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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与国际贸易:民商法合一国家货物买卖规范探析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内法是指由某一主权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并在本国管辖范围内生效和施行的各类法律规范总称。国际贸易既是跨越国界的交易活动,同时又是买卖双方当事人首先发生在己方国家内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自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定。在民商法合一的国家,没有专门的商法典,而只有民法典,关于货物买卖的规范一般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总体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把有关调整买卖行为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内法与国际贸易:民商法合一国家货物买卖规范探析

国内法是指由某一主权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并在本国管辖范围内生效和施行的各类法律规范总称。国际贸易既是跨越国界的交易活动,同时又是买卖双方当事人首先发生在己方国家内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自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定。

在民商法合一的国家,没有专门的商法典,而只有民法典,关于货物买卖的规范一般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例如,意大利只有民法典,瑞士只有债务法典。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民法典作为一般法,商法典作为特别法。商法典就商事行为、海商、保险票据或公司等方面的法律要求分别做出具体的规定,民法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商事活动,但是当商法典有特别规定的事项时,则应适用商法的有关规定。总体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把有关调整买卖行为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既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法典,这些国家的买卖法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普通法,即由法院以判例形式所确定的法律原则。二是成文法或制定法,即有关货物买卖的立法。如英国1893年制定的《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1893)就是在总结英国法院数百年来有关货物买卖案件判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为英美法系各国制定各自的买卖法提供了重要启示,目前实施的是1994年修订的《货物供应与销售法》;美国1906年颁布的《统一买卖法》(Uniform Sale of Goods Act,1906)是在英国买卖法基础上形成的,现在施行的是1998年的修订本。(www.xing528.com)

在我国,货物买卖的各种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来调整。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债权的规定及第六章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等,都对货物买卖做出了相应的规范。199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更进一步对包括货物买卖合同在内的十五种经济合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关于产品数量、质量、包装、价格、交货期及验收等的规定,都直接适用于国内外货物买卖活动。以新《合同法》中第三章第五十二条关于贸易合同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例,文本明确规定:若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合同均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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