、评估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而信托公司则在风险管理能力和资金管理能力上具有独特优势。慈善信托将两者有机融合,并引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家族办公室等专业机构,可使家族的慈善事业协调家族企业与家族治理向战略化、效率化、专业化、合规化的方向稳步发展。

5.慈善信托监督机制健全,公信力较高

信托结构自身是一种相对完善的法律安排,法律对信托的相关参与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且明确的规定,由于慈善信托同时接受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委托人、监察人等多方监督,慈善财产使用情况需向社会披露公示,这使得慈善信托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都得到了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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