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律师调查令本身是一种制度,该制度的意图是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作为法院为支持律师调查案件相关情况而签发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律师调查令,对于有效推进案件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在现实中,对于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调查取证的情况,承办律师可书面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律师调查令操作指引:
(一)申请调查令所需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调查所涉案件案号、案由、申请人、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无法自行调查的原因,协助义务人名称或姓名、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
(2)律所出具的公函、持调查令调查的律师执业证书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应为特别授权。
(3)申请人及持调查令的调查人保密承诺书。
(4)申请人及持调查令的调查人严格按照发出调查令法院告知的权利、义务使用调查令,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的处罚或惩戒,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调查令期限
法院应当自收到调查令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准许持调查令调查;如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法院应及时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签发调查令;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5日。
(三)律师调查令调查范围
调查令可用于调查法院认为适合持调查令调查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
(1)执行人为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本人相片、婚姻登记、配偶或者其同住亲属、社会保障情况、征信记录、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支付宝、网络虚拟账号信息等。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性质、公司规章制度、经营范围、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出资情况等。
(3)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税收违法行为信息、纳税情况明细、非企业法人登记情况等。
(4)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用工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等。
(5)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理财、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交易明细。
(6)在支付宝、财付通、余额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以及其变动或交易明细。
(7)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船舶、航空器、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经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财产情况、抵押或质押登记情况及其变动。
(8)被执行人债权情况,以及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
(9)被执行人出口退税、各类补贴等情况,及其变动或交易明细。
(10)执行财产真实性,以及可能虚假报告的财产情况。
经典案例19(https://www.xing528.com)
律师恪尽职责调查疑难复杂案件
委托人拿到全部执行款赞不绝声
洛阳某房地产公司与洛阳某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质量赔偿金31.4492万元,诉讼费1万元、鉴定费5.8万元,由洛阳某安装公司负担5.5万元。
2010年5月6日,洛阳某房地产公司于向瀍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10月10日,因洛阳某安装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瀍河法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到此阶段,承办律师仍未放弃执行。2016年5月,承办律师通过现场勘查发现洛阳某安装公司已于2007年人去楼空——不再经营。经查阅其工商信息发现:由于其未参加年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后未再更新过工商信息;该公司已经无偿还能力。
之后,承办律师通过对洛阳某安装公司的相关判例信息进行搜索,发现一份判决书中提到该公司将其承建的与洛阳某房地产公司存在工程质量责任纠纷的房屋交由田某个人处置,且其中一份判决书中显示洛阳某安装公司与田某签署过一份协议书。该协议内容显示:早在2005年,洛阳某安装公司就将9套房屋抵给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田某,由田某进行处置,并约定“此后由涉案工程产生的与洛阳某房地产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田某负责,费用由田某承担”。承办律师申请执行法院出具调查令后,调取了上述案件的判决书及协议书。
找到了案件突破口后,承办律师于2016年7月接受洛阳某房地产公司委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对实际施工人田某提起诉讼,追加田某为赔偿义务人。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判决书,判决实际施工者田某对洛阳某安装公司应当支付给洛阳某房地产公司工程质量赔偿金31万元及诉讼费、鉴定费5.5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作出该判决后,田某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法院判决生效后,洛阳某房地产公司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办律师从洛阳某房地产公司处得知田某名下有一套房产,于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立即与本案执行法官联系要求查封田某名下的房产。承办律师到房管局查封时发现:田某购房时使用的是一代身份证,且该一代身份证与田某二代身份证载明的出生年、月、日均不相同。于是,房管局以不能确定两个身份证是否为同一人的为由,拒绝进行查封。承办律师又到田某户籍地进行调查,派出所以一代身份证年代久远未保存为由,表示不能出具证明。
在多番调查无果的情况下,承办律师通过大数据查询,发现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显示有田某以该房产为抵押物向他人借款的情况。于是,承办律师申请执行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了与田某有关的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案卷,结果发现:该案件中有一份田某为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而开具的证明。承办律师将以上证据出示后,房管局将田某的房产查封。
“当查封的财产为非争议标的时,若首封法院率先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则该法院作为首封法院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谙熟法律法规的承办律师,经过与首封法院执行法官取得联系,落实了田某名下相关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房产已被司法拍卖,实现一拍成交,之后,法院办理了协助执行手续。
2018年1月,申请执行人洛阳某房地产公司拿到了包括赔偿金、诉讼费、鉴定费、迟延履行金等在内的全部执行款,该公司对承办律师赞不绝口。
点评
1.本案体现了承办律师在建筑房地产领域疑难复杂案件中取得的专业突破胜利。洛阳某安装公司已停业多年,无执行能力。承办律师在另一案件中调取了实际施工者田某与洛阳某安装公司签订的内部挂靠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应由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承办律师代理委托人向实际施工者提起连带赔偿的民事诉讼。
2.本案最大的看点在于承办律师在执行调查中取得的成功。承办律师通过应用大数据工具,实现线上查询线索、线下出具调查令落实执行,最终破解了本案被执行人田某身份的“谜团”,继而实现了对其房产的查封,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35万余元债权的全部清收。
3.本案体现了承办律师具有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精神,正是对这一执业精神的坚守,保证了“坚决把债权清收进行到底”。在这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中,因洛阳某安装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10年法院就裁定执行程序终结。尽管如此,承办律师仍不畏艰难,千方百计地查找执行线索,最终发现洛阳某安装公司与田某签订的判决书及协议书。因此,本案才能追加田某为赔偿义务人,最终债权清偿才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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