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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查控阶段的操作指引:从线索搜集到实践执行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经代理律师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温某某有一套房屋,代理律师立即向人民法院提交该线索,并要求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执行立案后,律师立即展开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详查。

财产查控阶段的操作指引:从线索搜集到实践执行

1.注意执行财产的查封期限,对于尚未处置且查封期限临近的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续封。

2.查封不动产房产、土地),律师应提前到现场查看,了解不动产的现状以及变现的难易程度。如法院需到现场公告查封,律师应随同前往并及时了解情况,提醒人民法院张贴封条或者查封公告,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1)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未登记房屋的性质(如教育商业等)的,以规划部门的审批结果为准。

(2)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以及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以及地上建筑物,但是,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和他人的除外。

(3)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3.在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律师应提醒法院通知该建筑物的管理人或者其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查封公告。

4.查封动产(车辆、机械设备等),在申请法院查封时,应尽可能要求法院控制动产,以便将其拍卖、变卖。

5.查封、冻结债权、股权投资权益、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承办律师如无法深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性权利的具体情况,应先行了解其基本信息,财产性权利涉及的第三人或者部门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并就调查内容留存;人民法院作出查封、冻结等裁定后,应了解查封、冻结的具体内容、期限等。

6.在执行过程中,一般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如果银行账户没钱,一般不予查封;若被执行人是公司,代理律师应要求法院将其基本户查封,以便于和解谈判;如果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公司,律师应当调查被执行人的按揭银行,查封办理按揭的银行账户,以达到迅速和谈的目的。

7.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但是,该不动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即使超标的也可查封。

8.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封、扣押、冻结,但应及时通知财产共有人。

9.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自动消灭,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www.xing528.com)

10.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债权债务纠纷,若地上已建成房屋,抵押权效力及于地上房屋,但仍应申请执行法院对地上房屋进行查封。

经典案例21

无财产可供执行?律师及时查控财产促全面清收

2000年1月,洛阳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公司”)承包施工洛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2000年3月,建筑安装公司与温某某签订内部协议,约定温某某为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工程完工后,工程出现开裂情况,给房地产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房地产公司多次与建筑安装公司、温某某协商未果,于是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

承办律师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将建筑安装公司以及实际施工人温某某均列为被告,温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当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①被告建筑安装公司向原告支付质量赔偿金38万元;②被告建筑安装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318万元;③被告温某某对本判决的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阶段,承办律师发现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公司人去楼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温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中无资金。后经代理律师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温某某有一套房屋,代理律师立即向人民法院提交该线索,并要求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查封。人民法院对温某某名下房屋进行查封后通知了温某某,温某某得知后立即要求与代理律师和谈。在和谈过程中,代理律师了解到该房屋现由温某某儿子居住,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查封使得儿子对温某某产生极大不满。了解该情况后,承办律师经征求执行申请人同意后告诉温某某:可以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但温某某要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履行,即向执行申请人支付包括本金、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诉讼费在内的全部款项。经过几轮谈判后,温某某最终妥协,按照承办律师的要求完全履行——支付了包括本金、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诉讼费在内的全部款项。至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点评

1.本案体现了承办律师在审判阶段的专业突破优势。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纠纷,除了要将建筑安装公司列为被告以外,还应当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在本案的审判阶段,代理律师将建筑安装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建筑安装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为本案执行阶段执行实际施工人财产打下了坚实基础。

2.律师调查及时,为本案实现债权全额清收赢得了“战机”。执行立案后,律师立即展开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详查。摸清房屋现状、人员居住情况以及温某某房屋被查封后的心理状态,对承办律师在后期执行中的和谈具有重要意义。

3.法院查封执行,律师谈判跟进。温某某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后,承办律师以最快的速度与被执行人进行谈判,发现被执行人有尽快解封的心理要求,遂代理申请执行人与其和谈,结果在最短时间里解决了“执行难”问题,保证了本案债权清收应收尽收——执行回本金、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费,极大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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