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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武汉冶金研究所改制之路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武冶所正式向武汉市国资委提交企业改制申请报告,在征得武汉市国资委的指导意见后正式启动企业改制。实施改制分流安置职工的范围: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武冶所在册职工314人。

探究武汉冶金研究所改制之路

根据武政办〔2003〕6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意见》及武政办〔2007〕18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困难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通知》精神,武汉冶金研究所实施改制。2008年11月18日武汉工业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则上同意了武冶所上报的“武汉冶金研究所改制方案”“武汉冶金研究所实施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两个方案,并下达了“关于同意武汉冶金研究所实施改制的批复”(武工控资〔2008〕136号)的文件。武冶所正式向武汉市国资委提交企业改制申请报告,在征得武汉市国资委的指导意见后正式启动企业改制。

1.武汉冶金研究所改制资金测算与筹措

武冶所改制共需资金5786.60万元。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①分流安置职工费用1925.80万元;②偿还所欠职工及相关款项2329.01万元;③改制操作费用1267.79万元;④后期管理费用264万元。

改制资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筹措:①前期拆迁综合楼补偿金584万元;②变现设备8台套,收入180000元;③上述资金用于改制后,所需改制资金不足的部分,从拆迁补偿金中解决。

2.改制操作步骤一:厂区土地房屋处置

根据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汉钢片整体拆迁储备规划,厂区土地面积(19693.43平方米,国有划拨工业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构建物)(面积15568.9平方米)解除抵押后,进入储备程序,拆迁补偿按市政府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拆迁补偿所得首先用于分流安置职工。

3.改制操作步骤二:职工安置与分流

(1)划定分流安置职工的范围。实施改制分流安置职工的范围: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武冶所在册职工314人。

(2)确定职工安置的原则。

1)依据武政办〔2003〕66号文件精神,在企业改制时,武冶所职工应与武冶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2)根据政策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确定,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工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改制企业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标准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结合武冶所实际,补偿金比照武汉工业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困难科研单位改制标准执行,具体为工作每满一年(工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1200元。

3)对与武冶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武冶所应即时给付经济补偿金并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移交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对符合文件规定的退养职工,实行内部退养。

4)实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中,涉及职工应发欠发的工资、住房公积金、集资款、应报销而未报的医药费及特保儿学费医药费,按武冶所有关规定处理。

(3)分流安置职工途径。

1)优先解决在册职工的分流安置。

——改制时对不符合内部退养政策在册职工与武冶所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对与武冶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武冶所将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异动手续,并按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手续。档案关系移交劳动力市场,档案管理费按有关规定在移交时由武冶所一次性缴足两年,两年后由本人按规定缴纳;党、团关系转至户籍所在地的党组织或新的就业单位;计划生育关系移交社区管理。(www.xing528.com)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在武冶所实行内部退养,根据赡养年限预留相关费用。由武冶所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340元/人·月;达到退休年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对工龄满30年的职工,在武冶所实行内部退养,根据赡养年限预留相关费用。由武冶所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340元/人·月;达到退休年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被鉴定为5~6级工伤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武冶所实行内部退养,根据赡养年限预留相关费用。由武冶所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340元/人·月;达到退休年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外,再根据武劳社〔2005〕90号文件,按工伤等级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

——在职职工遗属由武冶所管理,按武劳社〔2002〕40号文件预留10年抚恤金,按规定发放。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由武冶所管理,劳模补贴80元/人·月,预留10年,按规定发放。

2)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医保。离退休人员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并按有关市级以上规定预留移交社区管理费用。实行社会化管理前,由武汉工业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武冶所管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并于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预留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待 《武汉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细则》下发后按规定发放。

——离休人员活动经费按照政策规定,预留10年,实行社会化管理前,由武冶所按规定组织管理使用。

——拟安排相关人员负责后期管理,预留10年所需费用,担负武冶所改制后,后期管理职责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4.武汉冶金研究所改制时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调查

2008年12月16日,武冶所与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武汉晴川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武冶所位于汉阳龙灯堤28号的30.51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属拆迁范围,由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补偿,补偿总额为6900.80万元。截至2003年12月31日,收到拆迁补偿款6100.00万元,尚有800.80万元未收回。主要原因是由于一直未进行汇算清缴,税务局不提供发票不能收款,2014年2月经与税务局沟通开具了尾款800.80万元的发票。

5.武汉冶金研究所改制时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武冶所收到6000万元改制资金用于企业专项改制,该款项收回后一直由上级公司武汉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监管使用,2013年底因公司重组,该资金由工控托管公司收回监管,挂其他应收款拆迁专项资金20778280.05元。

武冶所于2008年改制前对外各项债务进行了清理重组,主要需清偿的债务为办理了土地资产抵押的银行借款,其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涉及的重组债务为805.50万元人民币,其中本金378.50万元,利息427.00万元(截至2008年9月20日经双方多次磋商确认,武冶所偿还该公司155万元人民币,则该公司同意豁免重组债务中的其余债务,并释放相关抵押权证。以低于30%的折扣清偿了各项银行表内借款及利息,减免了全部的表外利息,解除了在银行的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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